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活动的通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活动和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关于拱北口岸地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和谐、平安、幸福城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法营运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
否则,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或者《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三万的标准从重处罚。
二、我局将统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对拱北口岸、九洲口岸、珠海北站等重点地区、地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对干扰、阻挠执法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将视情从严从重处罚;对带有黑社会性质或暴力抗法的,我局将联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拒不如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对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或者销毁。
对于被扣车辆依法处理后仍不足以抵交罚款的,我局将保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人其他财产的权利。
两人以上共同从事非法营运(含拉客行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对罚款缴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非法营运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鼓励广大市民和合法经营者举报,如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请将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活动规律等及时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2261133。
经查获属实的,我局将依法对举报人按每辆每案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公文写作之通告类模板12.关于整治xxx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了切实整治******违法行为,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从事客运经营,违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车辆相关标准、擅自改装的******上道路行驶,违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三、禁止违法载人、超载、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无证驾驶和占道经营,违者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等处罚。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寻衅滋事,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等处罚。
五、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抵制******非法行为,举报非法营运、非法改装、非法销售等违法活动。
举报电话: ******、******。
六、本通告所称******,包含******、******。
七、未纳入******管理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厅运字[2013]2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
(厅运字[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09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9]44号),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查处了“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保护了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近期,一些地方“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有所反弹。
为切实维护好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乘客安全,侵害了经营者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和《关于开。
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2006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各类“黑车”(包括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二、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和销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等车辆。
三、严禁电瓶三轮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严禁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通行;严禁外埠及本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摩托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四、严禁禁行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停放、保管摩托车、电瓶三轮车。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占道停放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
六、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黑车”,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活动。
七、违反本通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2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
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872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新政文[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新政文[2007]100号)为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3号)、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区别对待、疏导结合、妥善处置”的原则,决定对非法营运“摩的”进行集中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所有配备动力驱动装置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均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从事城市客运。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公通字〔2007〕28号有关规定,下肢残疾、持有本市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对其是否适合驾驶做出鉴定,经市公安、城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取得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客运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的运营期限内参与运营。
三、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禁止所有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参与城市客运活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暂停参与城市客运活动,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在取得运营手续后,方可恢复运营。
四、对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文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江西“11.24”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道路旅客运输“打非治违”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各方积极配合、重点打击治理”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的长效机制,杜绝自用、租赁等车辆非法运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的满意度,切实改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安全和谐、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等违法违章营运行为,确保全州旅客聚散地、学校周边、边境线、出入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非法营运和非法运送违法犯罪人员出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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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站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铁力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决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从源头入手,着力查处在区域内非法从事营运的出租车。
对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自动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配合整治。
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将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处理,杜绝各类“说情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居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出租车,在远离无证出租车的同时,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举证或举报,共同维护朗乡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站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