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县##镇a村26户村民上诉本村刘某土地损害赔偿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县##镇a村25户(有1户声明放弃参加)村民(原新华村六队村民)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在其上诉本村村民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代理参加诉讼。
经查阅一审案卷;到**县走访多名证人;持地图、a村土地权属证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经多次去**土地局申请调查新站林场和a村土地证、土地证档案;申请并等待**县土地局到现场调查,与**县林业局多次联系并等待负责人;走访新站林场负责人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开庭的举证、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65亩土地所有权一直就是a村所有的,即原来的新华村。
由于当时新华村与新站林场关系密切,新华村给新站林场出人工盖厂房,并将另外的100亩地使用权给新站林场使用。
作为交换,新站林场给新华村一批在当时十分紧缺的树苗,并由新华村民种植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即a村现在《土地证》上的9号地上,也即现在争议的两村交界的65亩土地上。
自那以后,一直由a 村民管理、养护至1999年。
1999年新华村书记刘殿林决定处分树木,将其出卖。
并且事后实际上以个人名义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控制权。
他把土地经营权给自己的亲子刘某,刘某转包给另外四人,即一审的四个证人承包至2004年,2005年该地被a村村民等上诉人自发耕种。
06年刘某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侵权。
本代理人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争议土地权属归a村集体所有,一审被上诉人的证据不真实,政府文件结论不客观。
一、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争议土地是a村集体所有。
刚才的法庭调查,上诉人举出了**县政府2003年10月10日颁发的新华集有(源土)第04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证明争议的土地权属是a村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一审原告的“承包合同”不可能是真实的。
新站林场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怎么能有权利向外发包呢。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是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肯定的法律文书。
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代理词主要用于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以下是一篇关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代理词范本,供您参考: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被告)起诉(应诉)被告(原告),就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事,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系同村村民。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原告(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依法取得了承包地的经营权。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金等事项。
然而,在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原告)却拒绝返还承包地,原告(被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
二、代理意见1. 确认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依法取得了承包地的经营权。
作为承包地的权利人,原告(被告)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
本代理人接受原告(被告)的委托,依法行使代理权,参加本案诉讼,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2. 被告(原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根据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原告)应当返还承包地。
然而,被告(原告)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承包地,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被告(原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承包地。
3. 原告(被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原告)拒绝返还承包地,导致原告(被告)无法正常经营承包地,给原告(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被告)有权要求被告(原告)赔偿因拒绝返还承包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代理请求1. 判令被告(原告)返还承包地给原告(被告);2. 判令被告(原告)赔偿因拒绝返还承包地而给原告(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 判令被告(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代理词

⼟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代理词⽢肃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两名律师作为其与刘某⼟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审代理⼈,经庭前阅卷了解,调查取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应先由⾏政机关进⾏处理。
1、被上诉⼈在⼀审前未实际取得⼟地承包经营权,⼈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政部门申请解决。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前,被上诉⼈对该地块承包经营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地块的权属归他,也就是说他⽬前并没有取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在没有实际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被上诉⼈与上诉⼈因⼟地承包经营权属发⽣争议,应由⼈民政府处理。
⾃⼟地承包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地承包经营都是由基层⼈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的,⼟地调整涉及的范围⼴、问题多,唯有参与落实者才能真正厘清原委,妥善处理,这也就是《⼟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对权属争议,应由⼈民政府处理的⽴法本意。
⼆、原审适⽤法律错误,上诉⼈虽未与发包⽅签订书⾯⼟地承包合同,但上诉⼈耕种⼆⼗余年,发包⽅未提出反对,视为接受,该⼟地承包经营合同成⽴,上诉⼈取得⼟地承包经营权。
在1994年⼟地调整后,上诉⼈就⼀直耕种位于⼤场畔的这2.41亩⼟地长达21年,期间精⼼耕种,纳粮交税,维持⼟地的农业⽤途,没有⽤于⾮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地,没有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全⾯履⾏了《农村⼟地承包法》第17条所规定的承包⽅的义务,在这21年⾥,发包⽅及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成员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农村⼟地承包法》第21、22条规定,发包⽅应当与承包⽅签订书⾯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XXX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接受被告XXX 的委托,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如下代理词:一、基本信息(被告)XXX 公司为自然人XXX 的法定代表人,经XXX 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地址为XXX。
(原告)XXX 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X,且是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被告)XXX 公司的权利为根据合同要求收取土地承包费用,对土地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承包方按照约定种植农作物等。
2.(原告)XXX 的权利为按照合同规定合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进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等。
3.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
4.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履行,如果出现任何异议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决,违约责任以及补救方法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5.合同履行期限为XXX 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续约或者解除。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要理解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每个合同方都应当理解并遵守他们在合同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同方均有权寻求遵守合同的补救方法。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各合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法律后果。
以上代理词,希望能为本案的审理提供参考。
如果贵院需要更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律所将尽力配合,以期早日解决本案争议。
感谢贵院的审理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被告)就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您提交代理词。
在此,我将依法阐述原告(被告)的观点和主张,敬请予以关注。
一、案情概述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均为我国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10年,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将其名下的承包地承包给被告(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被告)认为合同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代理观点1. 合同主体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土地。
原告(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
被告(原告)作为承包地的经营者,也符合合同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主体合格,双方具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均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
3. 合同履行情况自合同签订以来,原告(被告)已将承包地交付给被告(原告)经营,被告(原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
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实际生效。
4. 合同无效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故原告(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代理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1、原告请求确认平府农地承包权证(2004)第0130109号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到支持,因农地承包权证的效力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范围。
2、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已作出仲裁裁决并已生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我国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进行了土地改革,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这极大的增强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国家的粮食储备得以增多。
在农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若是发生纠纷,经常会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律师会根据案情写一份代理词。
为大家提供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范文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
申请人承包了xx镇王家寨子村不同位置的六块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自1999年6月30日至2029年7月1日,临朐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7月1日颁发给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将其承包的上述土地之一路北土地0.48亩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2002年10月14日至2007年10月14日,每年288元。
2005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认(赁)合同》,将申请人承包的上述土地之一老林地0.75亩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2005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日,每年750元。
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法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申请人私下与第三人王家寨子村委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违反《土地承包法》关于流转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村委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出具两张《现金支出凭证》和2014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申请人从村委领取了2009年、2010年两年的租赁费并以此推定申请人认可同意了第三人王家寨子村委的转包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代理词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号码]委托人:[委托人姓名]地址:[委托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委托人[委托人姓名]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委托人姓名]与[承包方姓名]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承包土地的面积和位置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位于[具体位置],总面积为[具体面积]亩。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委托人姓名]所有,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在承包期内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应依法对该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益。
三、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 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在承包期内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对该土地进行种植、养殖、林业等经营活动。
2. 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具体金额]元/年,总计[总金额]元。
承包方应在每年的[具体日期]前将当年的承包金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姓名]。
3. 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土地的肥力和生态环境。
4. 承包方[承包方姓名]在承包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违约责任1. 如果承包方[承包方姓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金额[具体金额]%的滞纳金。
2. 如果承包方[承包方姓名]未按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承包方[承包方姓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在承包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接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第三人王桂连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为了履行代理人职责,在庭前代理人仔细研究了本案案情,搜集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现结合该案庭审调查情况,向法庭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一、本案的事实问题1997年,本案被告村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向村民发包村集体土地,这是诉讼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
在此次分地中,被告预留了部分机动地,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即属于该机动地。
被告村委在当时将该幅土地承包给了本案第三人,并就承包费用进行了约定,对承包期限没有具体约定,只是说如村集体进行"小调整"时可以收回。
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和第三人约定承包合同事项后,当时就对该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将该幅土地交付给了本案第三人予以管理使用,并在此后的几年中对相关承包费用进行了扣除。
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对涉案诉争的土地自1997年即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
此后,第三人对该幅土地一直管理使用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时村委负责分地的人员予以证实,也有扣除第三人相关承包费用的村委人员予以证实,其中,原告自1997年至今一直对该幅土地行使管理收益权,不仅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也是本案各方当事人都予以认可的。
原告所主张的第三人对该幅土地只是"拾着种"的观点明显是狡辩。
其原因在于:第一、涉案土地不是废地、荒地,其本身及周围都属于良田,该幅土地周围还有其他村民承包的激动地,第三人怎么能拾到呢?第二、原告对其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第三、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对该幅土地是承包使用,完全能够否定原告的主张。
原告所主张第三人拖欠被告自2002年以来的土地承包费,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关系。
对此,本案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可以主张第三人违约,另行诉请法院判令第三人支付承包费或者解除合同,至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那还是有待查证的问题,但是,不能据此说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现在就已经解除了承包合同关系。
土地承包合同的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
在此,我谨代表原告向贵庭提交相关证据和事实,请求贵庭依法判决。
一、案情概述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0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甲将其名下的承包地承包给被告乙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经营承包地。
在承包期间,双方因承包地的管理和经营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地经营状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被告乙则认为原告甲无权解除合同,且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原告甲的观点及证据原告甲认为,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乙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保证承包地的经营效益。
然而,在承包期间,被告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地经营状况不佳,给原告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原告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被告乙应当履行管理职责。
2. 经营状况证明:证明承包地经营状况不佳,给原告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3. 通讯记录:证明原告甲与被告乙就承包地经营问题多次沟通,但被告乙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三、被告乙的观点及证据被告乙认为,原告甲无权解除合同,且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乙提交了以下证据:1. 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2. 支付凭证:证明被告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
3. 经营状况证明:证明承包地经营状况不佳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而非被告乙未履行管理职责。
四、代理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代理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未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地经营状况不佳,给原告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代理词_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代理词:关于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甲乙双方,针对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法原告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案中,原告甲乙双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原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土地的用途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合同中涉及的承包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基本情况真实可靠,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况。
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有合法性。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合法原告甲乙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过了民主议定、公开招标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
本案中,原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形。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五、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自合同签订以来,原告甲乙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承包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农业生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期间,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存在无法解决的纠纷。
综上所述,原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在此,我恳请贵院依法确认原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谢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大法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评案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农村土地的主体,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非法剥夺本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阻挠、干扰、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实现。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是新民二社的社员享有成员权,而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不是新民二社的社员不享有成员权无权要求集体给其按照其他一样享受社员权。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与新民村签订了编号为063251《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原临河市人民政府为被上
诉人颁发了编号为06030205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年被上诉人将其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交给上诉人代耕,双方当事人没约定耕种期限,承包费用,发包人随时可以要地,在承包人耕种土地期间所有的税费由承包人承担。
而上诉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并没有与新民二社签订过任何书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部门也没有给上诉人颁发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因而,上诉人对引起诉争的土地不享有一个集体社员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其所以能够承包经营诉争土地其权力来源于被上诉人的授予而非来源于其与新民村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上诉人所谓的承包,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更没有经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四,在庭审中,被告人新民村陈述:一九九九年新民村二社有四户农户退地,其中所退地中一部分承包给了上诉人但不包括被上诉人所要求上诉人所返还的土地,再者,上诉人在二 00二年,补办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也不包括被上诉人所要求上诉人返还的土地。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被上诉并没有弃耕耕地也没有自
愿将土地交回发包方。
而且庭审中,被告人新民村村民委员会陈述其并没有将引起诉争土地发包给上诉,也没有就诉争土地与上的人签订过任何承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