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下脚料不是免税“饲料”
【政策】现行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对农副产品企业税收的影响

【关键字】政策现行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对农副产品企业税收的影响为了维护广大农业生产者的权益,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买价的一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扣除率由最初的10%,调整到现在的13%,而收购单位也由当初仅限于棉花经营单位扩展到所有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增值税税率方面,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等三档税率,经营农产品企业适用13%的低税率。
从政策的制定、调整过程不难发现,国家在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照顾到农产品企业的利益。
不仅对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也符合WTO规则中对农业和农民的扶持的要求,抵扣率的提高实际上是减轻农产品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税负。
那么,现行抵扣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究竟对农产品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对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做了一番调查。
一、13%抵扣率的设计造成农产品企业普遍不能实现税款本地有从事粮油、蚕茧经营的农产品企业12家,从近几年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看,除2户粮油企业实现税款外,其余为零负申报,而且期末留抵税额均保留较大数额。
(见附表)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所属时期:2004年单位:万元经营类别户数抵扣率% 适用税率% 缴纳税额留抵税额粮油 6 13 13 24.3 4.5蚕茧 6 13 13 0 170.7合计12 -- 24.3 175.2这其中有增值程度的影响,但主要还是13%抵扣率的计算造成的。
农产品企业的抵扣率和适用税率均为13%。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时,要按照不含税价款乘以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购进时,因为农产品是免税的,收购价款不含税,直接按全额计提进项税额;销售时,要将含税价款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1.02
•【字号】皖国税函[2001]572号
•【施行日期】200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
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572号2001年11月2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骨粉、糖渣、油饼属于应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一律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继续实行一年一审批。
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预计年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企业生产销售已经检测并办理过免税手续的饲料产品在以后继续申请免税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饲料产品申请免税的,企业须报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不再报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标 签】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年审【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2001﹞316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2009112008187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审核其免税资格,不得将骨粉、油饼、豆粕及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作为免税饲料产品。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对2001年8月1日前已经批准享受免税的骨粉、油饼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从2001年8月1日起取消其骨粉、油饼饲料免税资格。
清理结果及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产品名单,请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分局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集中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税申请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除按饲料品种分别填报《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申请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以下统称“质检机构”)按饲料单个品种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原件)、以及省饲料站按规定出具的“江苏省饲料站审核意见”(详见附件)。
有关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程序和《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申请表》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58号)和省农林厅、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00﹞34号)中的规定执行。
10%和免税商品明细表

采用包装容器简 各种蔬菜罐头和 单包装,未进行 其他材料包装, 排气密封的,应 经排气密封的各 按10%的税率征收 种食品税率为 16% 增值税。 掺兑各种药物的 精制茶、边销茶 茶和茶饮料税率 税率为16% 为16% 各种水果罐头, 果脯,蜜饯,炒 制的果仁、坚 果,碾磨后的园 艺植物,如胡椒 粉、花椒粉税率 为16%
供应商商品税率核定
商品品名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 玉米、玉米面、燕麦、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 、渣等) 切面、面皮、面粉、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 粉皮、切面、挂面、拉面、凉皮、烧卖皮等) 饺子皮、馄饨皮、翻散皮、春卷皮 豌豆粉、三合粉(营养粉) 糍粑、豆丝、汤元(粉)、年糕 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 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 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各种蔬菜(免税文件:财税〔2011〕137号) 菌类植物 腌菜、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 工的蔬菜 干姜、姜黄 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 鲜叶/嫩芽(即茶青) 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茶 水果 果干: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 干果、果仁 果用瓜:甜瓜、西瓜、哈密瓜。 胡椒、花椒 大料、咖啡豆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 菜子、芥菜子、花生、大豆 芝麻子(水洗芝麻)、胡麻子、葵花子、蓖麻子 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 米糠油、葵花油、棉籽油、玉米坯油 茶油、胡麻油等、棕榈油 上述油的混合油 提取芳香油料植物 杏仁油、葡萄籽油 花椒油 核桃油 茴油(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 毛椰子油(椰子初加工) 甘蔗 甜菜 竹笋、笋干、盐水竹笋 进项税率 销项税率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商品13%税率

肉桂油、桉油、 香茅油、薄荷油 、环氧大豆油、 氢化植物油等税 率17%
白砂糖、红糖、 冰糖税率17% 竹笋罐头税率为 17%
竹笋罐头税率为 17%
麦芽
熟制的水产品和 各类水产品的罐 头税率为17%
各种肉类、蛋类 的罐头及熟制品 税率为17%,用 鲜奶加工的各种 奶制品,如酸奶 、奶酪、奶油等 税率为17%
采用包装容器简 各种蔬菜罐头和 单包装,未进行 其他材料包装, 排气密封的,应 经排气密封的各 按13%的税率征收 种食品税率为 17% 增值税。 掺兑各种药物的 精制茶、边销茶 茶和茶饮料税率 税率为17% 为17% 各种水果罐头, 果脯,蜜饯,炒 制的果仁、坚 果,碾磨后的园 艺植物,如胡椒 粉、花椒粉税率 为17%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免税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0%
特别说明
销项税17%
以粮食为原料加 工的速冻食品、 动物饲养粮食、 方便面、副食品 动物饮料添加济 、各种熟食品税 税率17% 率为17%
豆奶粉、调制乳 、伊利金典全脂 (或低脂或 cpp)营养舒化 奶/低脂纯牛奶 250ML*12(Z) (精装按提售 卖)税率17%
供应商商品税率核定
商品品名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 玉米、玉米面、燕麦、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 、渣等) 切面、面皮、面粉、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 粉皮、切面、挂面、拉面、凉皮、烧卖皮等) 饺子皮、馄饨皮、翻散皮、春卷皮 豌豆粉、三合粉(营养粉) 糍粑、豆丝、汤元(粉)、年糕 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 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 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各种蔬菜(免税文件:财税〔2011〕137号) 菌类植物 腌菜、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 工的蔬菜 干姜、姜黄 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 鲜叶/嫩芽(即茶青) 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茶 水果 果干: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 干果、果仁 果用瓜:甜瓜、西瓜、哈密瓜。 胡椒、花椒 大料、咖啡豆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 菜子、芥菜子、花生、大豆 芝麻子(水洗芝麻)、胡麻子、葵花子、蓖麻子 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 米糠油、葵花油、棉籽油、玉米坯油 茶油、胡麻油等、棕榈油 上述油的混合油 提取芳香油料植物 杏仁油、葡萄籽油 花椒油 核桃油 茴油(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 毛椰子油(椰子初加工) 甘蔗 甜菜 竹笋、笋干、盐水竹笋 进项税率 销项税率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已免税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饲料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饲料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二、以下不属于饲料的范围(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饲料产品【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1﹞77号【发文日期】2001-08-24【实施时间】2001-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为便于各地操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8月1日前,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审批的骨粉、油饼两类免税饲料产品,其免税期限执行到2001年7月31日,从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必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豆粕饲料产品的征、退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三、第四条规定执行。
其它粕类产品的征、免税期限,区局去年虽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93号)的规定批复过部分免税企业,但随后又接总局的通知停止了该项政策的执行。
现为了与上述文件的衔接,从2001年8月1日起区局恢复对其它粕类产品的免税审批,但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必须重新办理。
三、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区局对上报资料作如下调整:(一)今后盟市将不在附报饲料产品的免税检验报告(由饲料监测所直接报送区局);(二)各盟市国税局需上报的资料仅限于:盟市国税局的免税申请(原件一份)、企业免税申请(原件一份)、饲料产品(商品)认定审批表(原件一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饲料产品,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免税质检【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10﹞130号【发文日期】2010-05-21【实施时间】2010-05-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等规定,现将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每年须经豫国税函﹝2004﹞429号文件确认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具体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机构协商进行,质检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完成。
对于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可在新产品生产后随时申请抽检。
二、对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应分别按饲养对象的不同种类的不同生产阶段的产品进行抽检,每个生产阶段只抽检一个产品。
具体品种分类暂按省畜牧局提供的《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附件1)执行。
对于企业生产的未在《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列举范围内的饲料品种,也应按照饲养对象的不同种类的若干饲养阶段的产品分品种进行抽检。
对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应各抽检一个产品。
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免税政策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植物类1.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增值税9%税率货物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9%税率货物适用的范围(一)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玉米胚芽,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4)茶叶茶叶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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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下脚料不是免税“饲料”
2007-12-5 15:18:19 中国税务报彭保红,…河南省南阳市某面粉厂,历年来是公认的诚信纳税企业,今年却由于没有准确执行免税政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误作为免税的饲料处理,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该单位补缴税款43023.23元。
日前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面粉厂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与账面上的收入不一致,比账面的收入少373971.15元。
经进一步核对,原来是账上的“其他业务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这些“其他业务收入”是该面粉厂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
原来,该面粉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下脚料,包括麦灰和土袋面。
该面粉厂财务负责人认为:这些麦灰和土袋面的品质低下,根本不能作为粮食供人们食用,而只能作为饲料喂养家禽、牲畜,因此应该归属于“饲料”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饲料在1995年底以前是免征增值税的,自2005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多次延续了这项免税政策,至今仍然在执行对饲料的免税政策。
因此,他们就把这些麦灰和土袋面当作“饲料”,作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进行处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自1995年以来,对“饲料”一直执行的是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对免税“饲料”的范围是有具体限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在对上述种类的详细解释中,其中并没有包括麦灰和土袋面。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由于该面粉厂销售的麦灰和土袋面,既不在免税政策规定的“饲料”范围内,也没有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应该补增值税43023.23元(=373971.15÷(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