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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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取管 理费用的 , 谓旱涝 保收 , 可 而且 还可通过 基金 财产净 值 和总量的增长分享 收益 。在 企业年 金市场 化运 营管理过 程 中采取管理费提取 费机制 , 不能很好 的体 现受托 人 、 户 并 账
陆法系国家信托法把 受托人 的 责任定 位在 选择 和监 督代理 人; 而英美法系 的信托法 在“ 审慎人 ” 法则的基础上来判定受 托人 功过和责任 。我 国< 信托 法> 虽然 规定受 托人应 履行 忠 诚 的义务 , 但对受托人 违反相关义务和 责任给信 托年金造成
相对于委 托—代 理 关 系来 说 , 托关 系所 承担 风 险较 信 大, 信托关 系依据 的是 信托 契约 , 委托代 理关 系中依据 的是
委托合同, 在信托关系中, 基本没有相互的制衡关系。 主要依
靠 受托人 的诚实 、 信用 、 慎 以及 有效 管理原 则来 维护委托 谨
I 收稿 日期]O l l 一 9 2l — 1 o
【 作者简介] 李长远( 8 一 , 甘肃破法 1 2 )男, 9 学院 公共管理 学院教师。
2l 1 第 0 2年 2月 4卷第 2 期
李长远 : 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 托与委托 我
Rb 2 l e .02
V0. 4 No 2 11. .
人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像 “ 专家” 一样 , 按照 “ 慎人 ” 审 法则 , 勤奋地 、 谨慎地 采取 任何 手段 , 保证 委托人 的 利益。两 大 来 法系对受托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也存 在差异 , 主要表现在大
( ) 国信托制度受法律制度和信托 意识 的影响 一 我
制 , 目的是要建立 一个独 立 的法人治 理结构 , 化 的投 其 市场
资运营及年金资产 完全独立 于政 府和企 业。这样 即可避 免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问题与控制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问题与控制研究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pdf 4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因素分析与防范.pdf 46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的道德风险与激励机制.pdf 49 三、对策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pdf 5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模型的优化选择.pdf 60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模式研究.pdf 67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pdf 71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研究.pdf 73 76
纪能志
( 苏州大学 ,江苏 苏州 215123) [摘 要 ] 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模式有三类 : 一是大型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 ; 二是社保机构办理
的企业年金基金 ; 三是由保险公司销售的年金类产品 。现行三种运行模式都有其内在缺陷 。选择合适的基 金投资管理模式 ,拓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渠道 ,完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的需要 。 [ 关键词 ] 企业年金 ; 年金基金 ; 投资 ; 国际投资 [ 中图分类号 ] F24412 [ 文献标识码 ] B [ 文章编号 ] 1002 - 2880 (2009) 06 - 0100 - 03 一、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现状 ( 一) 行业企业年金基金 行业企业年金是指中央直属的 、 从事跨地区甚至跨 国界经营的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 ( 集团) 为本企业职工建 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行业企业在积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的同时 ,从进一步保障本行业离退休人员生活 、 吸引 人才等角度出发 ,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积极探索建立企 业年金制度 。行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 阶段 :11 起步阶段 (1992~1995 年) 。邮电 、 电力 、 交通 、 石 油、 有色等 5 个行业制定了本部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 《暂行办法》 ,并在少数企业中进行试点 。21 初步发展阶 段 (1995~ 1998 年 ) 。实行行业统筹的 11 个部门均建立 了企业年金制度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和职工人数 大幅增加 。到 1998 年年底 ,11 个行业部门实行企业年金 制度的职工人数为 300 多万人 , 当年基金收入为 26 亿 元 。31 调整发展阶段 (1998~2001 年) 。1998 年中央政府 机构改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 ,铁 道部 、 交通部等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下放到地方管 理 ,并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由 于行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普遍高于地方企业 , 改革后行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所下降 , 促使行业 部门的企业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加以弥补 , 企业年金 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 。 ( 二) 地方企业年金基金 地方企业年金是指 11 个行业之外的企业建立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 。地方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的 。与行业企业年金相比 ,地方企业年 金发展速度不快 ,积累的资金总量也不大 。1998 年底 ,参 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为 140 万人 ,当年基金收入 4 亿元 , 累计节余基金 16 亿元 。1998 年以后 ,由于企业改革的深 化 ,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企业年金问题 ,把企业年金 作为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和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 促进了 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 。2001 年 , 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职 工人数为 193 万人 ,企业年金基金结余 49 亿元 。 ( 三) 企业年金的总体状况 我国企业年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 虽然达到了一定 的规模 ,但现状不容乐观 。它的发展不仅未能满足我国 人口老龄化和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资金缺口不断加大 的现实需求 ,而且也未能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 居民收入 状况相适应 ,总的发展步伐仍然非常缓慢 。据劳动与社 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 ,2004 年 ,企业年金缴费收入为 9317 亿元 ,但投资收益仅有 5135 亿元 , 收益率为 2179 % 。其 中行业为 312 % ,地方更低 ,仅为 1134 % 。2005 年底 ,全国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 214 万个 ,参加职工 924 万人 。 资产积累 680 亿元 , 较 2000 年增长了 256 % 。2006 年上 半年 ,全国又新增年金计划 260 个 , 年金积累基金增加 110 多亿元 。 二、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 一) 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模式的内在缺陷 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类 : 一是 大型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 ,设立个人账户 ,建立企业年金 计划 ,如电力 、 铁路等行业 ; 第二是社保机构办理的企业 年金基金 ; 三是由保险公司销售的年金类产品 ( 主要是团 体分红) 。现行三种运行模式都有其内在缺陷 。 11 大型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 ,一般在企业的大财务 账下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 这个账户虽然对企业年金 基金的收支 、 投资进行单独核算 ,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年 金资产的安全 ,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企业的自有资产 并没有完全分开 ,在企业遇到重大变更和财务纠纷时 ,难 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 。 21 社保机构以制度建立者 、 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多种 身份经营着全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 , 同时又经办企业年 金基金 。这种责权不清的管理状况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的 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不明晰 。另外 ,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 保险虽说现行 “统账结合制” ,但传统为现收现付制 ,企业 年金基金是采取基金积累的方式 , 需要在保障投资安全 进行前提下的专业化 、 市场化的投资 ,社保机构并非专业 投资机构 ,想要做好基金投资工作主要还是靠委托给专 业投资者 。 31 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产品主要有团体分 红和团体养老金投资连接产品 , 此两种产品的架构跟国 际主流的企业年金产品是完全相同的 , 将会成为真正意 义上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最佳选择 。但由于我国保险公司 资金投资方向同样受到限制 , 目前大部分资产主要投资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风险分析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风险分析
观点 IN VIEW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风险分析
文/张丽
职业年金制度渊源
养老保险“并轨时代”的来临是 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之一就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即 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 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 年金是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重 要补充,也是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点措施。
综上,职业年金“引入”代理人 之后致使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集中 体现在“代理人”“委托人”的职责 的定位与边界不清引发的操作风险, 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将放大委托代 理风险等问题。针对此,有如下应对 策略。
首先,针对“代理人”职责的定 位与边界不清引发的操作风险。在职 业年金制度中,只有代理人属于“政 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势,其他 各管理人均为市场主体。既要防止代
美国TSP计划管理的有益经验
现行美国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体 系中的一大重要环节是节俭储蓄计划 (以下简称“TSP 计划”) ,是一项针 对联邦政府雇员的缴费确定型的补充 养老保险。从中美两国对比情况看, 美国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中的第三层次 “TSP 计划”与酝酿规划中的我国机 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最为相似,对我 国的借鉴意义最大。
TSP计划由联邦退休节俭投资理 事会负责管理。该理事会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依据法律,TSP 的财务 报表每年接受一次审计,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在 TSP 网站公布。依相关法 律设立的雇员节俭咨询委员会为理事 会提供咨询意见,该咨询委员会成员 包括雇员组织、工会等机构的代表。 该咨询委员会主要向理事会提供有关
TSP 计划投资政策和管理的建议。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由此可
见,美国TSP计划管理的有益经验揭 示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职业年金 应有之义。这套制度体系包括立法机 构、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私营服务 机构和审计监督等。只有建立完善的 制度体系,才能树立职业年金制度的 公信力。

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研究作者:侯晓康杨君岐吕英慧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2年第06期摘要:当前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

企业年金在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方面起到了重大的补充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

从委托代理角度,分析企业年金各主体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从制度、机制、监督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使其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提供更安全、更实惠的社会福利。

关键词:企业年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27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6-0021-04当前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

企业年金在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方面起到了重大的补充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就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必要性(一)国情需要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子化严重。

2011年地市城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占16.60%;二是老龄化加速。

2011年人口普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

[1]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减少,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支付危机。

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是发展趋势。

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支付危机时,除了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外,也要加大对企业年金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力度。

(二)保障退休者晚年生活退休职工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养老金是他们维持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李长远;张举国【摘要】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型管理方式,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

在年金管理的两层关系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所以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来降低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与运营效率的必然选择。

%China adopts the trust mode of management 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rust and client-agent relationships. There are many risks in the two levels of the Occupational Pension' s management, so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duce the risks in the two levels relationships which are inevitable choice of enhancing efficiency of the management.【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12)003【总页数】4页(P34-37)【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代理;风险控制【作者】李长远;张举国【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4企业年金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另外一种保险形式,是企业内部的福利保障计划,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的原则是企业年金的一个本质的特征。

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可分四种:公司型、基金会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型管理方式,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

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非投资风险论文

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非投资风险论文

浅谈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摘要】本文主要对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为防范企业年金投资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企业年金;年金投资;委托代理;投资风险众所周知: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年金主要是指企业为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企业多层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企业建立一个完善的年金制度对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本身企业的凝聚力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降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对于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

这些委托管理系统的参与各方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各司其职,既有着相互制约,又有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年金诸多委托关系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一种多层委托代理的关系。

二、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产生原因企业年金基金不仅仅是是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更是企业员工退休后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

因此,作为受益人,企业员工更加关注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的安全性与风险性。

1.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风险。

文中说到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企业年金投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已经掌握了某些委托人并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隐瞒和利用这些自己所能收集的不利信息与委托人进行签订合同,以至于使得委托人的选择处于不利地位的一种现象。

该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委托人对签约合同的企业的本质与合同的相关信息了解的不够全面,使得其自身对受到损伤。

我国企业年金受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企业年金受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作者:张丹阳来源:《职业·下旬刊》 2013年第1期摘要: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法律结构上,企业年金基金是按信托法律关系所设计,本文从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法律属性引申出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信托型治理结构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在双层代理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却出现职能缺位现象,在分析现象的危害、原因后,提出捆绑型养老保险公司是解决缺位现象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属性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捆绑型养老保险公司一、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1.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依据《信托法》保障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使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对等,保障了信托关系中相关角色之间职能的清晰界定。

因此,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适合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2011年1月11日由人社部第5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2011年5月1日颁布新修订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

2.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按法律形式主要分为四种组织形式。

四类各有优缺点,信托型是当前国际上的主流模式。

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是参照国际主流信托型模式、改造其他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各主体之间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委托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分别处理托管、投资管理、账户管理等事务。

如下图所示。

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分为受托人理事会管理模式(以企业内部理事会充当受托人)和机构受托人模式(由外部专业机构充当受托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摘要: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战略。

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实行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实现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但是这种管理方式形成了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导致年金管理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

为规避道德风险,必须从源头入手,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托管理道德风险风险规避激励约束机制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透露,截至2012年6月末,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4198亿元,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

经历了从酝酿、建立到探索、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形成了dc信托型的基本管理框架,然而在这一模式运行的过程中,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基于这一管理模式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1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机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的基本框架。

具体运作方式是:首先由企业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和职工定期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允许投资,投资回报也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即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通过契约把基金经营管理权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从而形成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的局面,通过四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同时,使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远离公共权力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型管理方式采取包容契约型产品的方法,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层是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年金的企业(委托人)和职工(受益人)与受托人根据《信托法》所产生的信托关系;第二层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受托人分别与基金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合同法》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一代理理论视角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和制度改进


格。 表面上, 基金净值得到了 提高, 但基金承受的 风险也 实践中是不可能的, 或者是可能但因为成本太大而没有必要。 价 剧增加, 这些风险却最终要由企 而 业年金委托人, 即企业 这样便会产生信息不对称, 委托人一般只能观测到结果, 而不能 急 雇员承担。 显然不符合委 这 托人的 利益, 产生利益冲 突。 直 测 代理 行 当 托人的 益 接观 到 人的 动。 委 利 取决于 人的 代理 行 和 综上所述, 为追求自 身的利益, 企业年金受托各方极有 动时, 代理人在其 自 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产生损害委托人的
2道德 . 风险
道德风险 是指委托人和 代理人签订契约且契约合同生
构和 投资管理机构之间的 第二层委托代理 关系。
即 使存在多角色 兼任的 情况, 如法人受托机构将其投资
效后, 代理人为了 实现自 己的目 利用信息上的优势而采 标,
取不被 委托人察觉的“ 隐藏行动”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而自 己
— ] — 一 /
( 企业年金中的委托代理风险 一)

1 .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建立委托一代理关系之前, 代理人 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 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些


t—————一
l 第一层叠托代理美綦
I l 第二层叠托 代理关 系
受托 人
l I
社会分工。按照我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和
代理人 , 而优秀的代理人往往由于自身成本的原因无法成为
有 关当 事主体的责任、 义务的界定, 权力、 企业年金当 事主体 之间主 要表现为双层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 即作为企业年
金资产最终所有者的企业、 雇员, 与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及其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摘要: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它由社会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以及个人储蓄养老组成。

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还没有真正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柱。

另外,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年金基金的风险控制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如何在最小化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利用企业年金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管理;基金运作一、概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政府强制事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

它主要包括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缴费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准备金额。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手段之一,关系到众多企业和职工退休生活待遇的切身利益,是和谐劳动关系及稳定社会的需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基金应如何监管以控制风险,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前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特征1.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系统风险大我国资本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比例很不协调。

欧、美等国家企业债券融资通常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2]。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而且市场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

2.利率调整对年金基金的影响较大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利率水平和调整利率结构,因此利率的风险集中表现为政策的变化带来的利率变化的风险。

根据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多地使用利率手段,而利率变化频率、波动幅度都是难以预测的,这些都提高了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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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研究赵晶晶本文通过梳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代理过程的非投资风险,深入分析了非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后果,并认为分享剩余索取权、营造充分的市场环境和充分发挥各方机构的监督作用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的防范能力。

一、引言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本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

企业年金具有社会属性,其受益人的未来收益应具有确定性。

为了应对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贬值问题,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参与投资运营,以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另外,巨大的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积累,必然导致货币资本运作的低效率,阻碍了金融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营运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年金运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而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委托方是企业年金受托人,代理方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按照其委托代理关系程度的不同,投资模式可分为直接投资模式、部分委托模式和全部委托模式。

一方面,受托人不论选择何种投资模式,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投资风险,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时造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价值的下跌,或者投资它们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可接受的收益率(如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另一方面,受托人对投资模式进行选择时,根据其委托代理程度的不同,将会带来不同程度的非投资风险,即受托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和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程度越高,所带来的非投资风险就越大。

非投资风险越大,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就越大,最终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二、非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后果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企业职工养命钱!的组成部分,其投资运营是受益人的生命工程!,受益人的未来收益应当具有确定性。

因33此,受益人往往更加关注投资运营中的安全性,更加强调低风险。

(一)受托人的逆向选择风险逆向选择又叫不利选择,是旨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使委托人的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

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的条件,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受托人的逆向选择呢?1.企业的本质我们知道,企业之所以存在并能够部分替代市场,是因为企业可以减少更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

因此,企业的本质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企业年金代理机构市场中,受托人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总是希望以支付较低的管理费寻找到最能胜任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投资管理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同时,投资管理人也是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给其投资运营,从中获得更多的管理费,而故意掩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亏损情况或虚报盈利情况;为了应付检查,投资管理人会在信息披露和年报中造假,欺骗监管机构和企业年金委托人,提升其企业的信用等级。

由于受托人欠缺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加之对投资管理人可能隐瞒的信息不了解,受托人很容易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选择,选中低劣的投资管理人。

这就是受托人的逆向选择风险。

受托人为了降低由于选错投资管理人造成的损失,会在对市场中的投资管理人平均投资运营能力估计的基础上,降低其愿意支付的委托管理费,这样就会使原本投资运营良好的投资管理人因找不到愿意支付正常水平管理费的受托人,而在市场中无利可图,甚至被迫退出市场。

久而久之,市场时留下的大多是投资运营能力低劣的投资管理人。

这就造成了企业年金代理机构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最终将降低市场运作效率,使企业年金无法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在充斥着多数低劣投资管理人的市场中,受托人选择劣质投资管理人的概率上升,往往因为选错投资管理人而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进一步扩大,基金的安全性受到极大威胁,最终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损失。

2.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全性不完全合同是指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等条件的限制,合同双方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

一般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其具体的操作行动;第二,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代理人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第三,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取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但是,在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合同并非完全如此。

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双方制定和执行的合同往往不是对责任和权利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的,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度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因此,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合同往往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合同,仅仅从宽泛的角度去约束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就给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信息畅通设置障碍,形成受托人的逆向选择风险。

(二)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发生在委托代理合同生效以后,代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利用信息上34的优势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觉的隐藏行动!,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并为自己逃脱责任的行为。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委托人的投资利益要依靠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来实现,委托人一般不参与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决策,这就给投资管理人提供了向委托人隐瞒投资信息和投资行动的机会。

这是因为:1.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拥有各自的利益地图!并发生冲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之所以会在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企业年金委托人的行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双方拥有各自的利益地图!。

委托人的利益地图!是由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目标共同构成。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为了激励职工,给职工增加福利。

但是企业不可能超出其经济实力所允许的范围而为职工的养老提供保障。

因此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必然预先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分析,并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前提。

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是为自己能在退休时得到一份除公共养老金之外的企业退休金,使晚年生活更加充裕。

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投资管理人代为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理财,则是为了使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的利益地图!是由委托管理费构成。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由此可见,投资管理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去提高基金财产净值。

例如,投资管理人采取冒险的投资行为;动用企业年金基金大量购买母公司发行的股票;动用企业年金基金为其控股公司在新股承销、配股过程中输送利益;介入利益相关公司的治理而大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等等。

基金财产净值表面上得到了提高,但基金承受的投资风险也急剧增加,而这些风险最终却是由委托人来承担,这显然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

双方的利益地图!发生冲突,投资风险会不断增大,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投资管理人拥有的企业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分离企业年金基金的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契约一方拥有的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实际运作权。

企业年金基金的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年金契约一方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固定收益之后的那部分变动收益的占有权。

企业年金最终的索取权是受益人,但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受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投资管理人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也是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然而,企业年金基金的剩余索取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即同样的剩余索取权在不同的人手中具有不同的价值。

从追求企业年基金投资效率来看,投资管理人身处投资市场第一线,能掌握及时、全面的市场信息。

由投资管理人同时掌握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时基金投资是最有效率的。

但是这样就失去了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关系的意义。

所以,只有把剩余索取权分配给基金委托人,才能形成基金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的保障基金的安全。

由于这样的制度安排,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控制权,又无需承担投资利益后果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就有机会在投资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睡眠效应!睡眠效应!是指某一行为结果不会在行为结束后立刻表现出来,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睡眠期后渐渐地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效应。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投资管理人的35投资期与收益期存在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基金委托人很难从某个特定的时间上去监管投资管理人的收益率。

因此,投资管理人有了进行短期行为的时间和优势,并在短时间内不会被基金委托人察觉,也不会受到及时的惩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管理人的短期行为会不断地累加,不断加大投资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的投资损失,才引起基金委托人的重视,但此时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

这就是睡眠效应!产生的结果。

综上所述,当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时,投资管理人就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并且不必负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委托人的投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同时也会导致合同履行的低效率。

三、非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一)分享剩余索取权从成因中可以发现,委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是导致非投资风险的根本原因,而双方的利益来源都发生在基金投资收益的过程中。

因此,在投资管理人财务公开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分享剩余索取权是将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利益目标统一起来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分享剩余索取权,就是给投资管理人一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投资管理人承担起一部分投资收益风险,同时投资管理人也需考虑自身的长期利益,克服睡眠效应!。

当投资管理人获得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时,此时投资管理人的努力是最优的。

对于委托人而言,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是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

而从动态上看,由于投资管理人获得了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

例如,加拿大采取的就是与绩效挂钩的累进分成制的办法来激发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

累进分成制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越高,投资管理人参与利益分配的比例就越高。

通过采取这种方法不仅使得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利益趋向一致,大大降低了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产生的非投资风险的可能性。

如果投资管理人在运营中产生非投资风险,那必然会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的降低又会减少投资管理人获得管理费,这样投资管理人因产生非投资风险而获得的好处又被减少的管理费给抵消,从而大大削弱了投资管理人产生非投资风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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