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1]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版】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 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 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 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 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水利部出台指导意见 要求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

排水 、 入河 湖排 污 口计 量 监控 设施 , 强 化 省界 等 重要 控 制断 面 、水 功能 区 和地下 水 的水 量水 质 监 测能 力建设 , 提 升应 急机 动监测 能 力 。 积 极推 进 国家 水资 源管 理信 息 系统建 设 ,尽 快建 立 中 央、 流 域和 地方水 资源 监控 管 理平 台 , 实现 主要 控 制指 标 可监 测 、 可评 价 、 可考核 , 全 面 提 高监 控、 预警 和管理 能力 。抓 紧 完善 水资 源监 测 、 用 水计 量 与统计 制度 , 规 范统 计 V I 径 和监测 标 准 , 加 强数据 衔接 与整 合 。深 入 开展水 资 源重 大基 础 问题 研究 .加 强水 生态 保 护监 测关 键技 术 或 工艺设 备 的研发 推广 应 用 ,全面 提高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的科 技支 撑 能力 和创新 水平 。 六是 以落 实各 项政 策措 施 为保 障 。着 力构 建 水生态 文 明建设 长 效机 制 。要将 生态 环 境保 护 理念贯 穿 于水利 规 划编 制 、 项 目论 证 、 工 程建 设 以及 运行 调度 等各 个环 节 ,建立 和 完善 指标 体 系、 考核 办法 、 奖惩 机 制 。要积 极开 展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试 点 工作 , 尽快 形成 符 合我 国水 资 源 、 水生 态条件 的水生态 文 明建 设模 式 要 强 化水 资 源统一 管理 , 深 化水 价改 革 和水 权制度 建 设 , 积 极探 索建 立水 生态 补偿 机制 。要 健 全完 善 水 资 源管 理 、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方 面 的法律 法 规 , 严 厉 打击 破坏 水生 态环 境 的违法 行 为 要 广泛 开 辟资金渠道 , 推 动 建立 政 府 引 导 、 市 场推 动 、 多 元投 入 、 社 会参 与 的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投 入机 制 。 要大 力开 展水 生态 文 明宣传 教 育 ,培育 公 民在 生产 生活 中的水 道 德 观 念 ,凝 聚公 众 爱 水 、 惜 水、 亲水 、 护水 的共 识 , 形成 全社 会 关 心水 利 、 重 视水 利 、 支持 水利 、 参 与水利 的 良好 氛 围。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程序及相关规定印发稿

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程序及相关规定第一部分基本程序规定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一般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来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这是水利建设项目程序的一般规定。
对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按照:安全鉴定、鉴定意见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施工图设计、招标)、建设实施、投入使用(蓄水)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这些环节来开展。
根据水利部解释,安全鉴定相当于项目建议书阶段,鉴定结论核查代替可研阶段。
小水库虽然投资不多,但是全额使用中央全额资金,涉及公共安全。
所以程序严格。
蓄水验收环节在2013年年初中小型水库溃坝后要求的更严格。
下面,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特点,我就其建设程序和相关的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前期工作小型水库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意见核查、初步设计及设计审查等阶段。
针对近年来小型水库加固前期工作中的问题,水利部于去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202号)(汇编P39),可对照参考。
(一)安全鉴定相关程序要求和规定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要求(汇编P47),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鉴定办法》组织鉴定。
小(1)型病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安全鉴定成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后报省,省水利厅出具安全鉴定核查意见;小(2)型病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安全鉴定成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安全鉴定核查意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9b6bbd050876323112129a.png)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常见的问题与建议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常见的问题与建议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病险水库则是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存在一定程度缺陷的水库。
针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常见问题及建议如下:问题一:设计方案不合理有些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问题,采取的改善措施不够科学、经济、实用。
应该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加固措施。
建议: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库的功能需求、工程地质条件、当地气候条件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应该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加固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问题二:施工质量不达标有些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虽然合理,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标准。
这可能会导致加固工程的效果不理想,甚至可能会引发新的安全隐患。
建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问题三:监测与维护不到位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完成后,应该进行相应的监测和维护工作,以确保加固工程的持久效果。
有些水库在加固工程完成后,监测与维护工作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导致加固工程的效果无法得到长期的保持。
建议:在加固工程完成后,应该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对水库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
要做好维护工作,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保持加固工程的良好状态。
问题四:专业人员缺乏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有些地区专业人员缺乏,导致设计和施工工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建议:政府应该加大对水库工程的人员培养力度,加强对水库工程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可以积极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对水库工程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
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常见的问题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监测与维护不到位以及专业人员缺乏等。
提高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加强监测与维护工作、加大人员培养力度,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

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病险水库是指受损或潜在存在危险隐患的水库,需要经过验收评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标准。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病险水库验收工作应该十分认真严谨。
本文将介绍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的程序及标准,以提高大家对其的了解。
一、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能源局和水利厅安排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病险水库进行评估。
2. 验收小组对病险水库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水库受损的程度、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安全隐患的存在等情况。
3. 验收小组对水库的安全功能进行评估,以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严重程度。
4. 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报告,能源局和水利厅确定病险水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和安全标准。
5. 如果病险水库不符合使用要求和安全标准,应该对其进行整修或改造。
二、病险水库验收工作标准在进行病险水库验收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标准:1. 国家水电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该标准是国家水电设计公司对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2. 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3. 国家水利部《中小型水库设计和改建技术规范》:该规范针对中小型水库的设计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描述。
4. 国家水利部《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该规程对水库运行管理的机构、职责、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
总之,在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病险水库的使用安全和有效运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病险水库的验收工作是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采用严谨的程序和标准,全面评估水库的安全性和运行效果。
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检验和评估工作,才能确保病险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最大程度地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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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结合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竣工验收前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等)和阶段验收(年度、主体工程等)。
分部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检查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对工程做出全面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及时移交工程;查验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七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等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八条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量评定。
2、必须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九条通过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制备。
参建有关单位应按附录A的格式要求及时完成报告编写和资料查备工作,及时提交项目法人统一印制。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详见附录B。
第十四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第十五条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该分部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1. 检查工程。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4)观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6)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
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竣工验收前分送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在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视加固工程项目情况运行一段时期,并应在完工后6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加固工程设计批复的全部内容。
2.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
3.加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及正常运行管理要求。
5. 必须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 技术档案基本齐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投资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的质疑。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提前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审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
在竣工验收5天前,项目法人应将有关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加固工程质量;查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结论;检查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检查工程。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观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5)分专业技术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6)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7)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8)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等措施,并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和工程移交的依据。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接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未规定之处,各市可参照水利部有关验收和质量评定的规定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A: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本报告由项目法人提供)1.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立项、加固设计批复文件;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主要技术特征指标;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置;工程投资;主要工程量和总工期。
1.2工程建设简况包括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主要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主要工程施工过程;主要设计变更;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等。
1.3专项工程和工作包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档案。
1.4项目管理1.4.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代建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移民安置机构、建设协调机构等设置和工作情况。
1.4.2主要项目招标投标过程1.4.3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1.4.4 合同管理: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等。
包括设计、监理等合同。
1.4.5 材料及设备供应:主要反映石料、土沙料、水泥、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等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
1.4.6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1.5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主要项目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实际达到的标准、分部工程质量数据统计、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质量等级评定等。
1.6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文明工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事故与事故处理等。
1.7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等情况。
1.8历次验收、鉴定遗留问题处理情况1.9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工程移交等内容。
1.10工程加固初期运行及效益:初期运行情况、效益和工程检查观测等资料分析。
1.1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审计情况: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工程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1.13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1.14工程尾工安排1.15经验与建议1.16附件: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加固设计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2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供)2.1工程概况:简要说明本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在整个项目中的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
2.2工程投标:包括投标过程、投标书编制以及合同签订等。
2.3施工进度管理:阐明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总进度以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