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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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岛市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和方案细则最新消息青岛市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和方案细则最新消息更新:2018-11-06 16:51:445月25日,青岛市人社局宣布,青岛今年将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发265元。

调整后,青岛企业养老金将实现11连涨。

今年的调整首次与缴费年限挂钩,并向高龄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倾斜,将有70万人受益。

向高龄群体倾斜根据方案,今年上调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标准共分四项。

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补缴参保人员(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的原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按养老金水平调整。

按照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3%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缴费年限调整。

将缴费年限划分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

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上调30元,之后每满5年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41年以上的调整90元。

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向高龄倾斜的调整。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

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青岛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鸿心介绍,按缴费年限调整,是省内首次实施养老保险与缴费年限挂钩。

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李鸿心介绍,本次调整主要向两类群体倾斜。

一是对高龄群体的倾斜。

主要是对年满70周岁的高龄人员再提高调整水平。

这一惯例做法得到了退休时间早、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的广大退休人员的认可,反响较好。

再就是对低收入群体的倾斜。

对补缴参保人员在同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再对其中70岁以上高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

青岛养老政策

青岛养老政策

青岛养老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青岛市不断完善养老政策,努力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青岛市的养老政策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并受益。

青岛市养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保障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需求,青岛市实行全民医保制度,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与其他人群相同的医疗待遇。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养老医疗补贴,对于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确保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二、养老福利青岛市积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了一批老年活动中心、养老院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和服务。

政府还实施了养老护理补贴政策,对于无法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补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三、劳动就业为了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劳动,青岛市实行灵活退休政策,允许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退休时间。

政府还鼓励企事业单位招收老年人员工,在老年人参与劳动的同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

四、养老保险为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青岛市推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职期间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与缴纳年限、缴纳金额等因素有关,为老年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五、社会关爱青岛市注重社会关爱,鼓励广大市民关心关爱老年人。

政府组织了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开展慰问老年人、提供帮助等活动,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关怀。

同时,政府还加大对虐待老年人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政策的落实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在制定和完善养老政策的同时,需要广泛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策措施。

此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养老政策对老年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全面而周到地关注老年人的医疗、生活和经济需求。

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青岛将会变成一个更加宜居和幸福的养老天堂。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1995]229号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1995]229号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政发(1995)229号)第一条为深化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列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干部和经批准招用的长期顶岗临时工,仍按现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青岛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以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离退休(职)人员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市统筹、强制执行。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按上月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之和的24%缴纳。

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扣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由单位给予补贴)。

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15•【字号】鲁政发[1993]6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鲁政发〔1993〕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市地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助,以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市地统筹期间,企业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暂定为个人标准(基本)工资的3%(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工资变动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办理个人缴费变更事宜。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

企业效益好,可以多补充一些,但一年的提取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额。

经济效益差,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具体数额由企业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决定。

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四、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权在省政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青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此次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人事管理系统”核算增加的养老金标准,社保经办机构经过信息比对,与“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集中系统)建立人员对应关系,并核查退休人员所属区划、代发银行等信息后,实现数据转换接收,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由退休待遇审批部门按照青岛市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补发。

三、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青政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6〕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

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各区市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实行扩面征缴激励机制。

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多方协同机制,形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合力。

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2015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近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实施办法》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

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办法规定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纳入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 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0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0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规定参加我市农工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已退休、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三、这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养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调整养老金的微机程序,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15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数据,经企业或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核对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各区市、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将增加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附件:青人社发[2015]10号.pdf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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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2•【字号】青政发[1994]140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发〔1994〕1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批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为此,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的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范围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青岛市实际,既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为老龄化高峰期积累基金的新型筹资管理模式。

--扩大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建立起适应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实行统一收缴费率、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

--按照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监督、服务体系。

改革的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退(离)休人员,均属本方案的范围。

街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暂缓执行本方案。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强制执行。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从业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方案实施的当年,从业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计算缴费的从业人员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业人员工资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必须缴费直至退休。

退休人员不缴费。

2、企业缴费企业缴费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为基数,全市实行同一费率标准。

目前企业缴费仍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

本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退休费用不再计入缴费基数,并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退休费总额从缴费基数中撤出。

全市同一费率标准保持基本稳定,当社会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3、国家责任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个人缴费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予扣除。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1、建立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从企业缴费中按全市上一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记入的部分;二是从业人员本人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8%缴费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企业缴费中补足。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3)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仍予保留。

从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4)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从业人员本人退休后发放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他用。

(5)社会保险部门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无偿提供服务。

2、建立社会共济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即为社会共济金。

社会共济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支付完毕后,从社会共济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2)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从社会共济金支付。

(3)按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的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因此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4)因经济发展或物价变动提高养老金标准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5)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大体平衡、平衡过度”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其公式为: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前后累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分别按15%~25%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其公式是:月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系数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2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三年)退休费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两段计发: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上述第一种办法计发;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按上述第二种办法计发。

4、本方案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加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7、从业人员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未支取完死亡,其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按顺序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1、根据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标准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

2、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

三、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单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自愿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可实行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凡工资利润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均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在全市平均工资利润率以下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可自愿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企业可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暂停补充,自主决定缴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的总水平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15%。

3、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多补;表现一般的少补;表现差的不补或停补;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没收合同期内的补充养老金。

具体办法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

4、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均应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给予补充;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补充。

5、企业补充养者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比例分为以下三个档次: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1:0.4或1:0.5。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与之相挂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经办。

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保留或转移。

对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金,连同利息退还单位处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8、记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归从业人员个人所有,在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或分次发给个人。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余额,按《继承法》处理。

四、管理和服务按照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区(市)、街道(乡镇)三级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青岛市劳动局是统一管理本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事业的行政机关,下设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具体经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

各区(市)劳动局设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业务上受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

各区(市)通过试点逐步成立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作为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登记,并发放养老金;3、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4、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管理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专职工作人员3-5名。

专职人员不足时可从退休人员中返聘解决。

社会保险管理所的日常业务经费,由市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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