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近日,水利部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申报即日起,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采取不见面方式受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要求向受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受聘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方式流程受聘单位将拟申请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人员的有关材料原件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邮箱(**************)申请初审,通过初审后将纸质申请材料寄送到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寄送受聘单位。
三、申请材料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定-

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定?2、编制投资估算时,原则上应采用投资估算指标(万元指标)。
在没有投资估算指标的情冴下,可暂采用预算定额幵扩大15.5%。
3、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原则上采用概算定额,在没有概算定额的情冴下,可暂采用预算定额幵扩大5%。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则会根据省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那么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接下来小编就着重说明一下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规范及条文。
▲一、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参考标准1、《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3、《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4、《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建设项目划分为分项工程项目和确定分项工程项目消耗量标准,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二个基本前提。
) ▲二、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1、按设计不同阶段分:估算、概算、预算。
(1)(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 → (设计阶段—概算)→ (实施阶段—预算)。
(2)编制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工程投资概(预)算。
2、编制投资估算时,原则上应采用投资估算指标(万元指标)。
在没有投资估算指标的情冴下,可暂采用预算定额幵扩大15.5%。
3、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原则上采用概算定额,在没有概算定额的情冴下,可暂采用预算定额幵扩大5%。
4、编制工程概算,除特殊原因幵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原则上不能突破投资估算。
5、概算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编制年的价栺水平编制。
其工程开工时间滞后概算编制年两年(含两年?)以上或在这期间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时,应重编或调整概算(概算也可以调整的,但有条件)。
6、本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适用于由省组织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
对于中央审批的水利水电概(预)算原则上采用部颁标准。
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概(预)算按外资贷款要求的标准编制。
7、永久房建、对外交通等非水利单项工程,采用与之对应的现行行业标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的批复(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的函》(陕水规计函[2008]4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我省2000年颁布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00办法”)已使用8年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2000办法”中部分取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同意对“2000办法”中部分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意见详见附件。
二、本调整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你厅负责发布,相关解释工作由你厅商我委进行。
此前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包括实施方案)的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继续执行“2000办法”。
附件: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一、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技工46元/工日,普工38元/工日。
调整后的人工单价与“2000办法”中规定的人工单价相比,其增加部分按价差处理,并列入单价表的“价差”部分。
二、费用对“2000办法”中“费用”部分的项目划分、内容及取费标准调整为:1、项目划分“费用”项目划分调整见表1。
2、内容调整及新增项目(1)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各方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
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水利基本建设各阶段科学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发展趋势。
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贯穿于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全过程,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的水利项目,其项目法人、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获得核准(备案)后,加申请政府投资支持;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核项目逆价文件。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陕西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及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省水利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水利工程定额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三)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调整概算和重大设计变更预算审查.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决算审查。
(四)依据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查申报其资格;组织本省水利建设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年检。
(五)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实施全省水利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六)负责解释水利工程定额和编制办法,调解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造价仲裁提供有关服务。
(七)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八条中央审批项目的工程造价原则上依据水利部发布的现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确定;省内审批项目采用陕西省颁发的现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和相应的定额确定。
招投标项目的造价采用林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应的有关标准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应当在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满足不同阶段的精度要求确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按照现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投资估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资金筹措报告。
投资估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三)初步设计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经济评价及资金筹措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流程方案。
设计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深度要求,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概算定额进行编制。
(四)招投标阶段。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管理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管理预算。
项目管理预算静态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初设概算静态总投资.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招标人设有标底,其标底可以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在编制标底时应当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和相应的定额.标底总造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企业定额或参考现行有关定额进行编制。
(五)建设实施阶段。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工程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
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Z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管理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的有关法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水利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收集和整理有关造价资料,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其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的合同价应当控制在审批概算以内.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原审批单位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意外费用和设计变更的发生,若发生意外费用和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并提交费用预算书.对预算费用超过10%的设计变更需经项目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工程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有权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因价格及计价规则变动造成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竣工图纸,按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水利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章造价从业资格第十六条从事水利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工作单位,均应按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从业资格证书。
水利工程造价资格分造价工程师、造价编审、造价编制(含初级)。
第十八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无论是主营或兼营,均应当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技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造价从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审核体系,正确编制造价文件;对所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并加盖公章,中介机构还应附资质证书;造价人员应当对所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且必须在所编制或审查的造价文件(合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盖章),投标文件还应当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二十条造价文件必须按照现行的水利部或本省的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内容要全面。
(一)造价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审核人员必须具有水利造价工程师或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编审资格.(二)造价文件必须采用造价软件进行编制,在报送造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报送工程量计算书和用软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电子文档。
(三)造价文件必须单独成册。
对于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造价文件,一律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造价文件中的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和陕西省现行的有关费用标准取费。
除国家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中支付的费用外,工程造价文件中不得随意增设费用项目。
对于乱摊派和乱收费,各单位有权抵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编审与管理的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格守职业道德,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参与非本职工作需要的经济活动,泄露标底,构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三)无证编制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
(四)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的.(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9年6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