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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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那么〔2020〕1 总那么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一致树立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规范GB50500-2020«树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树立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制定本规那么。

1.0.2本规那么适用于树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树立项目,必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树立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历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当。

上述造价文件必需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公用章。

1.0.6树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照客观、公正、公允的原那么。

1.0.7本规那么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修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那么,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修建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那么,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修建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装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那么,适用于工业与民用装置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那么,适用于城市市政树立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那么,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树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那么外,尚应契合国度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则。

2 术语2.0.1树立工程造价树立工程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运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规那么中树立工程造价仅指修建装置工程费,即树立工程实施阶段构成的修建产品的价钱,包括本钱、利润和税金。

2.0.2树立工程计价依照计价依据、顺序和方法计算树立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范、规那么定额以及树立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说明专业资料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在2004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的基础上,编制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以下简称“计价费率”)。

一、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企业管理费、利润、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和税金组成。

(一)规费。

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保险(1)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残疾人就业保险;(6)女工生育保险。

2、住房公积金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内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含工程排污费);(3)临时设施费2、冬雨季、夜间施工措施费3、二次搬运4、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费(五)税金二、计价费率的适用范围计价费率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工程。

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工程1、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

2、机械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及强夯工程3、桩基工程:机械施工各种砼预制桩、钢板桩及各类灌注桩、挤密桩、震冲桩、深层搅拌喷粉(浆)桩等桩基工程。

4、一般土建工程:不含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及桩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安装工程(四)市政工程1、市政工程(土建):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涵、隧道、排水工程、以及土石方【包括市政工程(安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

2、市政工程(安装):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三、计价费率的基期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基期综合人工单价为42元/工日,装专业资料饰工程为50元/工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陕西省定额办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问题解释

陕西省定额办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问题解释

陕西省定额办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问题解释2007年12月30日星期日 18:45l、《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与《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是否可以统一?如不能统一怎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与《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是因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是以构成工程实体为原则进行项目划分,一般包含了多项工程内容,所以《计价规则》中规定计算的工程量均为形成工程实体的数量。

而《消耗量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是按施工工序来进行项目划分的,其包含工程内容也是单一的,所以《消耗量定额》中规定工程量应按形成工程实体数量再加规定余量计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应严格按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用《消耗量定额》进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时,应按《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并将余量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2、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不实或有误差,应如何处理?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方编制并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清单进行报价,承担价格方面的风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转嫁风险因素。

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3、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工程结算时的工程实际数量不符,其相应综合单价是否可做调整?答:按《计价规则》第4.2.8条规定办。

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环境保护费,由于参考费率中没有规定其参考费率,应如何计价?答:编制标底时,应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计算,而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参考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自主报价。

5、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如有漏项,应如何处理?答:《计价规则》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9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3.2.9招标人若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工程量清单讲价程序见下表:
工程量清单讲价程序表表4-1
序号
内容
计算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陕建发〔2018〕84号

陕建发〔2018〕84号

【通知】陕建发〔2018〕8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8〕8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计价程序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序号内容计算式1 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2 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3 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4 规费(1+2+3)×费率5 税前工程造价(1+2+3+4)×综合系数6 增值税销项税额(5)×10%7 附加税(1+2+3+4)×税率8 工程造价5+6+7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其中备注人材机工费料费械费1 项目直接费∑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2 差价 E3 直接费A+E A14 其他直接费(B+D)×费率A25 管理费(B+D)×费率A3 6 利润(B+D)×费率A4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A1+A2+A3+A4)×费率A58 规费(A1+A2+A3+A4+A5)×费率A69 税前工程造价(A1+A2+A3+A4+A5+A6)×综合系数A710 增值税销项税额A7×10% A811 附加税(A1+A2+A3+A4+A5+A6)×税率A912 工程造价A7+A8+A9 3.仿古建筑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其中备注人材机工费料费械费1 项目直接费∑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2 增加费B×规定系数B1 B13 超高增加费B×规定系数B2 B24 差价 E5 直接费A+B1+B2+E A1 B3 B3=B+B1+B26 其他直接费B3×费率A27 企业管理费B3×费率A38 利润B3×费率A4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A1+A2+A3+A4)×费率A510 规费(A1+A2+A3+A4+A5)×费率A611 税前工程造价(A1+A2+A3+A4+A5+A6)×综合系数A712 增值税销项税额A7×10% A813 附加税(A1+A2+A3+A4+A5+A6)×税率A914 工程造价A7+A8+A9 4.房屋修缮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备注以上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1 直接工程费B2 间接费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13 贷款利息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24 利润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35 差价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46 养老保险统筹(B+B1+B2+B3+B4)x费率B57 四项保险(B+B1+B2+B3+B4)x费率B68 税前工程造价(B+B1+B2+B3+B4+B5+B6)×综合系数B79 增值税销项税额B7×10% B810 附加税(B+B1+B2+B3+B4+B5+B6)×税率B911 工程造价B7+B8+B9 A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序号工程项目税率(%)1 纳税地点在市区0.48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0.413 纳税地点在市区、县城、镇以外0.28二、综合系数经测算,各专业的综合系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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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六)编制投标报价;(七)约定工程合同价;(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五)残疾人就业保险;(六)女工生育保险;(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八)住房公积金;(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精心打造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未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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