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定额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定额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设计概算时,如何计算人工费用?
答: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设计概算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所确定的人工费用纳入相应计费基数;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2、编制投标报价时,如何确定人工单价?
答: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市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工单价。
3、施工取费费率乘系数调整时,遇区间值形式出现的费率如何处理?
答:施工取费费率乘系数调整时,遇区间值形式出现的费率,其下限值、中值、上限值均统一乘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计算。
4、施工取费费率乘系数调整时,规费费率如何调整?
答: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的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其中,规费3我市尚未征收该费用,暂不计取;规费1根据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乘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对应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规费2按照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件规定的费率,不同计费基数的建设工程均统一乘0.95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八月。
工程造价政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浙建建〔2012〕86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 乌市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 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工期(日历天) 招标控制价 (万元)
单方造价(元) 工程定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书号码 证书号码
建设单位(招标人)(公章)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咨询成果专用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管理 机构 意见
资 料 收 讫 (章) 工作人员签字(章)
注:1.建设规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工程特点填写相关内容; 2.此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一)计算规范“附录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 C 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 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 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计算规范“附录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 C 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 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 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 C 桩基础工程” 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
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
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一建筑(装饰)工程A4(2) 规费2A4(2)-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5A4(2)-2 单独装饰工程0.96A4(2)-3 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0.45A4(2)-4 专业土石方工程0.16二安装工程B4(2) 规费2 人工费+机械费0.86三市政工程C4(2) 规费2C4(2)-1 道路、桥梁、河道护岸、给排水及燃气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53C4(2)-2 隧道工程0.31 C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0.16 C4(2)-4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0.86四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D4(2) 规费2D4(2)-1 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96D4(2)-2 园林景观工程0.95 D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0.16 D4(2)-4 单独绿化工程0.79五人防工程E4(2) 规费2E4(2)-1 掘开式、坑地道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5E4(2)-2 专业打桩及其他专业工程0.45E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0.16E4(2)-4 人防安装工程0.86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做好建筑工程的造价计价工作和造价评估工作。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甬政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一)严格重大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0〕57号)进行管理。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
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上报方案由市政府审定。
(二)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经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列入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
投资计划视同批准立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相应手续由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办理。
实施进展情况由上报单位按季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办法审批:财政性资金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原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在5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的通知

甬城管法〔2011〕2号
关于执行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
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宁波市市区1999-2006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的通知》(甬城管法〔2007〕18号)的有关规定,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调研测算完毕,现予发文确认,请依照执行。
各县(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指标作适当调整,也可参照执行。
—1—
附件: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2—
附件
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一)
单位:元/m2
—3—
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二)
单位:元/m2
注:厂区内附属用房套用民用建筑相关工程类别
—4—
宁波市市区2008-2010年建设工程土建造价指标(三)单位:元/m2
注:轻钢结构加层按相应类别乘0.3~0.6系数计算—5—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价格通知
—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七)工期定额;(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
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发布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
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人防等工程定额以及相配套的各种费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工程类别审定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未实行招投标工程在承包合同签定前)应当向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类别审定,确定取费费率。
审定后的工程类别作为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工程投标报价的基础。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市造价处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和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及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会审由市或县(市)、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进行。
第十八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准,不得上、下浮动,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施工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其他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查确定。
实行合同价包干的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建设期的风险,并注明包干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依据竣工图纸、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投资主体性质,分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和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审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涉及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的结果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等级后,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根据项目审查的分类送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或审定。
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接到须审定的竣工结算后,在一个月内审定完毕。
第二十四条经审定和备案的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
未经审定和备案的工程结算,税务部门不开具工程税务发票,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竣工结算造价款项。
第四章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所有从事社会服务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注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并以咨询单位名义从事编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申请由市造价处负责审查,并按规定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证书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造价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请先由市造价处初审,经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或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八条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编审成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自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应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自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条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省或市造价处印制的统一文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二)不得参与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三)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当与资质等级相适应;(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五)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六)依法接受市、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一)不执行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粗制滥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二)未经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三)无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四)没有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五)无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可建议国家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降低、撤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超越专业编审工程造价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承接咨询业务的;(三)伪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其未交款额,按日处以3‰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或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工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对审核的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审核单位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