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三、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下列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管理情况而不同,包括常规工程、特殊工程等。

(二)组织编制工程造价计划,明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造价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总造价、各阶段控制指标、资金用途等内容,以明确工程控制的目标和方向。

(三)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审核投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案,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员。

(四)组织编制合同预算、发包概算,审核合同、支付款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五)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决算,监督施工单位结算和决算。

(六)拟订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变更后工程造价控制。

(七)从工程造价等方面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八)组织、协调和指导国有企业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九)对工程造价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十)组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

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把工程造价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之中。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应包括:(一)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方法,包括拟定工程造价计划、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案、审核合同、编制工程结算、财务支付、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等。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建设方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第五条建设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六条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第七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包括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建设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费用。

第九条建设方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十条建设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机构第十一条建设方应设立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控制机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控制流程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控制流程如下:(一)工程立项阶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三)工程竣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决算。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方及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方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建设方将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造价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所确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一)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规则、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纪要等资料。

(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等资料。

(六)公司材料认价、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是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

(二)编制招标报价方案,确定合同发包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三)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四)处理造价管理中争议问题。

(五)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参与、配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编制,负责预结算审核及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九条按照陕煤化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造价中介机构库中选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机构责任义务、权利,工作质量标准等。

同时应约定如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其必须承担效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价款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中明确计价结算、付款及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纳管、评审与定价的管理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投资收益最大化,并通过专业的评估与定价,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合理、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管理流程(一)立项阶段1. 项目启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业主方需求,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服务方案管理模式,包括内部管理、委托管理或组织内外部合作的模式。

2. 管理机构确定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造价服务方案管理。

3. 预算编制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等因素,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作为后续的核准和控制依据。

(二)实施阶段1. 纳管根据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纳管,确定管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2. 造价评审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等进行评审,确保造价评审的专业性和合理性。

3. 造价定价基于工程项目的预算、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造价定价,确定工程项目的合理价格。

4. 成本控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进行成本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符合预算要求。

(三)结算阶段1. 工程结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的结算,核定工程项目的最终价格。

2. 终审对工程项目的最终价格进行终审,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结果。

3. 评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管理要求(一)组织领导1. 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明确工程造价服务方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二)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纳管、评审与定价的程序和要求。

2. 制定定期的管理规范和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按规章制度进行。

(三)技术支持1. 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定价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19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9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处与项目部造价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对成本控制的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造价管理中心为造价管理主要责任部门(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处各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

(二)负责施工图预算、签证预算追加的审查备案,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控制审批月度施工作业计划。

(三)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年度结算及月度划线工作。

(四)负责分包工程结算审查。

(五)收集工程预(结)算书,建立工程预(结)算台帐,分析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

(六)负责承包、分包合同的工程造价相关方面审查、会签及合同交底工作。

(七)负责工程造价政策的贯彻,负责全处工程造价人员的资质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及培育工作。

(八)负责各项目部造价基础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考核。

(九)协助并调剂人员做好全处投标报价工作。

第二条市场营销中心的职责(一)做好投标报价及其交底工作。

(二)做好投标报价经济指标库的建立工作。

第三条各项目部的职责(一)各项目部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预算、结算的编报,受造价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指导。

(二)负责劳务费、机械租赁费的结算审查。

(三)负责分包工程进度预算和分包工程结算的初审,提供分包工程相关资料,送交造价管理中心审核。

(四)按照专业管理要求,所有工程预(结)算及时上报备案,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加强造价基础管理,建立工程预、结算台帐,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为成本控制提供决策依据,及时进行造价与成本对比分析,及时调整预算,积累造价与成本管理的经验数据。

第二章工程预结算编制规定第四条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各项目部的施工图预算自行编制,如施工图预算不能满足成本管控要求的,经造价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可调剂或外委编制。

施工图预算编制要符合以下规定:(一)编制前的准备1.各类资料收集收集熟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预算定额、价格信息等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二、工程造价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一)事前要对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控制设计标准,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重视优化设计,降低投资成本。

(二)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和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在竣工结算时,严格按照龙矿集团的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采购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下同)等的范围及可调价差材料明细。

进场材料要按相关规定,经监理确认质量合格且满足设计要求标准。

合同约定的可调价差材料,承包人要事先提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前共同进行确认,实时认证的价格作为结算时的价格依据,未经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得进入决算。

(二)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市场调研,及时编制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提交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四、工程款拨付要求
(一)无资金计划、无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准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合同和工程进度划线后,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审定的支付证书办理,严禁多付或预支;
(三)工程拨款必须按规定的签字程序办理(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合同预算处、财务部、集团公司领导);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除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后,方可办理剩余工程款支付;
(五)拨付保修款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签字同意拨付保修费的具体意见后方可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