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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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费用管理制度最新

工程造价费用管理制度最新

工程造价费用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2. 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透明,接受监督。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编制工程概算和预算。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合理使用资金。

4.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确保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管理1. 工程预算应在设计阶段完成,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2. 预算编制应基于实际市场行情和合理成本预测,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3. 预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如需调整,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四、合同管理1. 工程合同应明确工程造价的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支付条件等。

2.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进行详细核对,确保无误。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或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协商处理,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五、成本控制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计划。

2. 成本控制应贯穿于工程施工全过程,重点监控材料采购、人工费用、机械使用等关键环节。

3. 定期对成本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六、结算管理1. 工程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结算文件应完整、准确,反映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

3. 结算审核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

七、监督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2. 对于造价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造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各类工程。

1.3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二、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机构2.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设立专业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2.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三、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3.1 工程造价编制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预测工程成本。

3.2 工程造价编制应包括工程预算、概算、标底、合同价、结算等各个环节。

3.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造价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3.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造价编制文件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

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为各方提供参考。

四、工程造价控制与监督4.1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4.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造价支付、调整、结算等手续,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监督,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造价违法行为的处理5.1 违反本制度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利益和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编制、审核、结算和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科学、合理、规范原则;(三)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四)依法依规、权责明确原则。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和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结算和监督工作;(三)对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培训和宣传。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应当:(一)依法取得工程造价编制资质;(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编制工程造价;(三)对工程造价编制质量负责;(四)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应当:(一)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审核资质;(二)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审核工程造价;(三)对工程造价审核质量负责;(四)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合同、市场信息等;(二)确定工程量,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三)编制工程量清单,明确工程量、工程内容和单价;(四)计算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五)编制工程造价报告,对工程造价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工程造价审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资质;(二)审查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程序和内容;(三)审查工程造价编制结果;(四)提出审核意见,对工程造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工程造价结算与监督第十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结算依据,包括合同、设计变更、施工图等;(二)核对结算内容,确保结算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计算结算金额,对结算金额进行审核;(四)编制结算报告,对结算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目录一、制度概述 (2)1.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介绍 (3)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说明 (4)3.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5)4.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6)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 (7)1. 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与职责划分 (8)2. 制定管理计划和时间表 (10)3. 制定管理目标和预算目标 (10)4. 建立管理文件和资料档案 (11)三、工程造价管理流程规范 (12)1. 项目立项阶段造价管理流程 (14)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流程 (15)3.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流程 (17)4.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流程 (18)5. 其他相关流程规范 (19)四、工程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 (21)1. 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23)2.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24)3.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25)4. 材料设备采购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27)5. 合同管理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28)6. 其他控制要点与实施策略 (30)五、工程造价审核与评估 (31)1. 制定审核评估计划与目标 (32)2. 确定审核评估内容与标准 (33)3. 实施审核评估过程与记录 (33)4. 出具审核评估报告与建议整改措施 (35)5. 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分析与反馈处理 (36)一、制度概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成本控制和管理体系,旨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精确计算、有效管理和合理控制。

该制度贯穿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结算等各个阶段,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明确造价控制原则:在项目初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明确造价控制的基本原则,如合理预算、注重质量、控制成本等。

严格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造价、付款方式等,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和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析、预算、核算、控制和结算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合理、效益、规范。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的效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工程项目的预算、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协助签订工程合同、编制工程结算等。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工程造价师、会计师等。

第九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技术研究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国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流程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预算、控制造价、结算造价等。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立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步,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工程条件等制定项目方案,确定工程造价预算。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是根据项目方案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进行细化、预估和分析,得出一个合理的费用预算。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审核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控制造价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造价信息,针对工程造价偏离预算情况及时调整控制。

第十六条结算造价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计算工程实际费用,对预算与实际费用进行比对,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上墙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上墙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上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造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工作,工程造价专业机构、造价工程师和其他从业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工程造价管理秩序。

二、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第五条工程造价编制应依据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编制完成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编制依据的合法性、计价方法的准确性、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工程量的准确性等。

第八条工程造价审核意见应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控制与监督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责任和措施,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造价,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项目投资控制信息,不得接受贿赂,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服务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造价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造价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制度应涵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人员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服务。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的评定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续。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吊销或撤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服务。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工程造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工程造价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条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评定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服务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三)进行现场勘查;(四)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五)提交咨询报告,进行沟通反馈;(六)合同履行完毕,进行项目总结。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工程造价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四条公司设立工程造价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设经理一名,负责部门工作的全面领导;设造价工程师若干名,负责具体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评审、结算和审计工作;(三)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四)负责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五)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预算管理第七条工程预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预测和计算的活动。

第八条工程预算编制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市场价格等信息进行。

第九条工程预算编制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包括前期调研、编制预算、预算评审和预算批准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如有变更,应按照预算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工程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结算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和质量等进行计算、审核和支付的活动。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市场价格等信息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编制应按照结算编制程序进行,包括现场核实、编制结算、结算评审和结算支付等环节。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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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造价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市场价格的变化,满足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形势下的造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各阶段预算、结算计价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计价是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单价、总价等的计量和确认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所有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预(结)算计价原则1.廉洁奉公原则: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

2.准确高效原则:各项计算工作应准确、清晰、合规,体现出较高的工作效率,以适应工程招标、核算、工期等多方面的要求。

3.可复查性原则:应有详细、真实、完整的记录、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使工程造价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4.合理低价原则:应以客观事实及工程合同等为依据,充分理解并灵活运用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利用市场竞争,以合理较低的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5.合同清算原则:所有合同在除保修条款外,应就合同范围内所有经济事项进行全面结算,但一份合同最终只能办理一次《竣工结算报告》。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第六条管理机制工程造价实行项目单位与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协同管理的体制。

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计价负主要责任,其他部门或单位应依照本制度积极配合、参与并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职责1.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2.负责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3.负责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零星工程的计价。

4.负责审核合同造价条款。

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1.负责工程总包、分包招标、比价及相关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提供编制预算、标底的相关资料。

2.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

3.负责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形象进度。

4.负责编制零星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5.单项合同价2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可直接洽商确定施工价格。

6.负责建立甲供材料的领用及付款台账。

7.负责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工程预算管理第九条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预算分为招标工程预算和非招标工程预算。

第十条招标工程预算应依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招标工程预算应作为招标评标的参考,检验施工图技术经济合理性的依据,也可作为材料选择的指导。

第十一条非招标工程预算应作为合同的预算包干价使用或经济指标评价的参考。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计价时,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优先于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1.批准的概算书。

2.经会审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或工程量核定单及说明。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任务书等造价资料。

5.各类现行定额、计量、计价规范及公司相关规定。

6.现行的各类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应有完整的工程预算清单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预算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预算中暂定量或暂定价项目、图纸中有而预算未包含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工程预算计价过程中,预算人员须主动发现施工图中标注不清、前后矛盾、缺项、漏项等问题,并书面提交项目单位进行及时修正,避免按照存在质量缺陷的图纸施工而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就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零星委托等应按照流程进行审批,由工程管理部完成造价核定工作。

涉及到影响工程造价的特殊施工工艺、措施等费用,须由分管领导和技术主管部门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并确认后,方可计价。

第十七条工程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凡定额有软件程序的,必须使用软件编制工程预算。

第四章工程结算管理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是财务办理工程价款拨付、编制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应依据项目单位提供合格的已完工程盘点资料或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报告;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二十条造价咨询公司负责工程造价计价时,审核人员均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预、结算文件必须加盖造价人员执业章及该公司公章,防止个人挂靠造价咨询公司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且提供资料须包含原件一份并签字盖章: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需提供)。

3.开竣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4.地勘报告、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如有需提供)。

5.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其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6.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书面文件。

7.经承包方编制并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8.有关结算内容的专题会议纪要等。

9.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0.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11.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

12.工期、质量等奖励或违约金记录,有其它扣款的应提供有效的扣款单。

13.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结算审核要求预算员按结算审核时间计划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审核结果,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部门负责人结合结算初审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安排将结算调整完毕,并将结算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结算审核的基本方法1.审核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核实。

2.结算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为准逐项审核。

3.以清单或单价招标的,严格按合同综合单价进行逐项审核结算价。

以费率招标的,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材料价确定方式、相应的工料消耗定额逐项审核结算价,缺项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料分析,参照市场行情,或编制补充综合单价。

4.审核结算中是否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的条款规定正确计取各项费用。

包括:工程类别、取费时段、造价下浮、甲供材料的扣减、水电费的扣减、材料价差的确定;配合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预算包干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等。

5.审核结算中的工程子目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实际做法一致,防止“无中生有”、“工程内容重复”的情况。

审核工程子目真实性,要求审核人员了解工程情况、熟悉变更签证发生的过程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1)套用定额单价的子目,审核时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核验其套用的定额项目是否准确,对有换算内容的项目,注意审核换算方法和数据的准确性。

(2)非套用定额的子目,有合同确定价格的,按合同执行;双方未约定价格的,应分析其合理性,对依据不足又造价较大的项目单价,应通过分析项目构成、询问同行、查找同类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方式重新确认,并详细记录核实过程。

6.材料价差严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7.甲供材料超过合同约定损耗率的材料费应由承包方承担,合同无约定的以定额损耗为准。

8.结算总价=预算造价(或清单招标的合同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约定的人工及材料调差+增加项目-减少项目。

第二十四条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考核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

审核时发现问题,应汇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析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结算进行审核时,应保留过程资料,并有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工程结算资料不得有缺、漏、丢失。

第二十六条预算(标底)、结算等未公开时,有关人员均须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工程付款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付款包括:预付款、中期付款、结算付款、保修金支付。

1.预付款:一般规定无预付款。

合同约定预付款额度和付款时间的,办理预付款时,经办人应同时提供签订的合同及财务相关单据;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需由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中期付款:由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形象进度给予确认并审核付款申请,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确认价款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3.结算付款:根据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书由具体执行部门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4.保修金付款:项目单位根据工程保修协议出具《保修金付款单》,说明工程保修期内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及维修扣款事项,按合同约定办理保修金付款。

5.若承包方违反合同的相关条款,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单位总经理批准后及时扣款。

第六章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第二十八条材料价格管理贯彻合法、规范、经济、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材料价格是材料由货源地到工地仓库出库后的价格。

第三十条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电线、水暖、卫生器材、电气材料、矿用材料、玻璃、涂料、保温、防水、防腐、装饰、灯具等由项目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通过咨询、市场调查或参考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确定。

2.地材(砖、瓦、砂、石、灰等)由项目单位和工程管理部到施工现场或货源地调查或参考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后确定。

3.依据市场价格确认的不同产地的同一种材料,按平均价格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4.采用固定价招标,除招标文件规定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投标方自行报价一次包死。

5.采用费率招标,定额允许调整的材料按开工日期的市场价格执行,上下浮动5%以内不做调整。

6.材料价格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电话查询、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差指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三十二条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和要求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价值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维护价格和价差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杜绝随意抬价、压价、伪造价等。

2.正差和负差同时调整。

3.价差调整范围应执行定额颁布部门的相关规定,参考地方造价信息。

第七章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定额的管理和使用1.国家(含行业)和地方的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和使用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2.根据工程性质选用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地方工程定额优先于行业定额。

第三十四条招(议)标工程计价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固定总价(单价)模式优先于可调总价模式。

对于招标以外的工程执行以下规定:1.建筑安装工程定额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利润、管理费按四类工程的30%记取。

2.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定额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2009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利润、管理费按定额标准的30%记取。

3.市政工程定额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利润、管理费按三类工程的30%记取。

4.维修工程定额采用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按定额规定费率全部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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