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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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1.1制订造价管理办法的目的1.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的现有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框架文件下,制定本办法。

2.编制的造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运行过程可根据执行效果,定期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升级。

1.2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造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2.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2章业务范围1.3业务范围1.根据公司对合约管理部与造价管理部业务分工。

2.第3章造价管理原则及目标1.4造价管理的原则1.造价管理办法应符合省市有关建设地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2.造价管理的办法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备。

以使形成的造价管理办法能在公司框架文件下运行。

3.工程造价管理应按建设程序多级控制,即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结算。

4.编制和审查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1.5造价管理的目标1.造价管理的总体目标:正确处理产品品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成本之间的辩证的关系,使地产开发的造价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实现造价管理的四个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

2.造价管理的限额目标:通过全过程有效控制,将本工程投资总额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

3.造价管理的质量目标:通过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真实性。

4.造价管理的进度目标:造价管理的节拍满足地产产品开发的实施进度的客观需要;保证造价控制的时效性、及时性。

1.6造价管理的权限1.根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授权,根据项目公司的组织构架及组织分工,对审核对象进行权限管理,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安全。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定额(、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6调整系数和指数。

.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30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建设方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第五条建设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六条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第七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包括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建设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费用。

第九条建设方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十条建设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机构第十一条建设方应设立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控制机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控制流程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控制流程如下:(一)工程立项阶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三)工程竣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决算。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方及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方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建设方将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造价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所确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一)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规则、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纪要等资料。

(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等资料。

(六)公司材料认价、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是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

(二)编制招标报价方案,确定合同发包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三)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四)处理造价管理中争议问题。

(五)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参与、配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编制,负责预结算审核及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九条按照陕煤化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造价中介机构库中选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机构责任义务、权利,工作质量标准等。

同时应约定如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其必须承担效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价款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中明确计价结算、付款及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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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

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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