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近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街《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及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建字[2006]39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⑥中标人的商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⑧建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⑨立面效果图(电子文档)。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建管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的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做到合同条款填写内容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严谨,尽量减少合同纠纷。
5、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用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6、备案时按此表程序审核、签章完毕后,由备案受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7、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备案机关各执一份(申请单位持此备案表到建管处政务大厅办理其它建管手续)。
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编号: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制谢谢。
鄂价工服规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总页数】4页(P15-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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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以下省略)(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以下省略)(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
三、检查内容抽查企业2个及以上2019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国有投资项目为主)的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
主要内容为:(一)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二)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三)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四)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五)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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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
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
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