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3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全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宏伟目标,以推动企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6月25日鄂办发〔2009〕36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理念,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1、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的行政服务新模式,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以省直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为龙头,以市县行政服务中心为纽带,以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厅和便民服务室为基础的行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全省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认识不够统一,运行不够规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办公现代化水平较低,办事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抓服务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办事场所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关键,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便民便商、优质高效,坚持民主公开、强化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效保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鄂文办[2007]3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规定》的通知
(鄂办文〔2007〕3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9日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7.16
•【字号】鄂办发[1994]31号
•【施行日期】199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鄂办发〔1994〕31号
1994年7月16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就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党政机关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住宿。
正、副省级干部住套间,正、副厅级干部住一标准间,正、副处级干部两人住一标准间。
二、正、副省级干部伙食标准不超过省委、省政府会议伙食标准,厅级以下
(含厅级)干部按省级一般会议标准接待。
三、接待单位原则上不陪餐。
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一般在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不准上名贵菜肴和外地名酒。
四、接待单位应按《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鄂财文发〔1992〕580号)收取伙食费和住宿费。
五、以上规定是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不能作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依据。
六、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参照当地食宿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接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接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办发[2013]30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3〕30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坚持统筹谋划、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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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
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