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015年81号文(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化学品名单)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图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83号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7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附录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5版名录删除危险化学品名单

33646
沥青半导体漆
188
33646
沥青防污漆
189
33646
沥青底漆
190
33646
沥青绝缘漆
191
33646
沥青清烘漆
192
33646
沥青清漆
193
33646
沥青耐酸漆
194
33646
沥青锅炉漆
195
33646
沥青磁漆
196
33646
沥青醇酸氨基烘漆
197
33646
环氧防腐漆
198
33646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删减化学品条目
序号
危规号
名称
别名
UN号
备注
1
13007
硝基芳香族衍生物钾盐[爆炸性的]
0158
2
13015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0343
3
22003
空气[压缩的]
1002
4
22004
空气[液化的]
1003
5
22026
稀有气体混合物,如:氦氖混合气
1979
163
33645
干性醇酸树脂(以二甲苯、乙酸丁酯、200#溶剂油等为溶剂的)
164
33645
无油醇酸树脂
165
33645
不干性醇酸树脂(以二甲苯、200#溶剂油等为溶剂的)
166
33645
不饱和聚酯树脂
167
33645
甲醇改性三羟甲基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168
33645
苯代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苯鸟粪胺树脂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历史变迁与改革举措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历史变迁与改革举措摘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和市场准入。
长期以来,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过宽,企业提交的材料繁多,取证周期长,证后监管乏力。
2017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频次最多、力度最大的一年,主要是精简产品目录,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受理程序,改进审查方式,优化检验环节,实行先证后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2018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的收官之举,有效地规范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通过开展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二、数字见证改革轨迹1984年,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为87种。
1992年,先后发布了9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到1992年为487种。
1994年,先后撤销205种和150种,到1994年为132种。
1998年,增加了4种,到1998年为136种。
2001年,减少了10种,到2001年为126种。
2003年,减少到86种2011年,减少到61种。
2016年,减少到60种。
2017年,减少到38种。
2018年,减少到24种现在进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是涉及质量安全和产业政策方面的产品,如:劳动防护用品、钢铁、水泥、人民币鉴别仪、危险化学品、化肥等。
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7类,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
可见,历次调整,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之中,足见其重要性。
三、改革密锣紧鼓(1)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召开“放管服”改革座谈会议,提出要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
(2)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向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转变。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非目录中的产品危险性不明,合规更难
目录的发布将加快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的实施与落 实,非目录中的产品因为危险性不明确反而可能导致更 多的合规工作。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符合《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需制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 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还需向相关部门取得特别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4.举例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 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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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钠
56
氧化锌
57
一水合硫酸锰(硫酸锰)
58
二水合5-磺基水杨酸(5-磺基水杨酸)
59
二水合草酸(草酸)
60
草酸铵
61
草酸钠
62
丁二酮肟(二甲基乙二醛肟)
63
二水合柠檬酸三钠(柠檬酸三钠)
64
L(+)-酒石酸
65
邻苯二甲酸氢钾
66
六次甲基四胺
67
氯化羟胺(盐酸羟胺)
68
脲(尿素)
69
一水合柠檬酸(柠檬酸)
21
五水合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钠)
22
硫氰酸铵
23
硫氰酸钾
24
硫氰酸钠
25
硫酸铵
26
硫酸钡
27
硫酸钾
28
硫酸铝
29
硫酸镁
30
十二水合硫酸铁(Ⅲ)铵
31
六氰合铁(Ⅲ)酸钾(铁氰化钾)
32
三水合六氰合铁(Ⅱ)酸钾(亚铁氰化钾)
33
六水合硫酸铁(Ⅱ)铵(硫酸亚铁铵)
34
氯化铵
35
氯化钾
36
氯化锂
37
六水合氯化镁(氯化镁)
98
2-氰基-4-硝基苯胺
99
乙酰乙酰苯胺
100
1-氨基蒽醌
101
2-羟基-3-萘甲酸
102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103
1-萘酚-4-磺酸(NW酸)
104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105
对氨基乙酰苯胺
106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107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38
氯化钠
39
氯化亚铜
40
二水合氯化亚锡(Ⅱ)(氯化亚锡)
41
氯金酸(氯化金)
42
七水合硫酸锌(硫酸锌)
43
七水合硫酸亚铁(硫酸亚铁)
44
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
45
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
46
碳酸钡
47
碳酸钙
48
碳酸钾
49
碳酸氢钠
50
无水硫酸钠
51
无水碳酸钠
52
无水亚硫酸钠
53
线状氧化铜
54
溴化钾
70
偶氮胂Ⅲ[2,7-双(2-苯砷酸-1-偶氮)-1,8-二羟基萘-3,6-二磺酸]
71
葡萄糖
72
三水合乙酸钠(乙酸钠)
73
四苯硼钠
74
四水合酒石酸钾钠(酒石酸钾钠)
75
无水乙酸钠
76
乙二胺四乙酸
77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78
乙酸铵
79
蔗糖
80
苯甲酸
81
草酸钠
82
邻苯二甲酸氢钾
83
氯化钾
84
氯化钠
85
碳酸钙
86
无水碳酸钠
87
氧化锌
8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89
五水合硫酸铜(Ⅱ)(硫酸铜)
90
无砷锌粒
91
2-萘酚
92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93
蒽醌
94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95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96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97
猩红酸双钠盐
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化学品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1
工业用三乙醇胺
2
工业氢氧化镁
3
漂白液
4
1,4-二氧六环
5
丙三醇
6磷酸三丁酯7来自乙醇(95%)8
乙酸丁酯
9
碘
10
碘化钾
11
粉状氧化铜
12
还原铁粉
13
活性炭
14
焦硫酸钾
15
磷酸二氢铵
16
磷酸二氢钾
17
磷酸钠
18
磷酸氢二铵
19
磷酸氢二钾
20
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磷酸氢二钠)
108
1-萘胺-4-磺酸钠
109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110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111
间氨基乙酰苯胺
112
6-氯-2,4-二硝基苯胺
113
3-氯-2-甲基苯胺
114
1-萘酚
115
对氨基苯磺酸钠
116
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
117
硅铁
118
低碳硅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