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B、2001年12月1日C、2002年12月1日D、2001年1月1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B、2007年2月1日C、2006年2月1日D、2007年12月24日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C、繁殖材料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B、栽培种C、野生种D、栽培种或野生种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B 生物学特征C 遗传力D 形态特征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B 可以参与C 不得参与D不得参与和从事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认定。
A 发布广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B 生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C 发布广告林业主管部门D 生产林业主管部门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A 认可制度B 许可制度C 备案制度D 登记制度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A 3B 2C 4D 5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构B 必须税务管理机构C 必须工商管理机构机关D 不必税务管理机构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良种基地建设—种子园(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课件)

• (3)研究遗传参数
•
为制定育种策略、改进育种方法、提高育种效率提供依据。
• 3.4 良种示范区 • 是遗传改良成果的检验,是种子园产品的一种示范。需用生产性种子
设立对照。 • 交通方便,便于参观。 • 土地类型具代表性,小区面积应该大些。
• 4. 种子园规划 • 4.1 任务与要求 • 根据国内外发展水平与趋势、技术经济指标,确定营建的规模与技术
• (3)基建 • 含种子园工区职工宿舍、常规科研实验室(包括常规种子检验室)、
干燥房、仓库和凉棚等。 • (4)设备 • 运输工具、机灌设备、干燥设备、通讯线路和照明以及必备的科研仪
器等。
• 4.4 经费概算与经济效益 • 4.5 组织与措施 • (1)组织与领导 • (2)建制 • (3)资金 • (4)建园材料的来源和施工技术要求 • (4)科研任务与要求
尚未经过验证的种子园。 • 包括初级无性系种子园和初级实生苗种子园。
• 根据子代测定资料,对初级种子园内的无性系和植株进行去劣疏伐, 称为去劣疏伐种子园(rogued seed orchard)或称为改建种子园。
• 用经过子代测定的优良无性系重新建立的新的种子园称为第一代生产 性种子园,或称为1.5代种子园(one and a half generation orchard)。
• 初级种子园的遗传增益,来自混合选择和家系选择带来的增益,它比 经过半同胞子代测定后进行去劣疏伐而改建的种子园,和1.5代种子园 所获得的增益小,但后者周期比较长。
• 初级种子园、去劣疏伐种子园和1.5代种子园同属于一个世代。
• (2)改良种子园 (advanced generation seed orchard) • 由经过改良的繁殖材料建立起来的种子园。 • 如由初级种子园子代选优建立的第二代种子园及更高时代的种子园。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术语

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术语在林业中,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是关键的技术之一。
通过育种和种子管理,可以培育出具有良好品质和适应力的林木品种,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产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林木育种和种子管理相关的术语,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林木育种术语1. 遗传改良:利用遗传学原理和育种技术,改良植物的品质和性状,提高其经济和生态效益的过程。
遗传改良可以通过选择育种、杂交育种、突变育种等方法实现。
2. 选择育种:通过选择具有优良性状的个体,进行繁殖和选育,提高品种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选择育种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亲本,进行严格的选择和筛选。
3. 杂交育种:通过不同品种或种属之间的杂交,利用杂种优势,创造出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
杂交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适应力、生长速度和产量。
4. 突变育种:利用自然或人工诱变,获得具有新性状的变异体,通过选择和繁殖,创造出新品种。
突变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耐逆性等性状。
5. 基因工程育种: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直接对植物的基因进行修改和调控,创造出具有特殊性状和功能的新品种。
基因工程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耐逆性等性状。
6. 品种保护: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保障育种者的权益。
品种保护可以通过申请品种权、合同保护等方式实现。
二、种子管理术语1. 种源选择:选择适合特定环境条件的种源,保证种子的质量和适应力。
种源选择要考虑生态因素、地理因素、遗传因素等多个因素。
2. 种子收集:采集成熟的种子,保证种子的质量和保存能力。
种子收集要选择健康的母株,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时间。
3. 种子处理:对种子进行除杂、除翅、消毒等处理,提高种子的发芽率和存活率。
种子处理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
4. 种子贮藏:将种子保存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延长种子的保存期限。
种子贮藏要注意温度、湿度、通风等因素。
5. 种子检测:对种子进行品质检测和纯度检测,保证种子的质量和纯度。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造林用种的种源 林木良种生产基地 采种与种子调制 种子储藏与品质检验 种子休眠和催芽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种源的概念 母树林选择的具体要求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母树林在我国实现林木良种化、基地化、 专业化过程和林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是 重要的良种基地(种子园、母树林、采穗 圃),是解决当前造林良种供应的最适用、 有效的方法。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2.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 使林木种子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良种化业务都陷入 了停顿状态。种子管理机构被撤消,基 地建设被停止,种子生产处于放任自流 阶段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3. 1979年以后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 恢复了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145个重点种子生 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县,都建立 了种苗管理机构。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恢复了中国林木 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145个重点种子生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 县,都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
• 1980年以来,全国共建设了740余处良种基地, 每年生产良种50余万kg,优良无性系穗(根)l.5 亿条。
地区。 ③造林地与种源气候条件的差异应最小。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
1. 气候条件
纬度 况好
使用造林地以北的种子,造林效果比相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冷 地 —— 暖 地 调 种 子 的 纬 度 不 宜 超 过 3 度 , 暖地——冷地调种子的纬度不应超过2度。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1)申请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1. 引言林木种子是指用来繁育和种植树木的种子。
种子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林木的生长和发展。
因此,林木种子生产技术是林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林木种子生产技术的相关内容,包括种子采集、处理、储存和加工等方面。
2. 种子采集种子采集是林木种子生产的第一步。
种子的采集时间要选择在种子成熟但未脱落的时候,这通常是在秋季。
常见的采集方式有手工采集和机械采集两种。
手工采集适用于小面积、分散分布的林木。
机械采集适用于大面积、集中分布的林木。
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健康、有繁殖价值的个体进行采集;•避免病虫害的个体;•根据不同的树种,选择合适的采集器具。
3. 种子处理种子采集回来后,需要进行处理以提高其存活率和发芽率。
种子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清理将采集回来的种子进行清理,将杂物、病虫害种子等剔除,以保证种子的质量。
3.2 浸种将清理后的种子进行浸种处理。
一般来说,浸种可以促进种子的萌发和发芽。
浸种的方法有水浸种、酸浸种、热水浸种等。
根据不同的树种和种子特性,选择合适的浸种方法。
3.3 破败有些种子在外层有坚硬的外壳或层状结构,需要进行破败处理以促进发芽。
常见的破败方法有机械破败、化学破败和人工热破败等。
3.4 防霉处理种子容易受到霉菌的侵害,因此需要进行防霉处理。
防霉处理可以使用化学药剂或天然的防霉剂。
4. 种子储存种子储存是保持种子活力的关键环节。
种子储存的环境、温度和湿度都会影响种子的质量。
以下是种子储存的一些常见方法:4.1 干燥储存将处理好的种子放置在干燥的环境中进行储存。
干燥储存可以降低种子的湿度,减少霉菌的生长,并延长种子的保质期。
4.2 冷藏储存将种子放置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储存。
冷藏储存可以延缓种子的老化速度,保持较长的存活期。
4.3 冷冻储存将种子放置在极低温度下进行储存。
冷冻储存是一种较为长久的储存方法,可以保持种子活力数年。
5. 种子加工种子加工是种子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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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要紧农作物和要紧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
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养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不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要紧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不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2)省林业种苗与基地治理总站承办人审查提出承办意见。
(3)承办意见报站负责人审批。
核准同意的,核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讲明缘故。
核准时限和收费:
该项目核准时限为15日。
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收取证照的工本费。
核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