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精)
质量监督站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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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南京市)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二、质量监督注册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到质监站办理建筑监督申报手续。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行网上报监,网上报监程序如下:未进入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的各方责任主体到质监站购买加密锁,并携带《企业机构代码证》到质监站开户。
2、开户后,各责任单位用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qy),安装加密锁的驱动程序,按提示详细录入相关信息。
录入完毕后按要求携带资料到质监站进行信息审核。
质监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若报监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需提交的资料:(1)、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若有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合格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核查)(6)、规划许可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7)、工程监理情况登记表(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8)、工程概况表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三、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质监站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交底。
四、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和要求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6至9个分部。
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精)

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工程竣工验收(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符合下列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经理、总监执业印章、法人代表签章。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章。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7、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0、初验整改通知单、整改报告。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及监理评估报告。
16、拟申报优良工程意见。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17、甩项说明或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1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19、责任主体授权书及终身承诺书。
20、养老保障金缴纳确认证明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和意义1.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对建筑工程的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为后续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保障。
2.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竣工验收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组织验收: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3.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给予评价。
4. 审批验收:有关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如无异议,则批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 办理竣工备案: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1. 工程质量:检查建筑工程的结构、设备、装修等方面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
2. 工程安全:检查建筑工程的消防、防雷、抗震等方面的安全设施,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 环保要求:检查建筑工程的环保设施,如排水、排气、噪音等,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4. 法律法规: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
2. 加强对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验收工作的专业水平。
3. 做好验收记录和资料的保存工作,为后续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依据。
成都市竣工验收程序及资料

上述资料应委托成勘院与房屋面积测绘单位制作及编制。
5、《城建档案进馆审核意见书》,应准备所有资料提前报送成都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审查。 (报送资料参考第6、7页)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主体工程结束后申请办理。 三、建筑工程环保验收所需 监测通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申请办理。
2、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通知,并到现场进行检测 3、建设单位收到缴款通知单后十五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凭相关文件到市防雷中心领取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和发票 4、申请资料: 1)成都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申请表 2)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协议书(与成都市防雷中心签署并缴费)
CM 중국 청두 반성강 Project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 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 《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 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
四、建筑工程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2、监测通知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4、施工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取得监测通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流程及申请资料 1、流程:申请 现场检查 监测通知单 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出具报告
2、具有监测资质并备案的监测单位共有二十个(任选) 2、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及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申报登记表
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方案一、引言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我们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站来对工程进行验收。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方案,旨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
二、验收标准本次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将遵循以下标准:1.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2.遵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投标文件和技术规范;3.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标准等;4.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的要求;5.其他相关要求。
三、验收程序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在施工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
2.工程开工验收开工前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环境的检查,包括工地管理、施工环境等;2.工程施工的条件检查,包括开工前施工场地、材料及设备准备、人员安排等;3.工程安全操作的检查,包括不限于危险源识别、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齐全、文明施工等。
3.工程中期验收中期验收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进度的检查,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计划;2.工程质量的造型验收,等验收项目;3.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的落实情况(人员编制、技术水平等);4.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及处理。
4.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质量的造型验收;2.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的验收。
四、验收人员1.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2.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员。
五、验收结果与报告1.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2.不通过;3.待整改。
2.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详细记录以下内容:1.验收情况;2.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及处理;3.工程建设质量的评估。
六、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主管部门须负责协调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技术设施及人员的资质和能力;2.指导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3.对验收结果做出决定;4.审批验收结果。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工程主体验收与竣工验收(程序、资料、条件)(精)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一般情况下,主体结构验收,对于框架部分,是在钢筋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填充墙砌完才可以进行验收的,现在大部分都是如此操作的,因为这样可以抓紧时间,减少工程实际施工时间。
但真正按要求来说,必须要待主体结构所有施工任务完成,施工技术资料中混凝土、砂浆等试块试验合格、统计评定合格,基础土方回填、土方密实度试验合格后方可真正进行主体中间结构验收,并且此时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等级才可以真正意义上被评定为合格。
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
对工程主体实体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变更一致,进行认可。
5、有完整的主体结构工程档案资料,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1、主体工程验收通知书2、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砼强度验收记录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三、主体结构验收的基本程序:1.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内容,并自验合格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对将验收的施工的内容进行自评。
2.由施工单位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对验收部分检查工程资料和验收,并出评估报告。
4.由业主向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结构验收申请表,申请进行主体结构工程的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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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工程竣工验收(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符合下列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经理、总监执业印章、法人代表签章。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章。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7、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0、初验整改通知单、整改报告。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及监理评估报告。
16、拟申报优良工程意见。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17、甩项说明或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1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19、责任主体授权书及终身承诺书。
20、养老保障金缴纳确认证明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并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质量监督小组在巡回抽查、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1. 发现存在质量隐患问题的,质量监督小组将签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质量监督小组。
2.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将对工程存在问题部位进行暂停施工,整改完毕并经复查通过后方能进行下步施工。
3. 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监督小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实施全面停工、经济罚款、资质处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措施。
六、对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各项措施要求的监督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 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3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4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并将之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5 设计单位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出具处理措施。
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具体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3. 竣工验收时, 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 监督验收人员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
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户数的 10%,且不少于 3户。
其中产权式公寓抽查数量不少于 3户。
4. 质量监督人员在对分户验收抽查时发现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依照 2009年建设部第 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报告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表 G.0.1-1); 5.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统一标准》表 G.0.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规划、环保、建筑节能、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违规处理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6-款。
(建设部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建设部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九、质量保修(一)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7-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0 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十、我站的拥有权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