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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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武人社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3号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本市行政区域,也包括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延伸到的其他区域。

二、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实行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各区负责基金的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三、居民医保各类人员参保渠道及征收方式参保登记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到任一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各类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由就读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并由就读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类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等工作。

逐步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四、居民医保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新城区基金专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武政规〔2018〕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武政规〔2018〕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武政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目标,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要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更新经费、周转房建设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人员基本经费等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定项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并足额落实。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各区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统筹使用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推进中心城区医疗联合体和新城区医疗共同体建设,落实医务人员“区管街用”办法,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推进“街管村用”办法,落实乡村医生“聘用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实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武政[2005]1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2.06【实施日期】200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按照提供安全、有效、价廉、便捷、普惠的社区卫生服务原则,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协调性,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二、科学规划,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列入我市公共卫生体系总体建设规划,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2005年年度工作目标。

市卫生部门应会同市计划、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快制定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原则上每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000人—1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人口较多的街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全市中心城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58个。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24万元,将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3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24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24万元的,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二、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一)普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入。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建账,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8]6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7.23
【实施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武劳社[2008]66号)
江岸区上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4号)有关规定,经你单位申请,我局审核,确定江岸区上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7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请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中心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联系安装计算机系统事宜,尽快按规定履行医疗服务职责。

望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
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5]3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武劳社〔2005〕33号 2005年3月30日)
医疗保险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5]3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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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武政办[2001]264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经市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部队军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其开办的分设机构;(二)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三)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的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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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6]5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8.09
【实施日期】200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6〕55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按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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