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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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告知单

欢迎您来消防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手续,根据《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按下列要求办理,谢谢您的配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1至6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以上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表格可在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等内容;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等情况(加盖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包括土建,消防,内装修)、监理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粉刷式、喷涂式防火涂料的钢结构等)、

建筑材料(建筑外墙体及屋面保温材料等)、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烧性能证明文件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粉刷式、喷涂式防火涂料的钢结构工程应提供施工完毕后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外墙体及屋面保温材料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场燃烧性能报告及见证取样(建筑外墙体及屋面保温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包括建筑外墙体及屋面保温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监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固定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一年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为首页右下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模块内公告的检测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还须提供一年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省,市或区级气象部门检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单位(土建,消防,内装修)、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消防检测、建筑及装修材料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供当年年审情况附页,1:1复印件存档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含消防施工单位)、监理、检测单位相关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明仅供XX单位办理XX项目消防验收使用)

8、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供1:1复印件存档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新建、扩建工程提供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和规划总平面图(加盖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专用章的标明建筑物摆放位置的规划总平面图即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书的附图,原件备查,1:1复印件存档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1、建筑竣工图纸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建筑工程提供建筑平面、立面竣工图, 装修工程还须提供装修竣工平、立、剖面图纸,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系统图。用A4档案夹装订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单位设计章及施工(土建、内装修、消防)单位竣工章,并晒成蓝图,随图附PDF格式的光盘);

注:上述资料请按2至10的顺序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告知单

欢迎您来消防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手续,根据《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按下列要求办理,谢谢您的配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范围及程序:

1、对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办事大厅消防受理窗口,消防窗口核对备案资料齐全有效后,在消防窗口如实全面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并告知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直接在消防窗口上报备案抽查资料。

2、建设单位备案抽查资料上报后,消防窗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待备案结果公告时,凭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领取备案结果公告。

注:已被抽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1-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到管辖权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材料。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如需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请持1-9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备案专用章。

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无需事先准备,报送材料时到受理窗口统一打印)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等内容;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等情况(加盖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包括土建,消防,内装修)、监理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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