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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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第1号令,川环发[2008]68号转发),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全省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予以更换,现就具体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

二、换发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以申请换发。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连续两年正常生产的企业;自觉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审批规定,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记录保存完好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了意外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应急设备,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开展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意外事故应急演练的企业;连续两年未因污染事故接受处罚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换发。

综合处置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三个月内不能达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处置工艺的企业;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利用或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企业处置的企业;现有生产区域用地规划调整或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再适合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无经营记录;长期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居民因污染反应强烈的企业;连续两年未正常生产的企业;其它不再予以换发的情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模板】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XX*********。
二、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三、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5月15日—2021年5月14日;本次为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法人名称:XX市沙甸永和冶炼厂;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云南省红河州XX市XX区冲坡哨红塘子。
321-020-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阴极铅精炼产生的氧化铅渣及碱渣
321-021-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铅银渣
321-029-48
铅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45000
321-013-48
铅锌冶炼过程中,提取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金属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321-016-48
粗铅精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和底渣
321-018-48
铅锌冶炼过程中,粗铅火法精炼产生的精炼渣
五、核准的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六、经营设施地点:云南省红河州XX市XX区冲坡哨红塘子;经度:103°17′~103°31′,纬度:23°31′~23°34′
7、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名称
规模(t/a)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010-48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一、基本资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提供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证明材料: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临时贮存场所、包装工具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抢救援措施。

1.安保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

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XXX)等等。

2.内部监视管理措施和制度。

为及时改正问题防止风险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搜检计划,针对大概招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要挟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要挟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平安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搜检。

搜检计划应当包孕拟搜检的问题类型及搜检频率。

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110114001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法人名称: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广均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608室经营设施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东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药品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4含砷废物,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9其他废物。

核准经营规模:见附件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初次发证日期:2010年3月11日附1: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1、预处理设施:(1)废液预处理系统:(2)废酸处理系统:(3)废白土等固态危险废物处理系统:(4)浆渣制备系统:(5)污泥泵送系统2、焚烧炉系统(1)处置能力:100000吨/年。

3.水处理设施(1)处置能力:500立方米/天.(2)水处理设施主要工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机械格栅800×600×5mm 1 不锈钢提升泵Cp52。

2-65-2.2kw 4 /密封组合填料¢150-80mm 200 / 散流曝气头¢50 25 /2 /排泥泵Cp50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危废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5篇

危废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5篇

危废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5篇第一篇:危废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危废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符合当地固体废物管理规划的证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件(前置审批?)◆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等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指什么项目)(2)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批复(3)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监测资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技术人员要求(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哪些专业的)(2)技术人员工作履历(3)劳动协议书(合同)(4)社会保险证明◆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检验报告单◆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救援措施文件(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

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应分析何种成分;③对拟接收的废物如何取样;④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①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警示标志;②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③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

(3)设备维修、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运输要求(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3)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4)运输过程中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艺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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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三:
—16 —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

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三、其他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7 —
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实际运行情况。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

(3) 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附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2)安全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环境监测制度;(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附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规模和处置方式明细表
附3、新建、改建、扩建设施试运行计划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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