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是指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股东往往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将以某劳动争议案例为例,详细探讨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案例描述:甲公司旗下某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股东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乙公司通过控股甲公司的股份,对该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
该子公司员工小明是一名生产线工人,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生产线工人的工作环境较差,小明多次提出改善要求而未得到重视。
加之长期工作压力大,小明的身体逐渐出现问题,最终被诊断为工作性疾病。
劳动争议的发生:小明对公司和股东乙公司提起了劳动争议。
小明主张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因工作性疾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因各种原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公司和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内享有义务和权益,公司所造成的债务和损害由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和经济责任的原则,股东乙公司通过控股甲公司的股份对该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公司和股东乙公司应当每月支付小明的工资损失,并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痛苦赔偿金。
同时,要求公司和股东乙公司共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实施。
结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股东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这主要基于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性质,并且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互联系。
因此,公司和股东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具有重要责任。
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公司需要由股东出资设⽴,公司法对不同公司股东的⼈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是需要有法定代表⼈的,由法定代表⼈履⾏法⼈的职责,股东和法⼈都有⾃⼰的责任,那么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的责任1、法定代表⼈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定代表⼈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超越权限,擅⾃以单位名义同第三⼈订⽴合同的,第三⼈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时,该法定代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3、法定代表⼈同第三⼈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条【共同侵权】⼆⼈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

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的出资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不少,具体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这几种情况本文统称为出资不实。
因出资不实而引发的追究出资责任纠纷时常诉至法院,如公司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已出资股东诉请出资不实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
这些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其相关理论依据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文规定。
因此,笔者试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这一系列问题,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司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依据(一)公司章程的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章程中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的约定,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对公司所承诺的为一定给付,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对股东当然享有出资请求权。
有人认为公司不是章程的签订人,不享有对章程签订人股东的请求权,因为在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均首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理确定诉讼主体。
笔者认为,公司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不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因为,随着债权的物权化、责任竞合等法律发展,债的相对性已被突破,不是缔约当事人仍可对与己相关的合同缔约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公司对股东享有出资请求权就如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签订人,但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一样。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理解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拥有着较大的权力,相应地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控股股东的一项重要责任是诚实守信。
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其他股东和投资者。
如果控股股东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控股股东有义务避免滥用控制权。
他们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不能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将优质资产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让公司承担过高的成本或风险。
这种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会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和价值,最终影响到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方面,控股股东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
这包括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团队。
控股股东不应过度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是应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让其能够根据公司的整体利益做出科学的决策。
同时,控股股东也应当支持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控股股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控股股东应当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
股东的分工权限和责任

股东的分工权限和责任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重要的权利和责任,其分工、权限和责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以下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分工权限和责任的主要内容:
1.投资和出资: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购买股份。
出资额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2.参与决策: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战略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报告等。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
3.收益分配:
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包括分红、股价增值等。
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
4.信息披露权:
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计划等。
公司有责任向股东提供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5.监督和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有权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保护股东利益。
6.风险分担:
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
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仅限于其所持股份的
额度。
7.法律责任:
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和出资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分工权限和责任涵盖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监督等多个方面。
同时,股东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1、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公司建立开始,不同的人担任不同的职位,投资者出资建立一个公司,这些投资者就成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寡进行投票,选出法人,代表公司的权益和意志,那么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小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一)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1、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3、法人代表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债 权 人 承 担 责任 的原 因在 于股 东对 公 司债 权 人 构 成侵 权 。股 东 的这 种 责 任 不 以 公 司资 产 不足 以 清 偿 债 务 为前 置 条 件 , 且 若 股 东对 公 司 债 而 权 人 进 行 了 清偿 , 东不 能 依 民 法 上 连 带 责任 的 一般 原 理 பைடு நூலகம் 股 享有 对 公 司的 追 偿 权 。 【 关键 词 】 公 司法 ; 司人 格 否认 ; 带 责任 ; 权 责任 ; 偿 权 公 连 侵 追
任 。 很 难 解释 这 两个 责 任 主 体 存 在 着 共 同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 对 于 连 带
在公 司人 格 否 认 个 案 中 , 东为 什 么要 对 公 司 债 权 人 负连 带 责 任 , 股 换句 话 说 股 东 对 公 司 债权 人 负担 连 带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什 么 这 种 责
部 分 承担 补 充 连 带 责 任 ? 股 东 对 公 司债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后 是 否 可 以 向 公
务 而 引 发 , 于 侵 权 责 任 。 所 有 债 权 不 能 受 偿 的 公 司 债 权 人 都 可 以 追 属 究 股 东 的 连 带 责 任 , 以该 连带 责任 在 范 围 上 为 数 次 责 任 , 要 公 司 的 所 只
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 对此 学术界存在 两种观 点 , 违约责任说 和侵
一
司 主 张 追偿 权 ? 本 文 拟 就 上 述 问 题 展 开论 证 。
一
的 。据 此 在 公 司 人 格 否认 个 案 中 , 公 司对 其 债 务 人 负 侵 权 责任 , 若 股
、
股 东对 公 司 债 权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理 论基 础
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
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
股东变更手续很简单,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候,会有多个公司发起人,他们完成出资义务后就成为了公司股东。
除了享受到定期的分红和股息外,公司股东也承担一定责任,要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
我国的公司法在这方面有明文规定,那么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说的。
一、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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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摘要]现代公司制度的理论核心是有限责任制理论。
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规定即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但也存在不足与缺陷。
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现代公司制度中发展了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例外规定。
各国具体的例外规定有所不同,中国采取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然而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对于股东责任的承担来说是对立的,为了更好的使股东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完善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法人治理结构On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bear responsibility[Abstract]The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limited accountability theory. Company responsible for the general principle that the limited liability provisions. Shareholders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ystem value, but there are also shortcomings and inadequate. To make up for the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led to the question of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the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ceptions. Country-specific exceptions to be different, China adopted a "corporate veil system." But that system of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for the shareholders of accountability is antagonistic, in order to better enable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the need to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to improve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to the community.[Key words] company Limited liability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公司是现代经济的基本细胞,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组织的主体。
现代公司制度的理论核心是有限责任制理论。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首先是英国在1855年认可的1,之后,德国又在1892年所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中作了规定2,此后,被世界各国所广泛确认。
一、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一)当前关于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1黄速建:《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89年1月第1版,第20页、第60页。
2江平主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6月第1版,第14页。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投资的企业负责的公司。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一法律上的伟大发明,为促使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企业形态并进而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无比坚实的基础。
对此,众多专家学者都作过非常高的评价。
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 M. 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3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特(Charles W. Eliot)则评价说:“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
4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股东的责任是对于公司所负有的一种出资责任或义务,这一出资责任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或者他所持有或认缴的股份为限,因而是有限的。
如果股东不履行他的这一义务,则由公司对其提出请求,请求其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或支付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
第二,公司作为一具有独立法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于其成员(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财产与其成员(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公司以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3Tony Orhnial edited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 Croom Helm , London& Camberra , 1982. p.42.4Phillip I. Blumberg :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 Boston and Toronto , 1987 , p . 3.而股东作为另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履行公司债务的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并无任何责任可言。
第三,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格是密不可分的。
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只是与其所拥有的股份相对应的股权,即法律所规定的选择管理者、依法定方式作出重大决策、资产受益权等,股东不能以任何方式防碍公司独立法人格的实现。
第四,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是约定的责任,是公司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它不象限制责任原则或者排除责任原则那样可以由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加以排斥或者改变,任何与此一原则相违背的规定、约定,如股东会的决定、董事会的决定、或者其他此类规定或决定均为无效。
(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现代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选择。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以这样说,没有商人习惯法创造的有限责任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5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1.减少和转移风险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
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
例如,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对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产,股东也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相反,股东有限责5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23-24页。
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
这种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对鼓励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为了追加资本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于1983年春在1个小时之内就发行了2600万新股票,筹集资本4.32亿美元。
6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责任人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额债务负责,这种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必然会抑制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资本流动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积累大量的资金在手中,以便能够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资本的流动。
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风险限定在一定货币金额范围内,投资者对此范围外的其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趋利避害动机推动下,人们就会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定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为尽量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6于纪谓:《股份制经济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页。
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
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7,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三)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事过度冒险的经营活动。
由于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控制股东为实现自我盈利最大化,利用债权人提供的信用支持从事风险过大的投资活动,从而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
其二,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侵蚀公司的财产。
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不对等的关联交易,如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关联担保、价格转移等手段将被控制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将被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其三,过度分红,导致公司资本不足。
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高额现金分红套现,抽干被控制公司,将风险和成本转嫁给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
其四,侵权和欺诈。
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从事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或诈害债权人,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