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考公基知识:法律常识盘点.doc
浙江省考知识点

浙江省考知识点作为中国南部沿海地区具有重要经济和文化地位的浙江省,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才前来发展。
浙江省的公务员考试也是备受关注的,相信有不少人正在为此而努力学习。
那么,什么样的知识点是浙江省考必须掌握的呢?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法律法规也同样是浙江省考不可或缺的。
具体来说,应当重点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应用中灵活运用。
二、各领域基础知识浙江省经济发展迅速,与此相关的产业也更加多元化。
因此,在浙江省考的试题中也会出现跨领域的知识点。
例如,涉及金融领域的知识点有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投资理财等;涉及教育领域的知识点有教育改革、课程改革、师资建设等。
因此,为了在浙江省考中占有一席之地,需要掌握不同领域的基础知识。
三、艺术、文化类知识浙江省不仅以其发达经济著称,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
浙江省考中也会涉及到与艺术、文化相关的知识点。
例如,应当掌握浙江省的文化传统、文化底蕴、历史文化名人、文物保护等。
此外,还应当了解浙江省著名的文学、音乐、绘画等艺术形式。
四、信息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信息化应用也在浙江省的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浙江省考中,也会有相关的知识点。
例如,数据存储、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
尤其是对于互联网相关知识的掌握,则显得尤为重要。
五、时事热点作为公务员,了解时事、掌握国家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在过去的浙江省考试中,也经常会出现与时事热点相关的试题。
因此,考生需要经常关注新闻热点,掌握国家政策、经济动态、社会发展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是浙江省考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当然,这并不是对浙江省考全部知识点的概括,具体内容还需要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去针对性掌握。
总的来说,在备考浙江省考的过程中,需要有系统、全面的学习计划,通过不断努力来提高自己。
同时,还需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把握时事热点,以备不时之需。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1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汇总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汇总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罪行法定原则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有哪些: 1.属地管辖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3.保护管辖原则4. 普遍管辖原则3.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社会危害性。
2. 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4.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 犯罪主观要件 2.犯罪客观要件3.犯罪主体要件 4. 犯罪客观要件犯。
5.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有哪些:1.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4.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5.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6.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2. 危险正在发生 3.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7.排除犯罪的其他事由有哪些:1. 法令行为 2. 正当业务行为 3. 被害人的承诺 4. 自救行为 5. 义务冲突8.刑法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5年;2. 法定最高刑为 5年以上不满 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5 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 20年9.罪状的有哪几种形式?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 空白罪状10.主刑包括哪些: 1.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11.附加刑包括哪些: 1.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1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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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27)
1、《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1];(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2、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着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200题)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200题)1.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2.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
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
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3.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4.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1)印花税。
(2)契税。
(3)证件印花税。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6.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300题)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300题)1.什么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
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5.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6.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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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法律常识的知识点,小编在文章中一共为各位考生列出了10条常识,详情请见下文: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累计债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2.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和名誉权
3.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则法人: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5.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消失,这称:债的免除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等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8.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社团法人
9.债权人A公司对债务人B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A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A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10.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该限额是: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外汇收入总额
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够认真记忆,不断提升,备考之路上华图教育与各位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