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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09-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2020年)(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精编

(2020年)(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3篇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3篇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篇:铁路安全保护条例(一)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维护铁路设施设备的完好,卫生保洁,保护旅客和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模式,按照区域化、路段化、专业化和层级化的要求,加强对铁路行车安全的保护。

第三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的内容包括:(一)加强铁路设施设备的保护,对铁路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改造、更新与修理;(二)加强铁路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安全流程;(三)防止各种形式的事故和灾害,从源头上进行事故和灾害的防范;(四)加强铁路卫生保洁和对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五)加强对穿越铁路的人员和车辆的管控,保障行车安全;(六)加强铁路警务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应当贯彻“人民群众是铁路基础,服务群众是我们的宗旨”的思想,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五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管理、阳光公开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不断提升行车安全水平。

第六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保障工作正常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铁路行车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本条例为由干扰铁路行车安全保护工作的进行。

第二篇:铁路安全保护条例(二)第八条铁路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铁路线路、车站、桥梁、隧道、信号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进行处理;(二)严格限制非运维人员或非合法人员进入车站、行车线路和码头等重点区域,确保设施的安全;(三)设置安全隔离带,对有动、静作业的区域进行标识和隔离,严格禁止闯入;(四)对铁路场站和设备进行火灾隐患管理,及时清理垃圾、烟蒂、易燃物等物品,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铁路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驾驶列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评,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二)每个车站或列车都应当配备心理辅导员,对相关的职工和旅客进行心理疏导;(三)加强对旅客行为的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乱丢杂物等行为,对违法旅客采取相应措施;(四)加强列车安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是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铁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安全、法律、科学、教育相结合,实行全过程的安全保护,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保护责任制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第五条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单位按照其安全安排和实际需要,进行组织、安排、核实、指导和协调,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管理,负责落实和执行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监督。

第七条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单位的安全自查、重要活动的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第八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档案,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设备、人员、场所等进行综合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确保车辆、设备、道路、站内设施等具备并维持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保证列车行驶安全。

第三章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得存在未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员工安全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风险。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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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和保护,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轨道、桥梁、隧道等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保护,确保列车运行安全、旅客安全、货物安全。

2.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列车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3.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三、铁路运输安全监督。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责任。

2.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事故防范。

四、铁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正确处理和使用危险品。

3.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宣传,推动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制度。

1. 对于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惩处,追究责任。

2018-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用word文档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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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篇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1X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1X-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0 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X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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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完)(受权发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范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线路、车辆、设备和人员安全。

第四条国家铁路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的组织指导工作,省级铁路部门负Responsibility for organizing and guiding railway safety work at all levels.第五条铁路运输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护工作,提高安全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

第八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铁路安全运输。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安全事故。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章安全设备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各级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标准,加强铁路设备的安全检修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单位的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和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和地方铁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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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39号
发布日期:1989-8-15
执行日期:1989-8-15
失效日期:2005-4-1
  1989年8月3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铁路设施和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

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六)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四)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

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三章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人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
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第十七条禁止在铁路桥梁上下游下列范围内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沙以及修建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梁安全的设施:
(一)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桥长二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二百米。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船只穿越铁路桥梁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运规则和操作规定,保证铁路桥梁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铁路线路两侧种植的防护林木以及护坡草坪。

防护林木的砍伐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在铁路线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
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铁路抢险救灾、防止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二)检举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堵截、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
(四)发现或排除线路障碍、爆炸物品,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事迹突出的;
(五)在治安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铁路部门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提请有关劳动教养主管机关收容劳动教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部门除没收危险品取消乘车或托运物品资格外,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路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院起诉。

当事人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的,上一级铁路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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