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21

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21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一)重大违纪行为的内容及处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再教育1周,全校通报,扣班级考核分。
1、男女生非正常接触:(1)非急病又无请假手续,男女生相互陪护到医务室输液、看病。
(2)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
(3)男女生互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
(4)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
(5)男女生相互代买饭菜,共用一张餐卡,共用同一餐具。
(6)男女生公共场合拉手、搭肩。
(7)下学后,男女生单独留在教室谈话。
2、严重破坏公物:(1)宿舍内点酒精炉、煤油炉。
(2)吸烟造成失火事故。
(3)隔窗泼水、投物。
(4)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砸锁、砸门。
(5)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播放与学习无关的内容。
(6)有意堵塞下水管道和损坏公共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通报全校,扣班级考核分。
3、严重安全隐患:(1)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
(2)请谎假未回家或归校。
(3)在宿舍喝酒。
(4)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入校。
(5)放学在楼道、楼梯抢跑。
(6)把现金及手机放在教室或宿舍。
(7)逃学去网吧。
(8)携带、传看不健康的书刊。
(9)一般性吵嘴摩擦。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试读,劝退开除处分,通报全校,扣班级考核分。
4、重大治安事故:(1)无理打人,称王称霸。
(2)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
(3)双方打架致使对方出现伤情或残废。
(4)偷窃。
(5)形成早恋事实,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6)违纪次数累计10次以上,影响班级正常学习生活。
(二)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1、学生重大违纪,由执纪人员(班主任、班干部、科任老师、管理老师)或被侵害人向政教处报告。
2、执纪人员在班主任亲自参与配合下,要求违纪学生写出违纪情况。
违纪情况须有时间、地点、事件原因、过程、结果。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利保障。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五)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者;(六)不满十八周岁者;(七)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以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五)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七)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学生违纪与惩戒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惩戒管理规定学生是学校的未来,他们的行为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整体形象和教育质量。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学生违反规定,损害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为了维护学校的纪律和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学校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惩戒管理规定。
一、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穿着不规范等,而严重违纪可能涉及打架斗殴、欺凌他人、作弊等行为。
根据不同的违纪程度,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确保学生的行为得到适当的纠正。
二、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学校在惩戒管理方面应该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并公之于众。
例如,对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建议谈话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严重违纪行为则可以采取停课、劝退等措施。
通过明确的惩戒措施,学生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违纪行为将会带来何种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思熟虑。
三、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措施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学校应该注重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指导,引导学生改正错误,提高自我意识和自律能力。
如果仅仅采取惩罚措施而忽略了教育的作用,学生可能无法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很难真正改正自己的行为。
四、充分尊重学生权益学校在制定惩戒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权益。
例如,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该充分听取学生的解释和申辩,确保学生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
此外,学校还应该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五、合理运用惩戒管理规定惩戒管理规定不应该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任意处罚的工具,而应该合理运用。
学校需要明确界定惩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校应该注重公正与公平,不偏袒特定学生,也不过分严厉对待其他学生,以维护学校整体的公正形象。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学校在实施惩戒管理规定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执行力度和公正性。
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0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守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在教育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可减轻处分;(三)举报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积极挽回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或免予处分;(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大违纪行为4. 重大违纪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影响恶劣,如严重作弊、偷窃、诈骗、斗殴等;(3)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等非法活动;(4)其他严重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5.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发现违纪行为后,相关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2)学院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3)学院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处理措施;(5)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申诉途径。
四、处理措施6.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7. 具体处理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五、申诉与复查8.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9.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六、其他10.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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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学生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恶劣或者持械伤人至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召集打架或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对参与打架并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住宿。
对不听劝告,擅自租房居住,拒不搬回宿舍或公寓住宿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考查)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破坏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无理起哄,乱扔杂物,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组织或者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传阅淫书淫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制作非法网页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贩毒、吸毒,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教学、实践、实习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不按要求擅自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将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及宠物等带入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类似条文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在查实基本事实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附本人检查和原始证明材料送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对学生处分的操作程序、学生的申诉及处分文书的送交、备案、归档等,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
专科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