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灌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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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仓库、罐区是存放货物和不安全品的场所,在保障经济运作的同时,也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和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管理规定1.禁止抽烟、吸烟及在仓库、罐区内使用明火;2.禁止在仓库、罐区内丢弃烟蒂、易燃废弃物等杂物;3.仓库、罐区内应指定救援通道和逃命通道,保证员工的安全;4.仓库、罐区内应统一标识货物种类、数量、仓库、罐区编号等信息,定期进行检查;5.对需要储存的货物应依照贮存要求进行分类,划分存放区域,并标明标识。

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1.仓库、罐区应装配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雾灭火系统等;2.仓库、罐区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发觉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适时报警;3.仓库、罐区内应配备必要的防爆、防火设备,防止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4.在仓库、罐区内或相近应设有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救助箱、应急药品、急救器具等。

三、安全操作规定1.对于新员工,应进行安全学问培训、操作规程学习;2.仓库、罐区操作员应严格依照规定操作程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要请假、休息应事先申请;3.禁止在仓库、罐区内进行无关物品储存,道路和货位应保持畅通;4.禁止私自移动、调整货物,如需进行请在经过授权后操作。

四、日常安全检查及报告规定1.日常安全检查应每日进行,对防爆、防火、排水、通气等方面都要进行检查;2.防范风险,堵塞漏洞。

如发觉安全隐患,即时上报,实行有效措施,做到快速处理;3.对于有潜在安全风险或者历次隐患超时未各处理期限的货物储存,须进行专门巡查和跟踪,并向上级上报情况。

五、应急处置规定1.如发觉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情况,应立刻呼叫120、119、110等相关救援部门,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现场应订立应急处置方案,进行人员疏散,并保障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事故原因分析应适时进行,加强管理和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仓库、罐区的安全和顺利运营,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管束,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仓库、罐区的布置、管理及运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企业管理负责人为仓库、罐区的安全负总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仓库、罐区主管负责仓库、罐区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仓库、罐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生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搭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仓库、罐区布置第四条布置原则•仓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仓库、罐区应依据产品特性、数量和使用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仓库、罐区应设置合适的进出口通道,保证货物的顺畅流通;•仓库、罐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员工辨认和操作。

第五条设备设施要求•仓库、罐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仓库、罐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含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栓等;•仓库、罐区应配备适当的通风设备,保证货物存放环境的良好;•仓库、罐区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良好状态。

第三章仓库、罐区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仓库、罐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仓库、罐区人员应经过特地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方法;•仓库、罐区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章操作;•仓库、罐区人员应身着安全防护服装,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货物管理•仓库、罐区应建立完善的货物台账,记录货物的进出情况;•仓库、罐区应严格执行货物的存放、摆放和堆放规定,确保货物不受损坏;•仓库、罐区应进行货物的分类存放,防止不同性质的货物混杂在一起;•仓库、罐区应定期检查货物的储存条件,防止货物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安全防范•仓库、罐区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包含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仓库、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仓库、罐区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措施;•仓库、罐区应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企业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制定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储运的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物料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三、职责1.储运部负责人、仓库管理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均有责任保证本规程被严格地执行。

2.储运部、EHS负责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程序1. 储运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1.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安全责任制;1.2仓库保管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及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危化品操作上岗证方可上岗。

并进行定期培训、复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并须按国家规定定期复证;1.3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及罐区内违规使用电热电器,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磨擦产生火花;1.4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

同时对各类包装外观进行检查有无泄漏。

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及包装有泄漏的物品不得入库;1.5落实防火措施,仓库必须安装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要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完好性和有效期限,报警系统的灵敏性、可靠性,按EHS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异常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1.6各类气体钢瓶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保护架内。

空瓶、有气瓶必须有明显的标识。

禁忌气体钢瓶不得同库存放。

各类空钢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氧气钢瓶,严禁沾染油脂。

所有钢瓶不得曝晒。

各类危险气体钢瓶必须穿戴安全帽,库区需安装探测报警装置;1.7仓库、罐区保管人员在工作中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开桶器必须使用铜制品;1.8物料的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1.9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及时进行安全处理;2. 仓库设施安全管理2.1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清洁,车辆发动前必须检查电瓶、水、电、机油及轮胎气压。

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仓库及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及罐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 定期对仓库及罐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4. 对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五条仓库及罐区管理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仓库及罐区安全;2. 定期检查仓库及罐区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 对进入仓库及罐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4. 负责仓库及罐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仓库及罐区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1. 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安全设施;2. 消防器材、灭火器、砂箱、消防水源等;3.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安全门等。

第七条仓库及罐区应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仓库及罐区管理人员应熟悉所存放物品的性质,掌握安全操作技能;2. 严禁在仓库及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3.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混合存放;4. 严禁将无关人员带入仓库及罐区;5. 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第八条仓库及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 仓库及罐区管理人员应每日对仓库及罐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 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应每月对仓库及罐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罚款;3. 停职检查;4.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FC-ZY-05 为加强企业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仓库安全管理1、装卸过程安全管理(1)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

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学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化学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2)产品及原料为氧化剂的要单独存储及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

(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易滑跌的鞋进行作业。

(5)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

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学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同时装卸。

对怕热、怕潮等特殊性化学品,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

(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

中途不得饮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2、储存安全管理(1)产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2)堆放成品或原料时,应注意堆叠高度为两层最为适宜,最高不得高于三层。

(3)成品仓库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仓库周围按要求设置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仓库门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仓库应平整卫生,每天打扫。

(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仓库管理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5)危险品库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剂。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仓库 灌区管理制度

仓库 灌区管理制度

仓库灌区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灌区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三章灌区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四章灌区管理的工作规定第五章灌区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六章灌区管理的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库灌区管理工作,提高灌区运营水平,确保灌区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仓库灌区,在灌区内的职工和访客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仓库灌区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做到规范、科学、民主管理。

第四条灌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确保灌区运营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灌区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灌溉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倡绿色环保理念。

第二章灌区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仓库灌区设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灌区管理机构应设置管理领导职务,并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

第八条灌区管理机构领导应当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灌区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灌区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标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灌区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灌区管理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灌区的动态管理和数据统计,及时提供相关管理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仓库的设施设备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灌区的安全防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第五章灌区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自评。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企业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进入仓库和罐区工作区域的人员。

1.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1.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落实并执行公司的安全政策和目标。

1.2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1.4 积极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 定期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1.6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1.7 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

2. 仓库安全管理2.1 仓库布局和存储2.1.1 合理布置仓库货架,确保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1.2 合理规划货物存放位置,标记货物名称、数量和重量,防止堆放过高或超过承重范围。

2.1.3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进行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2 物品出入库管理2.2.1 建立并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物品的安全及时出入库。

2.2.2 对进库物品进行验收、分配、标识,并及时入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2.3 对出库物品进行审批,售货、交付等环节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验证。

2.3 设备安全管理2.3.1 对仓库内的机械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用。

2.3.2 严禁员工进行未经许可的操作和调试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3 对仓库设备、配电设备等进行绝缘保护和地面接地,防止漏电和火灾。

2.4 环境管理2.4.1 对仓库内的清洁、通风、照明等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良好。

2.4.2 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等,确保防火安全。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仓库、罐区的安全运营,保护员工、财产和环境的安全,规范仓库、罐区的管理行为,制定本《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仓库和罐区。

二、管理标准1. 仓库、罐区布局和设计1.1 仓库、罐区的布局、设计、建设和改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和高效操作。

1.2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防火、防爆、通风、排水、照明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满足仓储、运输、出入库等操作需要。

2. 仓库、罐区设备和设施管理2.1 仓库、罐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喷淋装置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2 仓库、罐区的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3. 危险品管理3.1 仓库、罐区内储存、运输、使用的危险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法规,必须对危险品进行严格的登记、分类、标识、分区存放和管理。

3.2 必须对仓库、罐区内的危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存储安全,且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 安全培训和教育4.1 所有从事仓库、罐区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安全检查和监督5.1 定期开展仓库、罐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纪律处理。

三、考核标准1. 仓库、罐区布局和设计1.1 布局和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规得分10分,不合规得分0分。

1.2 设计满足相关要求:满足得分10分,不满足得分0分。

2. 仓库、罐区设备和设施管理2.1 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符合得分10分,不符合得分0分。

2.2 设备和设施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满足得分10分,不满足得分0分。

3. 危险品管理3.1 危险品登记、分类、标识、分区存放和管理符合要求:符合得分10分,不符合得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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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能集团新联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罐区安全消防管理,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库房、罐区等物资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仓储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储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库房、罐区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物品入库验收制度、仓储物资管理制度、出入库程序、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台帐。

第七条各库房、罐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防火职责。

第八条仓储区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

各库房、罐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仓储管理人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

第十条仓储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一条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

第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所有电器装置必须作防爆处理,仓库货物垂直上方不准安装照明灯具。

第十四条仓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套装难燃或非燃管保护。

第十五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电气专业规范和制度。

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使用电炉、电热丝、电烫斗等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第十八条仓储管理部门应在物资储存场所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并保证随时好用。

第三章仓储建筑第十九条仓库、罐区必须与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第二十条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库(罐)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第二十三条仓储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储存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质的库(罐)区,应设置规范的防护堤坝、地面及收集池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五条仓储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库房内严禁用火炉取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

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第二十七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九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三十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二条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十四条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三十五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三十七条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第五章装运管理第三十九条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四十条进入仓储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第四十一条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二条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四十三条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

各种车辆不准在仓储区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四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电源管理第四十五条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四十八条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房顶架电线。

第四十九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五十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第五十一条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三条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第五十四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七章消防设施第五十五条仓储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六条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第五十七条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八条仓储区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第八章储罐区管理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各种承压储罐区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六十一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六十二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六十三条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六十四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第六十五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并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

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八条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第六十九条罐区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第七十条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可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七十一条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

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第七十二条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

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第七十三条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

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第七十四条罐区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第七十五条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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