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在处理国际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只能解决国际物权关系的一般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标签: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法律冲突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对物的理解却很不相同。
在广义物权概念下,凡是可以用金钱评价的都称为物,不问它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因而权利也是物。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关于物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要由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是不同的,但所有权既是各国共同采用的物权种类,也是物权的基本形态。
作为物权的基本形态,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权利。
各国民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方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大不相同,在处理涉外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因而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对于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1)决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
尽管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必要。
这是因为:一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一些场合还是有着许多不同。
另一方面,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大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同一物到底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可能会存在分歧。
(2)决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
世界上存在的物是多种多样、不可胜数的,但并非全部的物都是物权的客体,也并非每一种或每一个物都可以作为任何一种物权的客体。
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物权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跨国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处理跨国物权纠纷提供参考。
二、国外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法律:应适用物权关系发生地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
(2)法律冲突:当物之所在地法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效果等。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能力: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理解并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2)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
(3)法律选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适用于物权关系的全部或部分。
三、国外物权法律适用条件1. 物权关系的成立(1)物权关系主体: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物权关系客体:物权关系客体应为合法、有形、可支配的物。
(3)物权关系内容:物权关系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物权种类、内容、期限等。
2. 物权关系的变更(1)物权关系变更原因:物权关系变更原因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变更方式:物权关系变更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限制、物权消灭等。
(3)物权关系变更效力:物权关系变更效力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 物权关系的消灭(1)物权关系消灭原因:物权关系消灭原因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消灭方式:物权关系消灭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物之所在地法

• Simple contract debts.
• A debt arising out of a simple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situated in the place in which it is properly recoverable by action, that is, in general,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debtor is resident or, 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or the Brussels or Lugano Convention, domiciled. The debtor may be resident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in such a case the location ('situs') of the debt is the place where payment would be made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commercial usage,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from a bank to a customer, at the branch where the account is kept,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policy money is made payable by the policy, and similarly with a debt due under a sterling bill issu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the debtor is not resident in England,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ebt can be recovered by action in England from the debtor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make the debt locally situated in England; nor does a stipulation for payment there.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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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物权的法律适用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 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 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 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 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 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 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 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 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一 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 别…… ,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 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住所, 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 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 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 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 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 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 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1、13、14C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 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 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 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 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从19C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 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 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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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被继承人(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
批注:根据英
国关于无遗嘱继 承的冲突规则, 不动产继承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动产继承适 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律。
• 生前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 所得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 行的股票,且未立遗嘱
去世后,近亲属请求按照 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 股票,认为股票是动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若:动产
处分
依原所在地法(甲国)
又到乙国
则:该处分有效 ,即使 反之亦然
该处分未满足 乙国法律规定
的条件
一、物权关系 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的理由
二、物权关系 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的适用规 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主权说----
法国学者梅兰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
萨维尼
•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 •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是主权在法律适
案件在英国审理
股票是动产?
问:本案中的 这些股票应依 何国法律识别 为动产还是不
动产?
结果:
在本案中,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这些股票应视为 土地(适用规则),因而属于不动产,最后按不动产 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处理了该案股票的继承问题。英国 法律作为该案的物之所在地法律,用于识别标的物为 动产还是不动产,反映了物之所在地法对物的性质进 行识别方面所具有的支配地位。
•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
•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 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 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86条更加具 体、明确地指出:“土 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 物的固定 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小组成员: 李换换、崔富蓉、陈金、 刘若楠、张艳、 陈静、 香爱玲、马稷良、于若兰
卡梅尔(英国人)受俄国代理商委托 将货物和提单送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
工具是船长为德国人的德国船 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边
船长公开拍卖该货物卖给善意第三者克劳斯
克劳斯将货物卖给西韦尔
用方面的体现 • 适用外国法,则主权丧失
• 又称“自愿受制说” •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
利益需要说----
德国学者巴尔、法
•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 要
国学者毕叶
方便说和控制说 ------戴塞、莫
里斯
• 所在地是易于确定的连接因素 • 所在地国可对财产进行控制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大部分国家一般不 以物之所在地法为 准据,而是根据各 该法律关系分别适 用其准据法。如, 知识产权的适用等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 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例 外规定,即不以物之所在地这一 连接点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而 以其他连接点代替。如《土耳其国 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 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 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动产与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
不动产的区分
所在地法决定
由于每个国家对于动产 与不动产的区分有差异, 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 要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 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
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 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 种类是不一样的。例如, 1804年《法国民法典》
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来
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
进行识别。如1978年
担保权三大类物权。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 “物的法律识
对此,各国一般主张依 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如,
别。。。。。。依物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
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私法》第100条第2款规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
定:“动产物权的内容
西韦尔将货物运到英国,卡梅尔在英国提起诉讼 问: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 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 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 任船长。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根据 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 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 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 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 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后来,克劳斯又将货 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卡梅尔 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 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按照英国的法律, 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承
诺
承
担 喜 多
起 诉
来
债
务
海丰公司
从日企购
1994.12
西方公主号
上 海 港 交 付
中舟公司
全 权 交 付
喜多来公司
1997.10被兼并
华龙港2号
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一般说来,物权 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 状态之下,或由于物权主体的特殊性,因而难以对其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或者适用起来不合理,所以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并不 能解决一切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本案件便属于物之所在 地法原则的例外情形。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船舶物权关系,而解决 船舶物权关系就不能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是考虑船舶登记国 或船旗国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中国关于物之所在地法适
用的规定
不动产与无体物 动产
1、不动产—容易确 定
3、“无体物”---
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
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1984年《埃 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了“占有、 所有或其他物权发生时刻该动产所 在地法。”
案例三—--其实是考你们的
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 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 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 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 法
实质是人与 人间关系
统治者保护本国利 益
物权关系性 质说
是人对物的 直接利用的 权力关系
物权关系标 的物是物
为最圆满实现权利, 适用标的物所在地
法律最适当
将其置于所在地法律 控制下,物权才能得
到最有效保障
对处于一国 的物不适用 他国的法律
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使物权关系变得更复 杂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