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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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备程序第三章查验标准第四章责任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承接物业的质量合格,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接查验的内容约定,共同对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责任主体】合肥市房产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开辟区)及街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前期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并同开辟商具体办理物业的承接查验手续。

第二章、准备程序第四条【时间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15 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人员构成】承接查验小组应由街道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开辟商)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组成。

物业企业可以委托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查验。

第六条【移交材料】现场查验 20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物业产权资料①项目立项报告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房屋预售许可证④土地使用证、协议或者合同 ;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⑥用地红线图⑦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2、竣工验收资料①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造、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③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窨井盖);④供水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⑤供电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⑥供气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⑦供热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⑧有线电视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⑨通信设施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⑩电梯准用证及合格证。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提高物业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物业设备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消防设备等。

第三条定义•物业设备设施:指企业内用于生产、办公、通讯、运输等各类设备和设施。

•负责人:指对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等工作拥有决策权和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负责人责任第四条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物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护和修理工作。

2.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确保物业设备设施检查计划的订立和实施。

4.确保物业设备设施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5.确保员工对物业设备设施的正确操作和使用。

6.建立物业设备设施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负责人的权限1.对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暂时停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必需时可以向上级报告。

2.可以调动企业内相关人员帮助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工作。

3.可以订立物业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和修理预算,并报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负责人的考核1.每年对负责人的物业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2.考核评估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完好率、维护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维护和修理处理的及时性等。

3.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负责人进行奖惩,嘉奖优秀,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第七条日常巡检1.负责人每天对物业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日常巡检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外观、运行状态、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定期检查1.依据物业设备设施的不同特点,订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计划。

2.定期检查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结构、功能、安全性等方面。

第九条维护保养1.依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订立维护保养计划。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欢迎阅读1. 目的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3. 4.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5.1物业买卖合同;5.2临时管理规约;5.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5.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6.承接查验流程及方法(1)地产项目部应按承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在预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2个月左右以《承接查验邀请函》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承接验收;(2)依据项目部提出的承接查验邀请,物业服务中心应于5-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承接验收条件予以回复并记录《房屋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审核单》。

6.2.2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成立承接查验组织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2)明确资料移交清单;(3)明确查验范围;明确查验方法、标准,收集查验依据资料;(4)设计、准备查验用表单,准备查验用工具;(5)明确查验日程安排,人员安排;(6)组织承接查验业务培训;(7)落实承接查验经费。

6.2.3移交有关图纸、资料:(1)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项目部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建议出具可行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实施;(2)对验收所列返修项目,由项目部应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一般要求于20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应控制在入伙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期 物业 服 务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的 内
容。
前 期物业 服 务合 同就 物业 承接查 验 的 内容 没
有 约定 或者 约定不 明确 的 ,建设单 位 与物业 服务 企业 可 以协议 补充 。 不能 达成 补充 协议 的 ,按照 国家 标准 、行业
接新 建物 业前 ,物业 服 务企业 和 建设单 位按 照 国
制 性标 准 推 广 。加 强 对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更 新 管 理 ,逐 步提 高保护 水平 。鼓 励地方 、行 业及 企业 制 定和实 施严 于 国家 强制 性 要 求 的标 准 和 措 施 。 制 定重点 行业 二恶 英削 减和 控制技 术政 策 ,推广 最 佳可行 污染 防治 工艺 和技 术 。健 全重 点行业 二 恶英 排放 标准 体系 ,制修 订并 严格 执行 铁矿石 烧 结 、电弧 炉炼 钢 、再生有 色 金属生 产 、废弃物 焚 烧及 殡葬 火化 等行业 二恶 英排 放标 准和 二恶英 监 控 规范 ,引导 重点 行业提 高技 术水平 。 ( 十七 )大 力 推 动二 恶 英 削 减 和 控制 关 键 技 术研 发 和 工 程 示 范 。有 关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应 将 预 防 、减少 和控制 二 恶英产 生 的替代工 艺 、替代 技 术 ,以及 过程优 化 、尾气净 化技 术 和设备 等列 为 重点 ,加 大研发 和工 程示 范力 度 。鼓 励企 业与 高
六 、加 强技术 研发 和示 范推广
染 防治协 调机 制 ,形 成 责任 明确 、共 推进 的管
理体 制 。各有 关部 门应 加强对 二 恶英污 染 防治 的
指导 ,加 强行政 执法 。建 立定 期通 报和 目标考 核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目的、原则、内容、流程、责任等,确保物业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查验内容与标准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查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查验流程与方法第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以下流程:申请查验、现场查验、问题记录、整改落实、复查验收、签订交接协议。

第六条查验方法应采取现场检查、测试、比对等方式,确保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确保物业的工程质量,提供完整、准确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物业在交付前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查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六章查验结果与整改第十一条查验结束后,应形成查验报告,明确列出查验结果及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查验报告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文档,根据要求包含了目的与原则、查验内容与标准、查验流程与方法、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查验结果与整改、法律责任与追究、附则与解释权等方面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地产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在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1、同步实施原则。

物业竣工验收与物业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地产项目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地产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地产项目公司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预检工作。

2、标准交付原则。

分户验收与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执行。

3、有偿服务原则。

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开展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双方按照《交房服务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职责并进行费用结算。

4、总部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原则。

地产总部成立由公司总部工程、设计、营销、物管、物业公司总部等共同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准备移交项目是否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物业移交并启动实施业主的交房工作。

二、交付条件1、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主出入口道闸及门禁可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楼栋室内与公共部位已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联合验收。

3、分户查验与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率及整改合格率达85%以上。

4、共用设施设备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设施设备运行调试完成,能正常投入使用。

5、小区园林和道路建设已基本完成,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小区供水设备设施完成相关检测,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水。

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可正常排放。

8、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电。

分期开发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已与交房的小区完全分开。

9、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可正常投入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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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明确设备设施移交的流程及权责,确保设备设施顺利移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承接查验前准备工作
第二条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应于合同交楼2个月前启动,未经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合格的全部公共设备设施不得移交物业公司,未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原则上不得交楼。

第三条承接查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各系统设备设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户内和公区独立计量表具。

3、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或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机械车库等共用设备设施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5、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3天内(物业在分部分项验收时已参与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电梯、空调机房的单体设备空载和带负载运行调试),地区公司工程部主导并启动承接查验,书面通知地区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由工程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工程师、物业公司工程师及物业服务中心维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及工程师组成,对涉及此分部分项工程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各类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功能进行承接查验。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负责整体推动承接查验工作,在成立之日召开协调会,制定承接查验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参与各方的工作权责和人员名单、承接查验实施日期、进度安排等事项,报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对承接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

抽查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备案。

第六条工程部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开展承接查验工作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

第三章工程资料承接查验
第七条承接查验小组成立后3天内,工程部向物业公司移交承接查验的资料。

第八条物业公司按《工程资料承接查验记录表》(附件一)逐项核对、验收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齐全,直接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工程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物业服务中心整理资料补充清单交工程部,工程部2周内补全。

资料补全后,承接查验小组进行复验,合格后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工程部未按时提供工程资料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每延期一个月扣罚工程部负责人20%核定综合奖金。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

第九条工程资料承接查验合格后3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填写《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附件二),经地区物业公司工程副总经理和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同意后存档,物业服务中心接管工程资料,承担管理责任,并报地区物业公司备案。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须将全套竣工资料移交物业公司。

第四章设备设施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工程资料查验合格后,承接查验小组按《承接查验标准》(附件三),2周内完成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配置标准、技术及运行参数、施工质量、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首次查验。

查验期间物业服务中心每天填报《XX系统现场查验问题记录表》(附件四)。

共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变配电系统、防雷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燃气系统、智能化系统、物业管理用房、功能性配套用房、暖通及空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人防系统、水景系统、市政基础设施、机械车库、绿化工程、太阳能系统、绿化浇灌系统、园区道路、围墙、大门、单元门、信报箱、宣传栏、园林园建、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公益性休闲娱乐设施等。

第十二条现场查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中心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分为3个等级进行处理。

1、一般问题:设备设施已基本完成施工,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但存在个别零部件缺失而未达到移交标准。

对于一般问题,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在1周内完成整改。

2、重大问题:设备设施因质量或安装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缺失。

对于重大问题,工程部确保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3、特别重大问题:设备设施未完成施工,无法正常使用,或已完成施工但存在安全隐患、重大设计缺陷,后期整改技术难度很大或成本很高。

对于特别重大问题,工程部制定专项整改方案,6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查验完成后2天内,承接查验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问题制定整改计划,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工程管理部。

整改完成后,查验小组进行复检。

验收合格则办理移交手续。

如工程部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监察部。

每延期一个月,扣罚工程部负责人、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项目总经理)各20%核定综合奖金。

第十四条合同交楼前20天,工程部认为已整改合格或存在特别重大问题已完成整改,而物业公司认定不合格不予接收的,可由工程部提出《移交物业申请表》(附件五),经管理及监察中心总经理审批,由物业公司按批示办理。

同时,附件应提交地区公司预算部作为结算审核扣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现场查验合格后3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填写《XX系统移交确认表》(附件六),工程部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物业服务中心接管设备设施,承担管理责任,报地区物业公司备案。

第五章质保期内工程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已移交的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中心书面告知工程部,工程部3天内回复整改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整改,发生的费用由地区公司转扣责任施工单位。

长期未整改
的问题,由物业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纳入专项考核。

第十七条已移交的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届满前6个月,物业服务中心对设备设施进行系统检查,汇总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书面告知工程部,工程部3天内回复整改计划,并安排施工单位1周内入场整改,确保在质保期届满前完成。

截至质保期届满之日仍未完成整改的,工程部继续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完成。

质保期届满后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工程部可委托具备同类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由地区公司转扣责任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中心对承接查验工作把关不严或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记录、不上报的,给予地区物业公司工程副总经理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扣罚20%以上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工程资料承接查验记录表》
附件二:《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
附件三:《承接查验标准》
附件四:《XX系统现场查验问题记录表》
附件五:《移交物业申请表》
附件六:《XX系统移交确认表》
附件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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