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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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培训收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培训有关权益,保证学校收入的实现,现根据XX省物价局《关于印发XX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训项目范围一、面向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外,依法依规组织面向本校在读大学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

包括学院开展的特色培训项目等。

二、面向非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等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以外,依法依规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包括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等。

第二章培训项目审批和收费三、面向本校学生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提出培训项目申请,并根据教学计划及成本测算等编制收费标准,经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财务部审定后,由承办学院、教学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实施培训项目。

2.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做好培训项目的宣传、公示以及与学生签订协议工作,协议中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特别约定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3.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及时向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提供培训项目有关的学生资料,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及时将审核后的培训学生信息交财务部。

4.财务部按项目做好费用收取和退费的业务办理。

具体按照培训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进行培训费收取,承办学院、教学部做好票据发放以及费用催缴等有关工作。

四、面向社会人员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面向社会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由学校批准的承办培训项目的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开展培训项目。

承办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供批准的《XX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作为收费依据及备查附件。

2.项目承办部门应以学校名义与培训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民办学校验资报告

民办学校验资报告

***学校: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2005年7月7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贵单位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单位为*****,贵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889.50元,由****于2005年7月7日之前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2005年7月7日止,贵单位已收到****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捌拾玖元伍角整(大写),其中:以**出资45,889.50元。

本验资报告供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教育局民办学校年检使用。

验资报告********:我们审验了贵单位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3年度收入支出总表。

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实施审验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审验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

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验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03年度收支结余情况。

经审验,截止2003年12月31日,贵单位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元。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教育局仙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仙价[2009]11号仙游县物价办 财政局 教育局 农监办关于 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各中小学校、独立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08]38号)和《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中1、学费。

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0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0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00元/生·学期;城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仙游职专、友谊学校)650元/生·学期;农村一般普通高中学校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

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

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

课本费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征订的学生课本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9] 8号)文件核定公布的零售价格(请登录福建省物价局网站“政策发布”栏查询,网址为:)进行计算确定,其中学校征订的学生课本必须是列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8]63号)中的学生用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每生每学年
25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文法财经师范专业
每生每学年
23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4500元
教财[1996]101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350元
4、工程硕士学位
每生每学年
16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 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800元,
(七)成人教育(电大、中专)学费
国家“211工程”高校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1、高等教育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 全脱产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医学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60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院校7000元
理工农专业
每生每学年
3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800元(公寓)
鲁价费函〔2009〕72号
(四)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成本或定价据实收取
鲁价费发[2011]74号
2、学生装费
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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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到发改委变更此备案表。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日期 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日备案时限备案编号
学校名称
(加盖公章)
学校地址(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法人证书编号
办学许可证副本编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序号
收费项目
培训
课时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制表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1.本表的备案时限以相关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及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准,如两证过期此表亦同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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