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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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2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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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20.2(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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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6.3(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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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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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范本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委托方(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托就专利号:(专利名称)提出无效请求,具体事项如下:一、无效请求的范围1. 请求无效的专利号为:(专利名称)。
2. 请求无效的专利权人为:(专利权人)。
3. 请求无效的范围包括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文件的全文和权利要求书。
二、无效请求的理由1.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2.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3. 缺乏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4. 其他违反专利法规定的专利。
三、无效请求的证据1. 证据材料名称:2. 证据材料来源:3. 证据材料数量: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无效请求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并参加相关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3.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乙方不保证专利无效请求一定成功;4. 无论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如何,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汇报专利无效审查的进展情况;5.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2. 在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程序结束后,本合同自然终止;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检索之专利无效检索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检索常见的有专利主题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以及专利侵权检索,其中,专利主题检索一般是指在技术开发之前进行的检索,企业为了了解技术领域的研究现状以确定研究方向而进行的检索;专利性检索一般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且在专利授权前,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一般是指在专利授权后,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破坏专利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前为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而进行的检索(也称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侵权检索是指被诉侵权人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
不同类型的专利检索,检索策略也不尽相同。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无效检索中若想要检索到有用的对比文件,一般比较耗费时间,而一个操作性高的检索流程,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无效检索的效率,接下来就介绍一个专利无效检索中比较通用的检索流程。
1、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条款在进行专利无效检索前,要明白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这样可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或者专利无效分析。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失效专利是因1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
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
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
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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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