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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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人民代表大会知识点高一

人民代表大会知识点高一

人民代表大会知识点高一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保证和实施机构,也是代表人民意愿、参与国家决策的重要平台。

下面将介绍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概念、组成、职权及作用等相关知识点。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由全国各族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全国各族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由各地区、各民族和各界别的人民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行使立法权。

它制定法律、通过法律、修改法律,确保国家法制的健全和顺利实施。

2.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是行使监督权。

它通过各种途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

3.决定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例如通过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解决重大问题等。

4.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国家的重要官员进行任命或罢免,确保官员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1.民主参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代表人民声音,参与国家政策和决策的制定。

2.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了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3.民主决策: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政策和决策,保证国家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4.法制保障: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确保国家法制的完善和落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题五:我国的人大制度

专题五:我国的人大制度

3、人大审议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属于 监督权。
4、人大审议财政预算,属于 决定权 。
【精题选做】 在某市召开的人大会议上,代表就政府预算 提出质疑:某部门电脑预算平均每台为何高达 25000元?政府有关部门对质疑作出详细解析,说 明电脑预算包含软件等费用。该解析得到代表认 可后,年度预算草案才得以表决通过。对该案例 中人大制约政府权力的正确解析是 A、通过制定政府预算控制政府采购 B、通过审批政府预算约束行政开支 C、通过行使立法权规范政府行为 D、通过行使质询权监督政府预算执行
(1)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在上述材料是 怎样体现的?
答: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①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人, 表明人民代表依法行使审议权。 ②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表明人民 代表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③要作人民的忠实代言人,表明人民代表要 履行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
(2)保障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有何意义?
反思:本题考查的是人民代表的权利知识点,人民代表具 有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
三、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地位 职权 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我国国家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力机关体系 会 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区
二、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
——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的产生:
直接选举 ——县(区)及以下) 民主选举 间接选举 ——(市及以上) 差额选举
3、人大代表的任期:
每届5年
4、人民代表的职权:
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发言和表决 免责权。(监督权)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2009年01月05日17:2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和长足进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个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和加深。

我是1985年和刘政同志一起到全国人大工作的。

我俩在进人大之前长期在党的部门工作,对人大制度缺少认识。

当时理论界对人大制度研究也很不够,这方面的书籍和文章都不多见。

到人大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钻研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理论,领会中央特别是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同时虚心向地方人大学习,从实践中汲取营养,逐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了解和认识。

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问题,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制度就是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们经过学习、探讨,认为这样理解过于狭窄。

记得老刘曾写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几个概念和提法问题》,先是刊登在研究室内刊《研究室材料》上,后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我也写过一些文章探究人大制度的内涵。

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研讨,才对“什么是人大制度”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为大家所认可的看法。

再如,研究室从1986年起就根据领导安排,承担了人大监督问题的调研任务。

首先在监督理论方面我们在研究室内刊《调研资料》上刊登了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的一个重要观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引起大家很大兴趣。

接着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监督制约的理论,包括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也研读了西方思想家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结合我国国情,写出了《试论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权》、《论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工作和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等文章,刊登在《研究室材料》、《求是》、《中国法学》等刊物上。

在这些文章中我们都明确指出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以人民的权利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

中国的议会制度 -回复

中国的议会制度 -回复

中国的议会制度-回复中国的议会制度,是指中国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它是中国共产的领导下,以人民为衡量的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步,我们先来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法定机构,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

全国人大的组织架构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大法律问题、监督政府工作、选择国家主要领导人等重要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各地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行使和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讨论、提案、审议法律等形式行使权力,为人民发声。

第二步,我们来看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的地方人大体系分为省级人大、市级人大和县级人大。

地方人大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与全国人大相似,但在地方层面上更加灵活和细致。

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一样,都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着各级政府的权威和代表了当地人民的利益。

地方人大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监督地方政府工作、审议重要事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步,我们来了解中国议会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议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中国的议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真实意愿,通过代表人民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实现人民权力的集中和人民的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中国的议会制度是有多个政参与的多合作制度。

尽管中国共产是执政,但中国的议会制度允许其他派和人民团体参与政治活动和竞选,以实现广泛代表的原则。

第三,中国的议会制度注重人民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

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对代表的选拔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代表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中国的议会制度也强调代表的廉洁自律,以保证代表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四,中国的议会制度注重民主监督和依法管理。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作者:崇连山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主席令第56号•【施行日期】1992.04.0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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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1.全国人大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

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

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

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

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

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5年来的工作,请代表们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

决议通过后,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人大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

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建国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79人,第二届79人,第三届115人,第四届167人,第五届196人,第六、七、八、九届都为155人。

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等额选举。

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比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法律没作规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什么机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大会上还要书面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

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

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

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

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

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

在此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按照这项规定,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

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为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了9个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离退休老干部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繁重的任务。

它每两个月要举行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国家的大事,制定有关的法律;闭会期间,还要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议会外交等。

这就要求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适应繁重工作的需要。

就九届的情况来说,从年龄结构看,许多组成人员不到60岁,还有的委员才40多岁。

从职业构成看,许多人在党的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还有不少是有成就的人。

他们都不是离退休干部。

常委会有些组成人员原在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他们也不是离退休老干部,因为人大是国家机关,人大工作是国家工作。

5.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怎么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

会议举行前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委员长会议的基本职责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任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和顾问人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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