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管理制度
南京地铁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南京地铁设备管理制度范文南京地铁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地铁设备的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稳定,提高地铁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地铁所有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列车、信号系统、通信系统、电力供应系统、风险防控系统等。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设备性质和重要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确保设备管理科学合理。
第五条南京地铁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各地铁线路设备管理分别由各线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设备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按时维修保养,减少设备故障发生。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查,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维修保养情况、故障记录等。
第十二条对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设备巡检管理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检计划和巡检路线,确保目标设备得到定期巡检。
第十四条巡检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检路线和巡检周期进行巡检,巡检期间需保持专注、细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巡检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维修技能,能够自行解决一些常见问题。
第十六条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故障、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巡检后应填写巡检记录,详细描述巡检情况、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管理第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明确维修保养的标准和要求。
南京地铁规矩

南京地铁规矩
南京地铁的规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排队乘车:在进站口、上下车口和换乘口等地方,乘客必须有序排队,按照先后顺序逐一进出车厢。
不得插队或推挤他人。
2. 出站时的礼让:出站时,应礼让正在进站的乘客,不得占据出站口。
3. 尊老爱幼:对老人、孕妇、残疾人和携带婴儿的乘客要给予特殊关注和帮助,尽量为他们让座。
4. 不随地吐痰:地铁站和车厢内是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垃圾箱。
5. 不乱丢杂物:不得随意乱丢废纸、果皮、烟蒂等杂物,保持地铁站和车厢的整洁。
6. 文明乘车:不得吸烟、打闹、喧哗、涂写、刻划、粘贴宣传品等,不得大声喧哗、放音乐或扰乱车厢秩序。
7. 不进禁止区:不得进入禁止通行或封闭区域,不得擅自翻越栏杆、护栏或阻挡环中刺。
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8. 不逃票: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并如实出示有效车票,不得逃票。
以上是南京地铁的一些规定,请乘客在使用地铁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地铁环境。
地铁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最新

地铁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运行秩序,确保乘客安全,维护地铁设施设备完好,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乘坐地铁的乘客和地铁工作人员。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地铁的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车站和车厢内的秩序维护工作。
第四条乘客在地铁站内和车厢内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互相尊重,禁止拉扯攀爬,打闹等恶劣行为。
第五条乘客携带物品应当符合地铁规定的尺寸和重量,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违禁品等物品上车。
第六条乘客应当在地铁车站内和车厢内保持站立或坐姿端正,不得躺卧、趴着或者站在座位上。
第七条乘客在地铁车站内和车厢内禁止吸烟、乞讨、骑车、刷卡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乘客应当保护地铁设施设备,禁止损坏、破坏地铁车站和车厢内的设施。
第九条乘客应当爱护环境,不乱扔废弃物,保持地铁车站和车厢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地铁安全规定,禁止吹口哨、大声喧哗、翻越安全门等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站点下车,不得在车站或车厢内非正常下车。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地铁的紧急疏散规定,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疏散工作。
第十三条乘客如遇紧急情况,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第十四条乘客如发现遗失物品,应当主动交还给地铁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地铁票务规定,不得逃票或者转让他人。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配合地铁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章地铁工作人员责任第十七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务乘客,确保地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听从公司上司安排,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一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地铁设施的完好,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地铁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有效,保障乘客安全。
第二十三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7日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南京地铁罚款制度

南京地铁罚款制度南京地铁罚款制度南京地铁罚款制度是管理南京地铁运营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维护地铁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提高乘客文明素质。
该制度是地铁运营的重要环节,对于地铁运营安全、乘客文明行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南京地铁罚款制度概述南京地铁罚款制度是由南京地铁公司制定、公布并执行的一套管理规程,主要用于对乘客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保持地铁运营秩序良好。
该制度包括地铁列车内禁止行为、进出站禁止行为、进入车站安检禁止行为、地铁站内禁止行为等多项规定,对于态度不良、涉黄涉赌、扰乱公共秩序等重大违规行为,还将进行违法处理。
二、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内容1、地铁列车内禁止行为地铁列车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躺卧睡觉等不文明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罚款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报警处理。
2、进出站禁止行为南京地铁进出站时,禁止逃票、翻越安全门、乱穿闸机、擅自打开应急门等不文明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还会采取违法处理。
3、进入车站安检禁止行为在进入地铁站内安检时,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品,禁止携带易腐物品、易污染物品、大件物品等违反规定的物品,并规定了相关的罚款标准。
4、地铁站内禁止行为南京地铁车站内禁止占用安全通道、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滑手机、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文明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采取违法处理。
三、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意义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规范了乘客行为,提高了广大乘客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方便良好的地铁运营秩序,并提高了地铁运营的安全性。
同时,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为地铁运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实施情况南京地铁罚款制度自发布以来,得到了广大乘客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每逢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时,地铁公司也会密切关注,加强监管和处罚,以保障地铁运营的安全和秩序。
五、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完善在南京地铁罚款制度的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足和漏洞。
南京地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地铁运营管理活动,包括地铁运营企业、乘客、地铁设施设备、地铁运营环境等。
第三条南京地铁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地铁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南京市地铁运营企业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铁运营企业第五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许可证;(二)具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地铁运营管理制度;(二)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准点、舒适、便捷;(三)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四)开展地铁运营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车;(五)做好地铁运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七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二)运营管理制度;(三)设备管理制度;(四)乘客服务管理制度;(五)应急处理制度。
第八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定期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二)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人员素质;(三)完善运营调度系统,提高运营效率;(四)加强运营环境管理,确保地铁运营环境整洁、舒适;(五)做好地铁运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乘客第九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服从地铁运营企业的管理;(二)按照规定购票乘车,不得无票、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三)在地铁车厢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得占用座位、站立区;(五)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站乘车;(六)配合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处置。
地铁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地铁运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乘客、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铁运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1)地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3)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4)工作人员应熟悉地铁线路、设备、设施,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2. 车辆安全(1)地铁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2)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4)车辆检修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检修人员安全。
3. 线路安全(1)地铁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确保线路安全。
(2)线路施工、维修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施工、维修安全。
(3)线路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 站台安全(1)站台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乘客通行安全。
(2)站台工作人员应加强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站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扶手、警示标志等。
5. 乘客安全(1)乘客应自觉遵守地铁乘车规定,文明乘车。
(2)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安全检查。
(3)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安全放置,不得影响他人。
(4)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应急处置1.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2. 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疏散乘客,并上报相关部门。
4.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检查1. 地铁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3. 乘客、工作人员有权对地铁运营安全提出意见和建议,运营单位应认真听取、采纳。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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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损坏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进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设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时,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和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疏解方案。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涉及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尚未明确的部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竣工保修期间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保障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并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
验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九条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安全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的方案:(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不得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进行空中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
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安全监控。
第三章设施管理和安全运营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必须加强对轨道交通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轨道交通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制定服务规范,安全、正点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维修和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车站及列车车厢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器材和设备完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应当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时,应当通过媒体或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客运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
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必须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5倍以下票款。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法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时,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车站工作人员指挥;2(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强行上下列车;(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七)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和乘坐列车时,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二)携带猫、狗等动物和危及运营的飞行动物;?ァ ?(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四)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五)乞讨、卖艺、躺卧;(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的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周围5米范围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等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四章应急和伤亡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