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2024年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4年,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旨在深入整治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加强监管和深化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以下是对2024年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一、工作取得的成绩1. 通过全面排查,发现并取缔了一批违规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有效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环境。
2. 对涉及虚假广告、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正之风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重点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
3. 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发现和制止了一些不正之风行为。
4. 深化改革,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5. 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涉及医疗诈骗、虚假报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整治工作还不够全面,部分地区和单位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够大,导致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2. 对一些不正之风行为的打击不够严厉,处罚措施不够有力,导致相关人员在得知可能受到处罚后仍敢于冒险违规。
3. 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之风问题往往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4. 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评估还不够科学和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估机制。
5. 在深化改革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平衡医疗机构利益和患者权益、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一步的工作展望1. 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和整治医疗机构违规问题,打击医疗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水平,形成合力。
3. 加大对不正之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打击个案,形成震慑。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背景近年来,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在我国医疗体系中日益严重,直接影响到患者就医体验和医疗行业的信誉。
为了提高我国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了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
本文将对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工作目标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消除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医疗服务体系,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实现这一目标,工作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行动。
三、工作内容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向社会公众普及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危害和影响,提高患者的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公正、廉洁的执业原则。
将这些内容纳入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2.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
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取消符合条件的违规医疗机构的资格。
对于涉嫌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3.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就医环境整洁、医疗设备齐全,并提供合理价格的医疗服务。
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以患者的意见和反馈为基础,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对用药和检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管,杜绝医疗服务中的腐败现象。
4.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医疗数据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工作成效经过多年的努力,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医疗机构的资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违规医疗机构的数量显著减少。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得到了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根源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仍然存在违规行为。
其次,医疗服务的价格仍然较高,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浅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状与对策

浅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状与对策【摘要】当前阶段,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逐渐推动下,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各阶段的技术发展也逐渐成熟。
其中,医疗机构作为我国的重要产业以及社会的重要组成,机构中的监督执法以及制度是否足够完善是决定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与重要前提。
卫生监督工作作为我国支柱型产业中的核心内容,肩负着维持我国社会中医疗机构行使其正常功能与履行其正常职责的重要使命。
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是上级部门在维护人民基础公共卫生安全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维护公共安全卫生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该举措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完善公共卫生监督制度体系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等重要环节中具有重大意义。
本篇文章就针对现阶段医疗体系机构中卫生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简要分析,以期为该领域中的问题决策的提出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卫生监督;医疗体系;执法工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上级卫生部门以及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我国下达的相关条例的指导下按照相关的具有一定该法律效应的卫生条款、规章制度等行使其应有的检查权力,并发挥其应有的职责开展相应的法律工作[1]。
现阶段,我国的相关医疗机构内的卫生服务需求与卫生服务供应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巨大缺口,即卫生服务供应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在卫生监督以及卫生服务供需要求不平衡的大环境的干扰与影响下,各类医疗违法事件以及恶性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屡次刷新法律底线,在社会中为医疗机构形象的树立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为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
对此,我国也针对该现象出台了相应的针对策略并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内卫生监督制度管理体系并提高相应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与执法意识[3]。
本文就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与执法相关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针对出现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详细内容如下。
1.我国现存在的医疗机构内部卫生监督执法现状1.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各方面经济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因此人民群众的物质水准也得以提高。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在2023年,健康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
然而,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监督工作的不足在医疗卫生领域,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操作,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监督工作的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的不足,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实施。
其次,在信息管理方面,由于技术不成熟和监管手段不完善,导致人为管理的情况仍然存在。
最后,在政策实施方面,医疗卫生监督政策的实施不够及时、精准、全面,没有达到政策所要实现的效果。
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所存在的不足也是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首先,由于医疗机构中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不足,导致医护人员内部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容易出现错误和失误。
其次,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仍然存在问题,医疗设备的落后和医疗卫生设施的欠缺也让患者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三、监督工作人员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
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行力不够,以及对于医学知识技能的掌握欠缺也导致了监督工作的不足。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措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加强监督工作的措施:(一) 完善监督工作的制度,增加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
与此同时,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减少人为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全面加强管理水平。
(二) 改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模式,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优质的医疗卫生设施,落实每个医护人员的责任,加强医学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素质。
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问题描述: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素质不足:医院服务质量监管需要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医疗知识和管理能力。
然而,由于一些医院管理层对服务质量重视程度不高,对医疗监管岗位的要求不够严格,导致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地监管医院服务质量。
2.监管力度不够:现有的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在监管力度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监管机构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对所有医院进行有效的监管。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监管手段和手段上也存在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医院服务质量问题。
3.监管机制不健全: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也是问题所在。
当前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主要依靠投诉举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但这些方式往往只是事后监管,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此外,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也存在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同时,还需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监管人员。
2.增加监管力量: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应增加医院服务质量监管人员数量,确保对所有医院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作与碰头,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监管效能。
3.完善监管手段和手段: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来改进监管手段和手段。
通过建立医院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强化事前监管:在监管机制方面,应加强事前监管的力度。
通过设立医院服务质量监管评估委员会,定期对医院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应用科学评估手段把控医疗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为了确保医院服务质量监管的公正和客观,可以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独立的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是指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滥用职权、索取回扣、虚报诊疗、开展无效治疗等行为,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自从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统一组织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患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大家对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3. 建立举报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举报电话和在线举报平台,鼓励患者和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医疗服务不正行为,有效打击不法分子。
4.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业人员对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5. 强化惩处措施。
对于查实的医疗服务不正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同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引导医务人员规范行为。
三、问题与挑战在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整治工作覆盖面有限。
由于医疗机构众多、从业人员众多,整治工作覆盖面有限,难以对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监管。
2. 惩处力度不够。
虽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了对医疗服务不正行为的惩处力度,但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仍然存在对不法分子的惩处不力的现象。
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的策略与思考

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的策略与思考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医疗卫生行业也在不断变革。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如何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策略与思考的角度,探讨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的路径和方法。
一、现状与问题1.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
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城乡、区域之间分布不均,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薄弱,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
2.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不高、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的监管体系在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监管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适应新时代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需求。
二、策略与思考1.完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2.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同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倒查和整改。
3.构建完善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
(1)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拓展监管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涵盖到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医疗人才、资金投入等各个领域,形成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3)提高监管效率。
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监管效率。
(4)建立多元化的监管主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形成政府、行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
(5)完善监管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4.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创新发展。
(1)加强科研创新。
加大医疗卫生科研投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科研机构,推动医学科技进步。
(2)推动产业创新。
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促进医疗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整体水平。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心得

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心得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日益突出,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医疗行业的形象。
为此,政府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力度。
作为一名医疗行业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也亲身参与了这场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这次工作的开展,我深刻认识到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存在及其危害,也体会到了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需要加强教育引导。
在治理过程中,我们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制意识。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章制度,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从事任何不正当的医疗行为。
其次,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需要完善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规范,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鼓励医务人员诚信行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再次,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需要强化监管力度。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采购、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监管,严查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医疗服务不正之风。
此外,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医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当行为。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医疗服务。
最后,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治理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
医疗机构应加强与患者、家属、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击医疗服务不正之风。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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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又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
但1996年卫生部在《关于在食品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食品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对取缔的属性在我们国家立法、法学理论、实务执行部门都有不同理解,甚至有较大分歧。
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
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具体到我们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中主要是对无证行医的“黑诊所”的取缔时,我们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其的非法从事医疗服务的药品、器械、场所、各种医疗文书、帐目等的暂时控制,其目的是为了强制停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
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完全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可以参考现行行政处罚的设定模式,采取以法律设定为主,以法规设定为辅的方式,逐步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设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注意:(1)陈述和申辩的机会;(2)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查封、扣押程序(3)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程序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
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五、(4)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行决定书;4.送达;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
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我们认为: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中具体涉及“取缔”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