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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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理解和掌握相关考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要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例如,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而被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也是常考的内容。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具体行政行为则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对于行政处罚,要清楚其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还要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比如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同样是重点。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都需要牢记。

比如,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在实施程序中,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规定都要熟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程序,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程序也是不可忽视的考点。

比如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公民如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还有听证制度,在哪些行政行为中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都需要掌握。

要清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哪些不能申请复议。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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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建设、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规则和行政行为所属权能的法律学科。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宗教等歧视性因素为依据。

4. 自由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机关在具体法律依据下,以自己的名义,具有强制性、单方面、不可撤销的特点进行的具体的具体行为。

2. 成立要件:(1)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 行政对象:行政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行政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

(5)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可以采取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不同的形式。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有效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行为。

3. 取消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4. 撤销行政行为:受理申请、听证或重新审查等程序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5. 取消行政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二、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2)与行政机关:(3)与行政公务人员: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国务院,第二级包括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办事,第三级包括各部委管理的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2、行政机构: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5、行政相对人:简指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6、行政机关的特征:①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②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③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7、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职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① 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授权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立法行为);而委托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② 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授权导致行政权力及法律责任等后果的转移,而委托则并非如此③ 作出行为的名义不同④ 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⑤ 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9、相对人,行政主要包含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为作为权(明显违法、重大违法)。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基本概念1.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3.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4.职权行政主体:指其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

5.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的管理主体。

6.一般行政机关: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7.专门行政机关:指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8.正式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9.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二)资格1.权: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2.名: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责: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关键性因素)4.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1)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除了有行政机关之外,还有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2)行政机关有三种身份,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主体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但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有重要区别。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政法英杰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

再次,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并不属于行政主体。

四、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五、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六、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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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A.行政机关
a.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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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
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行政处分。

b.追偿权。

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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