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合集下载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特点(5个)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当事人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c、不对等性d、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e、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有其特殊性。

(3)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特点:普遍性、基础性和特殊性(2)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1、2、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012年司考笔记-行政法

2012年司考笔记-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公民权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企业内部为私人行政 任何一个机构垄断一个权利仍为专制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如税法,权责一体)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种类裁量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产生原因是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从依法治国 司法机关的权利也讨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①是否有法律依据②合理性看社会效果,利弊衡量三、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 回避: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效率: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民: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撤销→违法→赔偿;废止→合法→补偿(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维护公共利益) 六、权责统一原则效能:法律授予行政执法权,政令有效。

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法》重点考点笔记

《行政法》重点考点笔记

(1)行政立法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执法行为:如公安局对张三进行行政拘留。
(3)行政司法行为:如张三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相当于中立第三方。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如甲是公务员,由于犯错被单位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2)外部行政行为:如甲是普通百姓,公安局对甲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终胜教育
助您上岸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有区间)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如开车闯红灯要扣 6 分并罚款 200 元,是法律作了严格规定的。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区间。如对某行为可以处 500 元-2000 元罚款,可以根据情节罚款 500 元、1000 元、
四、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一般的百姓不可以)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创设权利义务)。
终胜教育
助您上岸
如甲通过驾照考试后,交管部门给甲颁发驾照,当甲有驾照后,就可以合法开车上路,因此颁发驾照为行政行为。
如甲问某警察“历下区的公安局怎么走”,甲不是行政主体,且没有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约束力。
4.执行力。
【解析】
1.公定力(重点):推定合法。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管正确与否,先默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推定合法。如
王某因嫖娼被公安局罚款 1000 元,王某不服,要提起诉讼,在打官司期间 1000 元罚款原1.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97条。

「意思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依《行诉讲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有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差不多原则。

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重点法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历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必须掌握的16个核心考点

历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必须掌握的16个核心考点

历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必须掌握的16个核心考点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必须掌握的16个核心考点。

行政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它所考查的范围比较广,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历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必须掌握的16个核心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答题思路和模板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资料:公务员制度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精讲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宏观指导考点一基本原则【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考点二行政组织【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考点二公务员【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考点三抽象行政行为【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考点四具体行政行为【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考点五行政许可【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考点六行政处罚【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考点七行政强制【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考点八行政公开【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考点九行政复议【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考点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考点十一行政诉讼管辖【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考点十二行政诉讼参加人【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有、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考点十三行政诉讼程序【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考点十四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考点十五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考点十六国家赔偿【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二)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二)

2012 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二)一、行政法中涉及期限的除外条款。

二、含有“也可以”三个字的法条(听过逆向思维的课程的同学应该懂得这个法条的可考性)。

1.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2.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3.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4.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5.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6.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7.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布是为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8.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9.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10.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11.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1、什么是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

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但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

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

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

所以,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

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

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

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不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二、行政法1、行政法定义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

但是,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

行政法最高价值是控制行政权,更低一点的价值是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

当“控权”和“保权”有冲突时,控权的价值优先。

2、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

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

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一、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原则上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1.宪法。

宪法的规定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此外,还有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的规范等等。

2.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80%以上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行政权力的获得、行使和接受监督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仅次于宪法,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渊源的依据。

3.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进行具体化的主要形式,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其他法律渊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三种。

也就是说,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仅限于此三种,国务院制定的不属于此三种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不在行政法规之列,如决定、通知、通告等。

记住这一点,对于掌握国务院行政法规与非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非常重要。

4.地方性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等级效力上,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域效力上,其效力范围也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以内。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的数量大,适用范围广,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规章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应当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效力方面,等级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域效力可以及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规定范围上有两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在效力方面,等级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域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

7.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因其内容涉及我国的行政管理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的相关规定,WTO 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

8.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哪些原则能够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这些原则是否是基本控制行政权的原则。

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又是行政法的具体规范形成和展开的基本依据。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一样的,有两个基本要求:(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五个条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全部具备,就是合法。

缺少一个,就是不合法。

在以后的多个地方还会介绍这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不合法行为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合理的行为同样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合理性原则就产生了。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高的法律理性要求是: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在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裁量决定还应当符合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三、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的功能,是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依据的公开和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的规则,以及关于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公共住处和行政机关取得私人信息的规则。

考生必须掌握《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