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所需材料
办理行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

办理行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办理行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1. 确认案件性质•行政案件包括行政争议、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多种类型。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案件的具体性质。
2. 案件受理条件•检查案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确认是否具备受理资格。
常见的受理条件包括:争议具体对象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无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等。
3.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案件性质和受理条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
确保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4. 行政救济程序•了解行政救济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常见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5. 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注意遵守规定的申请方式和流程。
6. 文书送达与证据保全•在行政案件中,文书送达非常重要,要确保行政机关或法院能够及时送达相关文书。
同时,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或损毁。
7. 主动沟通与协商•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主动与行政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避免无谓的纠纷。
8. 法律援助与律师代理•如果自身无法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可以考虑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代理。
他们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提高案件处理的成功率。
9. 审判程序与结果•对于需要经过行政诉讼的案件,了解并熟悉相关的审判程序与结果。
这包括开庭、调解、判决、上诉等流程,以及各种可能的结果。
10. 保护自身权益•在整个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对待每个环节。
尽量收集证据,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办理行政案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适当调整。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案登记(一)操作规范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2、进行初步审查;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
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属于本案件类型等。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受理案件(1)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办理期限等。
(3)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1)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
(2)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冻结等措施。
(3)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
(3)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院调查取证(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扣押等措施。
(3)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审理1.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2. 评议与判决(1)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2)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
四、执行1. 执行机关执行(1)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2)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强制执行等措施。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1. 引言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特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案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流程。
2. 立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首先需要进行立案。
立案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涉及的违法行为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立案的程序如下: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和相关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合法且具有认定价值。
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如决定立案,则进行下一步的程序。
3. 调查取证案件立案后,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过程如下:根据立案决定,确定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内容。
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进行现场勘查,并收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对相关方进行询问,并记录相关证人证言。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进一步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4. 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根据法律和相关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责任人等因素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根据法定程序,向相关方发送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如需要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时间和途径。
5. 处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
处罚执行的程序如下: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和法定期限,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对处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方的基本信息。
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罚决定得以有效执行。
处理相关方提起的陈述、申辩等程序。
6. 结案当所有的程序都完成后,行政处罚案件将作出结案处理。
结案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的程序如下:对处罚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验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卷内材料(一)受理案件文书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二)处罚(理)决定文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收缴/追缴决定书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10、限期戒毒通知书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12、不予处罚决定书13、治安案件调解书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6、呈请取缔报告书17、取缔通知书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20、传唤证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22、继续盘问通知书23、暂存物品清单24、呈请检查报告书25、检查证26、检查笔录27、扣押物品清单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30、登记物品清单(四)当事人笔录材料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五)鉴定、检测文书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37、管制器具鉴定书38、淫秽物品鉴定书39、枪弹鉴定书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43、重新鉴定申请书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45、重新鉴定结论(六)其他证据材料46、现场勘验笔录、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48、辨认笔录49、物证照片50、书证及照片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53、电话查询记录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七)告知材料58、告知笔录59、其他告知材料(八)听证文书材料60、要求听证申请书6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6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64、听证笔录(九)执行、送达文书65、罚、没款物收据6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6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6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6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70、送达回执(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7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7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7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4、担保人保证书7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7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7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7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四、备考表五、卷宗封底。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一、立案阶段1、收到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材料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2、确认立案需要的材料和证据,包括相关证人证言、涉案物证等,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完成立案报告,包括立案的决定、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报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
二、调查阶段1、在调查阶段,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如询问当事人、约谈证人、鉴定物证等,以收集证据。
2、依法取证,包括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文件、书面证言等,如拒不提供,可依法调取相关记录。
3、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核,进行举证质证等工作,以确定案件事实。
三、听证阶段1、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按照听证程序进行。
2、发出听证通知,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3、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并与证人对质,逐一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
4、对听证会进行记录,整理听证会材料。
四、处罚决定阶段1、在调查和听证的基础上,形成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分析和研究。
2、根据质证结果和证据情况,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3、在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职权,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制定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期限、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送达和履行阶段1、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留存送达证明。
2、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3、行政机关要监督和检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如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可采取强制措施。
4、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履行处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相关案件举报材料2、调查取证相关材料3、听证会通知和记录4、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5、监督和检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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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铁路公安处
办理公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程序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材料
1、受案登记表;
2、询问违法嫌疑人笔录;
3、询问被侵害人笔录及询问证人笔录;
4、查获经过或扭送经过;
5、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作出拘留、罚款2千元以上的,
一式二份)。
二、其他材料
1、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70岁以上老人的,需身份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2、是孕妇的需医院诊断证明;
3、嫌疑人家中有儿童、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需相关证明
材料;
4、非现行查获的,需传唤通知其家属传唤原因及处所的记录
或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原因及处所;
5、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需县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材料;
6、扣押的财物应当收缴、追缴的,需填写收缴、追缴清单;
7、曾经被公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需前科行政处罚决定
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8、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案涉案人员,需治安处罚的,应有
检察院或处法制科、刑警支队说明不够刑事处罚的材料;
9、复印的材料,应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复印时
间。
三、处罚审批
1、派出所权限处罚的案件。
办案单位是派出所的,由派出所
审核案件材料,所领导决定批准;巡警支队、特警队、乘警支队等其他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自行负责审核,由队领导决定批准,但开具处罚决定书必须使用派出所印章的处罚决定书,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2、公安处权限处罚的案件,办案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三科
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处罚意见,处领导决定批准。
四、案卷的装订
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及装订顺序办理。
20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