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供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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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务管理制度汇编

学院教务管理制度汇编

学院教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教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涉及所有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教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服务管理的宗旨,积极推进教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第四条学院教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全面提高教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水平。

第五条学院教学教务管理委员会是学院教务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教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教务管理工作按照“教学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管理、教学资源建设”五大模块进行。

第七条学院教务管理工作应注重综合协调,确保教学环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课程建设与评价,推动课程建设改革,制定课程建设评价机制,促进教学内容不断更新。

第十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教学实施与监控,建立教学过程监控行为,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建立教学资源数据库,促进教学资源的优化利用。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教学改革与创新,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创新实践,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

第十三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教学评价与反馈,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价体系,促进对教学活动的反馈和改进。

第十四条学院教学管理应强化教学风评与公平,加强对教学风评的监管,保障教学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五条学院课程管理应坚持课程建设与评价相结合,推动课程建设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六条学院课程管理应强化课程质量监控,建立课程质量监控机制,确保课程质量。

第十七条学院课程管理应强化课程资源共享,建立课程数据库,促进课程资源的共享。

第十八条学院课程管理应强化课程评价与反馈,建立课程评价体系,促进对课程的反馈和改进。

学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部分:学生行为规范一、守时守纪1.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2. 学生应按规定穿着校服,不得随意更换或擅自修改。

3. 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规定,保持宿舍内环境整洁,不得擅自离校或留宿外来人员。

二、尊敬师长1. 学生应尊重老师并听从其管理。

2. 学生不得对老师进行恶意讽刺、辱骂或攻击。

3. 学生应尊重同学,不得进行欺负或歧视行为。

三、学习规范1.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备课复习。

2. 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堂活动,不得随意离开自习或影响他人学习。

3. 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或相互抄袭。

四、校园安全1. 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奔跑或乱停车。

2. 学生应注意食品安全,不得在校园内买卖或食用未经检验的食品。

3. 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进行打架斗殴或其他危险行为。

五、公共设施维护1. 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坏或污染。

2. 学生应遵守学校图书馆规定,不得私自借阅或损坏图书资料。

第二部分:师生交流管理一、教师行为规范1. 教师应尊重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侮辱。

2. 教师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不得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语或行为。

3. 教师应遵守学校教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教学内容或安排。

二、学生评价制度1. 学校应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制度,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学生。

2. 学校应及时对学生进行评价反馈,鼓励优秀表现,指导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管理纪律规定一、学校纪律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 学校应对教职工、学生及家长进行管理,并及时处理违纪事件。

3. 学校应加强纪律教育,提升学生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二、教职工管理1.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教职工应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教职工应保守学校机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或学校文件。

三、家长督导1. 家长应关心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管理。

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院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及教职工等。

第三条学院教学管理遵循“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的办学宗旨,强化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院教学管理遵循“全员参与、质量保证、创新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教学管理机制,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第五条学院教学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设教务处、教学督导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各自负责学院教学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六条学院每学年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计划,明确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学院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制教学计划,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院教务处负责审核和公布学院教学计划,确保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第九条学院教务处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教学计划按时完成。

第十条学院教学督导中心负责对学院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章教学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学院要严格执行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安排师生参与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过程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院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课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学院要积极推行课堂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展与学生互动、合作学习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学院教学督导中心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优化教学环境。

第十五条学院要及时总结和分享教学经验,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实践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学院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管理,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院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教育教学管理第五条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各个环节的质量。

第八条学院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九条学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院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三、科研管理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科研发展规划,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学院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

四、行政管理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学院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学院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学院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

五、服务工作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服务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师生和社会的需求。

第十九条学院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学院制度汇编

学院制度汇编

学院制度汇编学院制度汇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学院制度遵循学院的宗旨和任务,维护学院的正常运转和学术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院制度范围内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制定特殊规定。

第三条学院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学院行政机关所有。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应当出勤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考试,并遵守教师的教学纪律。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认真备课,按时上课,确保教学质量,并严禁迟到、早退。

第七条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第八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研讨和竞赛活动,鼓励教职工进行科研项目。

第三章学术研究第九条教师可以提出学术研究项目,并向学院行政机关申请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十条学生可以参与教师的学术研究项目,并获得相应的学术指导。

第十一条学术研究成果应当遵守学院的学术规范,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行为规范,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培养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院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奖励学业优秀和社会公益活动,处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如有休学、退学、开除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手续,需提前向学院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章师德师风第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尊重学生,乐于助人。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教职工不得随意扣分、恶意灌输思想、进行人身攻击等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学院将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评定教师的绩效和学术贡献。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条学院将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的标准和程序由学院行政机关制定。

第二十一条奖励可以分为学术奖励、思想品德奖励、学业奖励等,具体奖励方式和名称由学院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分可以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具体处分方式和名称由学院行政机关决定。

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学院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院良好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院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符合学院实际情况。

第五条学院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院领导机构。

第六条学院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进和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领导机构进行解释。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院依据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院教学管理实行教学工作质量评估,定期对教师和课程进行评估。

第十条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教学档案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学院统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保障教学需求。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教学管理要强化课程建设和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教学检查督导制度,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对学生信息进行科学、全面、及时地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学院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建立规范的学生组织和社团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院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学院要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开设相应的素质教育课程。

第二十条学院要对学生进行日常考勤和行为管理,严格执行校纪校规。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师资队伍管理规定,建立并健全教师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做好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提供相应的教学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规范教师日常工作行为,保障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全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全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现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凡此规章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条学校严禁师生员工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生必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进行暴力行为、赌博、吸烟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学生不得打架斗殴,传播不良信息,如果发现以上行为,学校将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得旷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学校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停课、劝退等。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条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十一条教师在本课堂内应该认真备课,授课认真,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教师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请假,请假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第十三条教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在学生管理中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辞职等。

第四章师生交流第十六条教师和学生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在相互交流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向老师反映学习、生活中的问题,老师有责任及时解决并帮助学生。

第十八条老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羞辱、歧视行为,严禁体罚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对老师进行侮辱、辱骂行为,应该尊重老师的权威。

第二十条师生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友好、互助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校园安全第二十一条学校要确保校园内的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禁师生员工擅自进出校园,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1 2 3 4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和行政人员考评工作管理
外聘教师工作管理
教职员工招聘工作管理
职称评定服务工作管理
院党政办工作要点
1 2 3 4
党建事络建设和服务工作管理
各单位工作执行力工作管理
团委工作要点
1 2 3 4
院系两级第二课堂学习活动工作管理
文体活动工作管理
社团建设工作管理
评选满意教师工作管理
招就处工作要点
1 2 3
招生及新学生进校工作管理
对全院就业工作的指导和评估管理
对毕业生就业广开门路服务管理
保卫处工作要点
1 2 3
安全防范工作管理
文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管理
处理安全事故工作管理
后勤处工作要点
1 2
保证教学场所设施有效使用工作管理
保证教学、实验、办公用品及时到位工作管理
2009—2010 各管理单位工作要点
教务处工作要点
1 2 3 4
教学计划的执行和课程教学进度的管理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
课堂教学纪律和教学事故工作管理
专业和课程建设改革管理
学工处工作要点
1 2 3 4
常规班级建设管理
辅导员工作管理
安全稳定,遵守校纪校规工作管理
文明宿舍建设管理
人事处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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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供学
生用)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

(供学生用)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务处编印
二00七年四月
目录
1.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2.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3.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5.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6.南昌大学(鄱阳湖校区)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7.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考场规则(修订)
8.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10.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留、降级学生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
11.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毕业前补考免
考管理规定
12.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学
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5学分。

学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

我校本科开设的课程为通识课、核心课和选修课,通识课和核心课为必修课程。

第七条全日制本科生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八条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团队协作精神、自主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学分”、“才艺学分”、“自学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四类奖励学分。

1、“创新学分”: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科学研究,排名前五名者计3学分。

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在前三名)在省
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国家专利计3学分;进行小发明或小创造获省级以上的奖励计3学分。

2、“才艺学分”: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和学生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3、“自学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4、“社会实践学分”:凡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5、以上各奖励学分均由教务处负责
审批确认。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也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由于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参加考核。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换。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评分,采用平时、期中、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可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由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

缓考安排在与该课程补考时间同时进行。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无成绩,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具体办理按学工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

第五章补考、免修
第二十一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证书,可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复学学生在转专业、休学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原则上
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可在符合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的原则下自主选择学科、专业,进行培养。

学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学科、专业分流比例。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选科之后转学科、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科、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科、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具体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跨学科转学科、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三)批准转学科、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按时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四)学生转学科、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已在本校入学学习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有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方向、委托培养
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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