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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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云政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态立省,环境优先,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投入和工作力度,在经济总量翻番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总体良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由于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粗放型增长特征明显,污染防治水平不高,节能减排压力增大,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日趋明显,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落实“四个同步”推动科学发展。

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强化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将环境容量、自然禀赋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以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发展,以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以环境成本优化增长方式,推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创新环保工作思路,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制约科学发展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进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步提高、产业竞争力与生态竞争力同步提升、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同步加快。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环办科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辽环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各单位:《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7月12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做好督察指出问题整改的组织调度、督导帮扶、督办提醒、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实行厅党组领导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负责制,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项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统筹组织协调本地区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报告。

(一)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推进本地区内全部整改任务整改落实及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工作,组织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整改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报告,并组织推动解决。

(二)负责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日常调度、实地督导、问题督办、验收复核等工作机制,做实工作举措,把好整改工作第一道关。

应组织对销号申请进行复核。

(三)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推动问题解决。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与区域监察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称省督察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改落实工作。

(一)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责任单位的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方案,并负责整改。

安全生产排查报告

安全生产排查报告

安全生产排查报告•相关推荐安全生产排查报告(精选11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

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排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产排查报告篇1根据《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对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现将推进情况汇报如下: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立即向各燃气公司下发了文件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开展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加强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及维护等环节安全风险工作。

要求于9月5日前完成各厂站的风险摸排、重大危险源排查,并建立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

二、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我市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检查共3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3个,完成整改3个。

对各燃气企业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情况进行了核验,要求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维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

同时,还排查了架设在桥梁上的及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节敏感区域的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情况;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执行国家标准,避开地震、洪灾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情况;对老旧燃气管线、停用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置情况;燃气加气站、配送站的设置和安全运行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燃气生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在要求时间前完成排查工作。

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对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项目,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项目,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对非法违规建设的企业及项目,立即依法取缔关停。

关于印发《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字号】辽环发〔2019〕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环境安全工作,厅党组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请各市按照省厅制定的《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维护环境安全,确保取得实效。

联系人:安义强电话:(024)62788582传真:(024)62788583邮箱:****************附件:《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3月30日附件紧急开展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强化对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监管,进一步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结合“百日攻坚战”和全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标本兼治,把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化源头治理,紧盯重点化工园区和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等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消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摸清应急资源底数,有针对性提高和改进应急能力,全力维护环境安全。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2024年环境隐患排查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环境隐患排查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环境隐患排查制度范文为切实加强本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有效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____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和企业Ⅲ级(企业一般环境事件)。

(1)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

事故影响超出厂区范围,硅塑料废料遇明火发生火灾,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因冷却效果不佳导致爆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水接管水质较差,影响外界水环境以及废气处理装置损坏污染大气。

临近的企业受到影响,或者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厂区之外的周围地区,引起群众性影响(社会级);(2)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

事故的有害影响超出车间范围,如降解工段和聚合工段的物料泄漏,储存仓库硫酸等原辅材料泄漏,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

但局限在厂界区之内并且可被遏制和控制在厂区内,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公司级);(3)企业Ⅲ级(企业一般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事故,影响车间生产,如原辅材料的小面积泄漏,工艺反应中反应釜物料的小范围泄漏等。

事故有害影响局限在车间之内,并可被现场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本公司局部区域内,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车间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责任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由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三条各部门须积极配合公司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遏制事故的扩散或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部门实行内部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云环通〔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云环通〔2015〕25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并转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2015年2月6日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职能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部门联动执法联勤制度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联席会议制度;(二)联络员制度;(三)信息通报制度;(四)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五)案件移送制度;(六)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制度;(七)奖惩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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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发[2015]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5〕1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4年12月25日印发了《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云政办函〔2014〕218号,以下简称《方案》)。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结合当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及其配套法规的重要举措;是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

省厅已经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环评处、污防处、辐射处、规财处、湖泊处、自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地务必认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参照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为保障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效果,省厅建立了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分类指导负责的工作机制,针对《方案》确定的6大排查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责任(详见附件)。

各地要精心组织,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同时,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监、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联动,互通信息,形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

做到排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同时,应围绕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除《方案》明确要求报送的信息外,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以简报的形式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责任分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日
附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责任分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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