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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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

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

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
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可能意味着公司的上市地位受到关注。

这种问询函通常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
调查的一种方式。

公司应该认真对待这样的问询函,并且及时、诚实、全面地回复。

首先,公司需要仔细阅读问询函,了解深交所关
注的具体问题。

其次,公司需要对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调查,以
确保回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问询函的回复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

此外,公司还需要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密切合作,以确
保问询函回复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最后,公司需要及时将回复函提
交给深交所,并在必要时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解决可能存在的
问题。

总之,对于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需要高度重视,
并以诚实、全面的态度进行回复,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股东利益。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二、 公司目前出资情况及在投资基金享有的权益
1、公司目前出资情况
截止 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及孙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实缴出资
67,911,762.00 元,占艳阳天基金实缴出资 68,174,500.00 元的 99.60%,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投资企业
认缴金额
持股比 例(%)
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30,102,169.28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 15,382,477.47 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8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南洋股份 2017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中的“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 义的损益项目”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 关规定。
7
(本页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洋天融信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说明的签章页,以下无 正文)
问题一:问询函第 2 题第(1)点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投资 成立珠海安赐艳阳天网络信息安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艳阳天基金”)。该投资基金总规模 50,000 万元,其中公司及孙公司认缴出 资 49,800 万元,占比 99.60%。艳阳天基金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中网信息及鸿翼股份定向发行的股份。 (1)请结合公司目前出资情况及在投资基金享有的权益,补充说明将该投 资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答问题

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答问题

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答问题对于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答,主要应根据具体的问询内容来做出答复。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示例:尊敬的监管部门:感谢贵部下发的《关于对XXX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XXXX】第XX号) ,我们已经收到并认真阅读了该函件。

对于其中的各项问题,我司进行了逐条落实,现回复如下:1. 关于毛利率问题:报告期内,我公司毛利率为XX%,同比下降了XX个百分点。

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人工成本的增加,导致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销售策略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对毛利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关于研发投入问题:我公司在报告期内加大了对研发的投入,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

这些投入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发、现有产品的改进以及生产工艺的优化等方面。

公司认为,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地位。

3. 关于存货问题:报告期末,我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主要是由于产品结构的调整和销售策略的变化所致。

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加强销售预测、优化生产计划、降低库存等,以降低存货风险。

4. 关于应收账款问题:报告期末,我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是由于部分客户出现了付款延迟的情况。

公司已经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坏账风险。

5.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报告期内,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这些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没有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以确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6. 关于环保问题:我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报告期内,我公司加大了对环保设施的投入和升级改造力度,以提高环保处理能力和降低污染物排放。

同时,公司也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我司对年报问询函的回答,如有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的内容,请随时告知。

上工申贝: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上工申贝: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上工B股公告编号:2020-033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2020-029号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回复。

鉴于《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补充完善,且需要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6月12日前回复《问询函》。

延期期间,公司将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业绩补偿会计处理

业绩补偿会计处理

泰尔重工: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查看公告)公告日期:2016-07-16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6〕5-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重工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2016〕第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

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根据报告书,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承诺2016 年至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600 万元、4,100 万元和5,300 万元,三年合计12,000 万元。

同时,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达成了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请补充披露上述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

同时,请根据《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金额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问询函第2 条)一、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

(一)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1.本次交易不属于强制业绩补偿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长鹰信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长鹰信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况如下:
质权人
质押起至日
质押数量
质押比例
平仓价格 收盘价
(万股) 占自身所持比例 占总股份比例 (元/股)

中信证券股份 2017.4.26-2 10,400.52 100.00%
26.00%
20.00
19.20
有限公司
020.4.23
(2)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再次披露《关于公司股价异动及第一大股东质 押股份触及平仓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接到长鹰天启办理股权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 股东股份初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大股
质押开始 质押到期
质押数量
质权人
名称 东及一致行动人


本次质押占其 用途
所持股份比例
长鹰
104,005, 2017 年 4 2020 年 4 中信证券股份
补充企业

(4)、质权人及实际资金融出方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互信基础以及长鹰信质 良好的发展前景,表示目前没有平仓计划。
长鹰天启持有的公司股票虽然触及平仓线,但长鹰天启已经就此事与质权人
及实际资金融出方经过多次良好的沟通,根据《关于股权质押进展情况的函》内
容得知,长鹰天启的股票目前不会被平仓。针对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触及平仓线
2018 年 9 月 18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长鹰天启的《关于股权质押进展情 况的函》,长鹰天启与质权人及实际资金融出方经过多次良好的沟通,达成如下
一致意见:
(1)、长鹰天启与质权人及实际资金融出方于 9 月 12 日至 9 月 18 日期间多 次进行良好沟通,双方对目前长鹰信质股价异常波动达成一致理解;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博创科技:问询函专项说明

问询函专项说明天健函〔2020〕4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由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要我们说明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除特别说明外,本专项说明中涉及金额的单位均为万元)一、年报披露,子公司成都迪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谱光电公司) 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6.1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完成率为54.41%。

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并购迪谱光电公司形成的9,257.76万元商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18.82万元。

请会计师说明对商誉减值测试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以及对商誉减值计提充分性的明确意见。

(问询函第3条第(3)点)(一)商誉减值测试实施的审计程序博创科技公司于2018年7月购买成都迪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谱光电公司)100.00%的股权,购买日迪谱光电公司100%股权形成商誉金额9,257.76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迪谱光电公司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3,453.99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2,835.17万元,低于账面价值618.82万元,博创科技公司因此确认迪谱光电公司商誉减值损失618.82万元。

针对商誉减值测试,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了解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2.复核管理层以前年度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和实际经营结果,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3.了解并评价管理层聘用的外部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4.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使用方法的合理性和一致性;5.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复核相关假设是否与总体经济环境、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历史经验、运营计划、经审批预算、会议纪要、管理层使用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假设等相符;6.测试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并复核减值测试中有关信息的内在一致性;7.测试管理层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是否准确;8.检查与商誉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问询函监管会导致审计师变更吗——基于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研究

[收稿日期]20201021[基金项目]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8JR3RA215);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项目(201801;201802)[作者简介]沈萍(1964—),女,湖北黄陂人,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理财;景瑞(1993—),女,甘肃武威人,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邮箱:756032477@qq.com。

问询函监管会导致审计师变更吗?———基于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研究沈 萍,景 瑞(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甘肃兰州730020)[摘 要]利用我国A股上市公司2015—2019年数据,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审计师的角度探讨问询函监管机制的经济后果。

研究发现:公司收到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后更易发生审计师变更。

进一步从审计供给方与审计需求方两个角度对审计师变更进行深层次分析,发现年报问询函监管机制更易导致公司辞退不具备行业专长的审计师,风险较大的公司收函后更可能发生审计师变更。

最后对年报问询函进行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问询函包含的问题数量多以及年报问询函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核查意见,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更高。

结论丰富了问询函的经济后果分析,也为审计师和客户关系重构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年报问询函;审计师变更;审计师行业专长;财务风险;审计意见;监管机制;审计定价[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3114(2021)01001709一、引言自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运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来,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方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

此项业务开通后,不经过交易所审核的上市公司公告可以直接提供给指定披露媒体,由交易所进行事后监督。

在这种“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制度革新背景下,作为信息披露一线监管机构的证监会推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其中问询函制度发挥的监管作用尤为引人注目。

上市公司 重整投资人 关联关系 问询函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关联关系问询函
尊敬的投资人: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以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关联关系,我们收到了问询函。

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我们需要明确重整投资人的定义。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公司重整过程中,为公司提供资金以帮助其渡过困境的投资者。

这些投资人通常会为公司提供资本,以帮助其偿还债务、重组资产或者进行其他重整措施。

在关联关系方面,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间可能存在多种关系。

一种常见的关联关系是,重整投资人可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这意味着他们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且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

除此之外,重整投资人还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债权关系,即他们提供了贷款或债券,作为公司资金的来源。

对于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监管机构通常会进行问询,以确保相关交易和协议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问询函是监管机构向相关方发出的一种询问函件,通常包含了对关联关系的具体问题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的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回复问询函,并提供满足监管要求的答案和材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回复问询函时,上市公司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上市公司应避免
提供歧义或误导的信息,以防给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困惑。

总结起来,关于以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关联关系的问询函,上市公司需要认真回复,并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和证据。

这是一项严肃的任务,需要公司全力配合,并确保回复内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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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72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请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关联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以及新余投控收购上市公司的原因。

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为更高效支持公司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主营业务及装饰物联网、健康人居、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建筑信息化等新兴业务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本的融合,实现公司新一轮增长,同时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拟让渡公司控制权,为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全力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

新余投控作为新余市唯一一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定位为新余市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经济运行的支撑平台和资产的运营平台,主要负责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区域开发、水利水电、旅游开发等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任务,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高度战略协同关系。

(1)本次收购顺应新余市宏观经济战略规划
当前新余市正处于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引入粤港澳大湾区优质企业、资源、项目、人才,推动产业规模扩张与结构升级。

公司作为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及深圳特区优秀企业,扎根深圳、辐
射全国,与新余市经济发展的资源需求相契合。

此次收购正是新余市拥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带,将新余市建成赣粤双向开放新高地这一宏观战略的微观体现。

(2)本次收购是新余投控对江西省《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方案》的积极响应
《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方案》计划通过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推动江西省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及创新发展,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助推江西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本次收购将使新余投控控股一家上市公司平台并实现财务并表,为新余市国有体系的上市公司力量添砖加瓦,进一步提升新余市属国企直接融资能力及新余市国有资产证券化率,也是新余市国有企业对江西省《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方案》的积极响应。

(3)本次收购有助于新余投控进行产业整合与升级,发挥新余投控与公司的协同效应
新余投控作为新余市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在城市基建工程等领域具备项目开发、资源获取、工程承接等优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相契合。

同时,公司作为一家集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及物联网平台、新材料研发与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上市企业集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与新余投控的产业升级方向相契合。

本次收购将为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为新余投控进行产业整合与升级,围绕主业打造上下游产业链助力。

2、你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放弃部分表决权的原因,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表决权放弃协议》的执行期限,以及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件,表决权恢复条件是否与不可撤销的承诺相冲突。

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智大控股放弃表决权的原因
智大控股放弃表决权是为了支持新余投控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增强新余投控对公司的控制力,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支持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2)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公司章程》第3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而表决权作为一项股东权利,可以被股东放弃。

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各方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而达成,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智大控股自愿放弃所持公司剩余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3)《表决权放弃协议》的执行期限,以及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件,表决权恢复条件是否与不可撤销的承诺相冲突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本次表决权放弃是指智大控股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放弃其持有的本次拟转让的公司56,677,500股股份之后仍直接持有的31,749,0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1%)对应的表决权,且除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放弃的表决权。

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仅为各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所达成的框架协议,尚需各方进一步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交易方案及相关安排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仍在就表决权放弃的包括执行期限,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件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尚未正式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新余投控持有你公司29.99%的股份,智大控股持有你公司14.11%的股份。

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本次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为过渡期安排,如是,请说明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如否,请说明未来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撤销本次放弃表决权协议的可能性,及相应解决方案;
(2)交易双方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安排,上市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

回复:
(1)本次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为过渡期安排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仍在就表决权放弃的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尚未正式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交易双方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安排,上市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
A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
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拟让渡公司控制权,为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智大控股自愿放弃其所持剩余全部股份相应的表决权;新余投控持有的公司67,477,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具有表决权,新余投控拥有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B交易各方关于公司治理的安排有助于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交易各方已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中约定,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在现有7名董事基础上新增2名非独立董事会席位,共计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席位共3名,其中含1名职工监事,新余投控和智大控股于交割完成后依法对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期限截止目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调整安排为:(1)新余投控推荐/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及2名非职工监事,新余投控有权推荐/提名目标公司当前董事长继续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在保持原有高管团队相关稳定的情况下,新余投控有权推荐目标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2)智大控股及其关联方推荐/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

C智大控股及其关联方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交割日后,在未经新余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智大控股、叶秀冬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智大控股、叶秀冬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及智大控股关联方、叶秀冬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公司股份;智大控股、叶秀冬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及智大控股关联方、叶秀冬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
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D各方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各方已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上述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将增加协议各方违约成本,有助于促使协议生效后各方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将使新余投控取得公司控制权,相关安排有助于确保新余投控享有的公司控制权稳定。

4、请补充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余投控对上市公司业务的整合安排,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性的具体情况。

回复: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新余投控承诺获得公司控制权后,原则上将保持现有管理层基本稳定,实现上市公司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平稳过渡,并向公司提供满足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的融资支持及产业协同赋能,提升其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已形成在南方以深圳总部为根据地辐射粤港澳大湾区,北方以雄安奇信为中心辐射雄安新区、京津冀等区域的战略布局。

而新余市则位于中部的江西省,是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成员。

新余投控作为新余市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在城市基建工程等领域具备项目开发、资源获取、工程承接等优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相契合。

若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有望在新余投控的基建项目中发挥主业协同优势,从而进一步在中部地区市场发力。

综上所述,新余投控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良好的战略协同关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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