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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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

侵权责任法复习

侵权责任法复习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1、保护范围:权利+法益。

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的权益,但由司法解释确定的民事权益,如人身自由;死者的人身利益;债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下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2、狭义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收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加害行为。

3、准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主体有监护人、雇主、国家机关、物件的保有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

4、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3)责任形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侵权责任的功能:填补功能,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7、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第二章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2、一元归责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的任何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推定:其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5、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适用范围: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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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史上最全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5.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7.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9.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0.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1.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及论述1.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

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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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 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联系首先,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相联系,有些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其次,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救济。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1.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2)国家赔偿责任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立法例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二讲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有以下5种)1.其他人格利益——亦即一般人格利益,是指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人格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可以包括:如,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知情权;声音权、形象权(后两者未为我国法律规定)等。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杨立新)(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四、侵权行为形态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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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性考点
一、侵权责任的功能
1.填补损害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预防损害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
3.教育与惩戒作用
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
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二、归责原则理论
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
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
(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
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
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
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
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
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
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
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
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
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
1.加害行为
(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
(3)内容
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
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4)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有权利义务效果的法定性。

2.损害
(1)定义
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区别
(为个人归纳)
①财产和人身侵害/人身权、特定人格关系等
②全部实际损害/严重
3.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过错
(1)定义: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本质上具有不正当性
(2)过失的判断标准:理性人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的程度
五、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名誉权
自然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社会评价
法人、非法人组织:商誉
侵害名誉权要件
a、散布他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的情况
b 、散布情况不真实
c、有损他人名誉
2.隐私权
自然人对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私生活不受侵扰或公开
(2)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或公开
(3)法律限制:基于社会或公众利益的需求而公开他人的信息
保护对象;行为构成;法律限制(个人归纳)
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行为人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
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互冲突。

1.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②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侵权法上的损害(侵害了履行利益之外的权益)
a、两个请求权,有权选择
b、一旦选定,不能更改,亦不能另行起诉
c、如未选择,法院可为其确定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义务内容不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4)时效
(5)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
(6)责任方式不同如支付违约金
(7)责任范围不同违约:可预期/侵权:实际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责任不同
(9)诉讼管辖不同
七、惩罚性赔偿
(1)定义: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

(2)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八、用人者责任·职务活动范围
1.前提:存在雇佣关系
2.用人者支配被用人者活动
3.被用人者是为用人者利益活动
数人共同侵权
抗辩事由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Ps.见义勇为条款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理解与正当防卫区别
例:张三殴打李四,王五路过并反击张三
(1)张三受损,因正当防卫不获赔。

王五受损,可主张张三赔偿,张三逃逸或无力赔偿时,李四适当补偿。

财产损失赔偿
1.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物损和其他直接财产损失;价值可计算
(2)适当赔偿原则
间接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确定
2.计算标准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
1.死亡赔偿
(1)死亡赔偿金
城镇可支配收入(农村纯收入)×20(年)
城镇、农村:法院所在地
60周岁以上20年减多余75周岁以上5年
(2)丧葬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2.残疾赔偿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2)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丧失说20年
3.一般
(1)医疗费
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后续治疗费可另行起诉
(2)护理费
护理人员的花费:
收入(误工费/护工劳务)、人数(原则1人)、期限(自理为止,不超20年)护理级别
(3)交通费
就医、转院、参加处理事故
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车旅费标准(硬座、三等舱等)
(4)康复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5)营养费
伤残情况+医疗机构意见
(6)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伙食-平时伙食
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收入:实际减少(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兼职工作收入等)
没有固定收入:最近3年平均收入
举证不能:相同相近行业平均工资
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1)后果严重无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身自由)或隐私利益
(3)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
(4)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的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2.请求权人
(1)被侵权人请求权
情形:人格权益/身份关系/人格象征意义
要求:不得继承和转让
例外:承诺金钱赔偿;被侵权人已起诉
(2)近亲属请求权
情形:相关被侵权人死亡/死者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受到侵害3.赔偿数额
(1)过错程度
(2)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3)后果
(4)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
(6)平均生活水平
特殊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道路优先通过权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
涉及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3.责任主体认定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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