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向各通汇单位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下称结算中心)内部风险控制,保证结算资金安全性、流通性与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章,结合结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资金同业存放第二条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应遵循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益的原则。
资金同业存放的程序如下:(一)5,000万元(含)以下的短期同业存放资金,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与开户单位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二)同业存放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1、由结算中心提出资金同业存放的书面意见,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邀标书;2、结算中心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提出开户行的初步意见,并随附各投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资料;3、省联社社务会议根据结算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最终确定开户单位,并签订《同业存款协议》。
第三条结算中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程序如下:(一)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中必须有“该账户款项到期后必须划转到省联社在人行开立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条款;(二)依据所签订的《同业存款协议》,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及程序在开户行开立一般账户;(三)结算中心业务主管根据《同业存款协议》填制《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由记账员、复核员、业务主管与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联社分管领导或经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审批;(四)结算中心记账员接到《同业存款协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后录入往账,复核员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复核往账,授权人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授权,发送往账。
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XXXXXX关于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XX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财政资金管理国库科内部操作规程:一、拨款印鉴和凭证的管理1、财政资金的拨付按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拨款印鉴。
2、财政资金拨款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组成,资金拨款凭证须同时加盖以上二枚印章方能生效。
3、印鉴按交叉审核,分离制约的原则严格管理。
并实行专人专岗保险柜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印鉴必须锁进保险柜。
任何一岗不能同时管理两类印章。
4、印鉴保管人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印鉴需本人自行加盖,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
5、遇印鉴保管人员外出,经科负责人同意印鉴可委托他人代管,但不得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同时委托同一人代管。
代管期间要建立印鉴接交登记手续。
6、拨款凭证实行专人负责制。
领用时,凭证保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在领用人签字后,将凭证从保险柜取出,发放给领用人。
缴销时,凭证保管人依据缴销人签章的缴销清单,认真清点数量后,将凭证存入保险柜。
取出凭证保管人按月、按单位统计领用数、缴销数,并提供给科负责人。
7、所有银行单据实行专人传递。
银行领取单据时,必须签收登记,登记本由专人保险柜保管,不得销毁。
二、财政资金收入科内收缴与退付流程1、总预算会计根据当年收入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收入执行进度,加强与收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导收入及时缴库。
2、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总会计定期进行核算与清理,并在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及时划转国库。
3、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由预算单位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银行代收网点按“银行代收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4、对收入缴库中串科目、串级次的收入,应依据收入调库原则,填制收入更正通知书,自下而上逐笔调整,不得采取汇总更正办法予以调整。
结算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结算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结算业务顺利进行,防范各类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结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结算中心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物理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
(2)结算中心大门应配备防盗门、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防止非法侵入。
(3)结算中心内部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结算中心内部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疏散演练。
2. 信息化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不得随意修改系统设置。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的管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
3. 资金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资金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无误。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现金、支票等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存放。
4. 文件安全管理(1)结算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
(2)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文件,不得随意丢弃或泄露。
(3)结算中心应定期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文件完整。
(4)结算中心应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严格控制文件传递。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结算中心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结算中心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3. 结算中心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 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 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企业结算中心方案

企业结算中心方案1. 方案简介企业结算中心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结算问题而设立的一个中央化的结算部门。
其作用是统一管理集团企业内部结算,优化资金利用效率和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管理风险。
本文将介绍企业结算中心的实施意义及操作指南。
2. 实施意义2.1 实现集中化管理企业结算中心的建立,有助于实现集中化管理。
通过中心化的管理,能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节省了人力成本和开支。
结算中心可以通过对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对于公司财务报表和结算有更加科学、可靠的支撑。
2.2 降低资金运营风险通过结算中心的对企业内部结算数据和过程进行管理,避免了企业财务出现疏漏和管理混乱的情况,减少实际资金运营风险。
在企业业务活动中,结算中心能够帮助稳定资金流动,避免资金异常波动和风险的发生,提升了公司的运营风险防范能力。
2.3 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企业的内部结算涉及到的数据极其复杂,涉及到的数据量非常庞大,而且还涉及到跨部门、跨区域的结算业务,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传输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中心化管理的方式不仅能够保证数据的质量和精度,而且还能够大大缩短结算时间,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为企业提供更简便、快捷的业务往来和交流平台。
3. 操作指南3.1 设立结算中心企业在建立结算中心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企业规模、运营规模、业务需求、资金情况等,选定合适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为中心的运营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制定公司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制定结算中心的公司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工作流程的顺畅。
同时,还应设置健全合规风险控制制度,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3.3 优选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是企业内部结算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尤其是跨境交易的结算方式,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企业内部结算的风险和成本。
3.4 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在实施企业结算中心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业务流程和财务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防范风险,避免出现漏洞。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所结算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结算主体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主体为结算中心,负责处理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结算方式1. 交易所交易采用T+0实时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成交后,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系统,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准确。
3.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结算方式,但应当提前告知市场参与者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结算流程1. 交易完成后,结算中心根据成交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卖方交付证券。
3. 结算中心对买卖双方的账户进行调账,并告知相关交易参与者结算结果。
4. 结算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易参与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资金保障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处理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2. 结算中心应当每日进行资金交收,保证交易所交易的资金安全。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 如有资金不足或者发生其他资金风险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监督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结算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监管机构有权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结算中心的正常运作。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现金管理业务,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柜台业务结算中心。
第三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柜员应密切注意客户的动态和情况变化,如发现可能存在洗钱、逃税、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
第五条柜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内部有不正之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
第二章业务操作第六条现金管理业务包括现金存取、现金清分、现金加急存款、现金结售汇、现金调拨等业务。
第七条柜员在办理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对账户余额或相关业务资料。
第八条客户进入柜台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必须进行排队并保持秩序,柜员应根据不同业务安排不同窗口。
第九条柜员在接待客户时,应注意自己的形象和言行,态度必须亲切热情,细心耐心地为客户服务,解答客户咨询,耐心了解客户需求,给予妥善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对钞票的真伪、面额、数量等相关信息,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钞票应及时予以退换。
第十一条柜员在办理现金清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清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清分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柜员在办理现金加急存款业务时,应仔细核对存款金额和收款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柜员在办理现金结售汇业务时,应仔细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柜员在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应对收到的现金进行比对核对,防止出现误差。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钞票装入清分机前,应认真检查钞票表面,检查破损、油渍、火漆等。
第十六条柜员在操作现金管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柜员必须遵守操作流程,避免个人行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柜员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所有柜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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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
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
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
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票据格式。
2. 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1. 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 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过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 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 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
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办法第三十一条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