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进⼀步落实建筑业⼯伤保险⼯作的通知⼈社部发〔〕号附件 1 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证明项⽬名称:⼀式四联项⽬⼯程总造价:建筑施⼯企业(名称):已于年⽉⽇为该⼯程项⽬办理⼯伤保险参保⼿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年⽉⽇备注:⼀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单位、建设部门各⼀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企业终⽌⼯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伤残职⼯、):名称(姓名):性别⾝份证号码:职业、⼯种或⼯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依照《⼯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愿达成如下协议:⼀、甲⼄双⽅当事⼈同意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终⽌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
⼆、本协议⽣效后,由⽅⼀次性付给甲⽅⼯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付的各项⼯伤保险待遇)⼈民币万仟佰拾元⾓分。
三、本协议⽣效后,双⽅当事⼈均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双⽅⽆其他争议。
五、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
七、本协议⼀式两份,甲⼄双⽅各执⼀份。
甲⽅:(签字、⼿印)⼄⽅:(签字、盖章)年⽉⽇年⽉⽇附件4⼈⼒资源社会保障部⽂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会⼈社部发〔2014〕103号⼈⼒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产监督管理局、总⼯会:改⾰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队伍不断发展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贡献。
东社保〔2007〕47号工伤保险

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城建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工程总造价按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计算(见附表)。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凭缴费凭证、《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44号)和《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仍应按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性城镇人员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计价时参照规费计取方式计价,其中计费基数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总额的75%,费率为1.5%;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根据施工现场工伤事故频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可进行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的调整。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的通知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总则第⼀条为实施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伤保险经办规程》(⼈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单位参保、流动性⼤的职⼯特别是农民⼯,应按项⽬参加所在地的⼯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可以实⾏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排⽔、采暖通风、建筑电⽓、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污⽔处理、燃⽓、热⼒、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和管道安装⼯程。
机电⼯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利⼯程、其他道路⼯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程(包括⼴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企业⼯伤事故发⽣率、⼯伤保险基⾦使⽤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伤保险缴费⽐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预防和减少⼯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条建筑施⼯企业办理建筑施⼯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项⽬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甘劳社发[5]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5]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当前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
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从总体上讲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扩面难度很大。
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
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
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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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万山国际三期项目各班组: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结合我项目实际,现就项目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的所有人员。
2、各班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不接受办理。
3、所有新进场人员须在进场前上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购买保险,人员已经购买保险后,才允许进场施工作业。
4、各班组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退休人员(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
5、项目部每个月初按照各班组现场实际人数(实名制)办理保险,各班组负责人要按时上报,不得少报。
6、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单位投保。
7、保险的期限为本工种施工整个工程工期。
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离场前将离场人员名单交项目部),即终止保险责任,之后所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8、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
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9、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
(4)斗殴伤亡的;
(5)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10、凡是未按照项目部要求不给工人办理保险的,发生事故后,班组负责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项目部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各班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参保人员,以5000元/人罚款。
万山国际三期项目部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