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民事代理
商标法律服务内容有哪些?

商标法律服务内容有哪些?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提供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
商标的主要特性是具有识别性。
商标的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用途的不同,可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驰名,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保护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提供便利条件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维权代理合同

商标侵权维权代理合同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担任商标侵权维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一、甲方将其拥有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等共部(详见第三条)委托给甲方独家代理。
代理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共________年(以最后一年当年权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代理内容如下:1.推广和开发甲方所委托的权。
包括:与________网络事业传播部、________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图书工程中心、________图书馆、________、________图书馆等电子图书出版公司和数字图书馆机构合作,以各种技术格式制作和销售上述着作的电子图书;与其他网络和电子媒体合作,对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其价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权益,与权的使用方进行相应的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
所有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
3.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权使用方的服务器、软件和其他约定的统计记录为准,由乙方核准后,加盖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备案。
4.乙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技术和统计调查手段,独立验证权使用方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维护甲方利益。
同时,乙方有义务广泛监督甲方权在互联网和电子出版领域的合法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交涉和谈判,维护甲方权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
乙方定期将甲方权的总体使用和推广情况汇总,向甲方通报。
下: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发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2]32号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庭评委,我代表原告公司在本案中担任代理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起民间商标侵权纠纷,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不公平的竞争和经济损失。
在本词中,我将向法庭陈述原告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立场。
主张原告公司的主张如下:1. 原告公司是在中国注册并经营多年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拥有对其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该商标代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
2. 被告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导致公众对两者的商标产生混淆。
这种混淆给原告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3. 被告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的保护规定。
原告公司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证据原告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1. 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所有人,并拥有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2.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原告公司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并提供了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度调查结果。
3. 被告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提供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产品包装和线上渠道等媒体中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的照片和截图。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公司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在所有媒体平台上删除该商标。
2. 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的损失和修复商誉所需的费用。
3.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与本诉讼案件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结论尊敬的法庭评委,本案中,原告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益,并遭受了被告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的判决,保护原告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今麦xx公司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庭前,我认真审阅了卷宗资料,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经过庭审,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生产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
1、起诉状中对侵权商标的描述应为“今表郎”,“金表郎”系笔误。
被告称,起诉状对侵权商标的描述为“金表郎”而非“今表郎”。
事实上,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对侵权商标均描述为“今表郎”,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起诉状对商标描述为“金表郎”。
然而,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完全一致,且每页均有页码和印章。
“金表郎”系原告笔误。
2、被告称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侵权行为的真实性不认可是很荒谬的,并且其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被告当庭陈述,其主动向高碑店市工商局缴纳了2000元罚款,期望工商局不要再向原告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原告向其依法起诉而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工商部门依法出具的,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公权力确认。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查扣了被告“20xx年8月底”生产的35件饮用纯净水。
也就是说被告仅在8月底的几天时间内就生产了不少于35件的侵权产品。
被告也当庭承认,其使用的是侵权商标标识,并称由于现在工人不太多,没能生产更多。
综上,被告承认了其商标侵权行为,并且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3、被告提供的证据,无相应证明力。
一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由于此专利的权属人不是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
二是,关于“今表郎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原告的“今麦郎”注册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在先;被告使用的足以误导公众的“今表郎”仿冒“商标”,申请受理时间在后。
即,被告对“今表郎”仿冒商标没有在先使用权。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应证明效力,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的代理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同意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发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冒充原告‘ZWZ’商标的商品”和“……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能够看出,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咱们明白,不论是厂家,仍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冒充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冒充商标行为,本代理人固然也不例外。
按照本代理人了解的情形,被告店里也就这么一个涉案的轴承。
据被告丈夫回忆,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被告的丈夫在店里,有一个陌生的客户指明要涉案的轴承。
由于被告一般是销售河南省“豫溪”牌轴承和江苏省“力通”牌轴承,他就联系了一家卖这种轴承的,尔后叫店里聘用的伙计(河北省老家的,那时18岁,早就不干了)去取的,那个人称到别的地方买东西,后来一直没有来,这件轴承也就一直架子的里面。
谁知这次原告的代理人委派一个实习律师偷偷来到被告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轴承,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一个卖给他。
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轴承,原告也没有提请权威部门鉴定被告的涉案轴承就是冒充原告商标的商品,而是自己厂家给出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
即便被告无心中销售了一个冒充商标的商品,也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行政解决方式。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2、诉讼解决方式。
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那么当出现商标侵权纠纷之后,当事人应该怎么解决纠纷呢?商标侵权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呢?一、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行政解决方式(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成都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得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XX)第263号】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上看,本案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字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图形),即使有所谓的“侵权”也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即繁体、隶书字体的文字“冠生园”加上类似的“生”图标组合而成并注册的商标,两个部分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定性(繁体、隶书体)或者“生”字图案单独出现都不会引起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从原告提交的多份《公证书》证据资料看,被告得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过“冠生园”的文字,该文字的形状不同于原告注册商标上特定的形状(繁体、隶书体),仅仅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号而已。
得天公司的网站上也没有出现过“生”字图案,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和被告推广的产品区分开来。
被告得天公司进行网络宣传使用的仅仅是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此,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原告应该以此为据,以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提的商标权受到侵害,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及请求。
商标侵权投诉代理委托书
商标侵权投诉代理委托书尊敬的XXX公司: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特此代表我方客户对贵公司侵权我方商标的行为提出投诉,并委托我方代理处理相关事宜。
我方客户拥有多项商标权,其中包括XXX商标。
根据我方调查,我们发现贵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并注册了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而且在相关商品的销售、宣传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推广,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商标权益,并给我方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我方客户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该商标,并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方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侵权申请,并准备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方的维权措施,特委托我方律师事务所为我方客户进行商标侵权投诉代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方客户的要求,现授权我方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以下事项:1. 提交商标侵权申请并跟进申请进展;2. 向国家商标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侵权投诉材料;3. 协商、对簿公堂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4. 就侵权事宜与对方进行谈判,并主持达成和解协议;5. 其他与侵权投诉有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项。
我方委托律师将以专业、高效的态度,全力为我方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事务所在商标侵权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并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我方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与我方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和法律建议。
同时,我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详情将在相关协议中说明。
最后,我代表我方律师事务所再次强调,我方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我方客户的商标权益。
同时,我方也希望贵公司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相似商标,并与我方律师事务所进行积极合作,尽快解决该商标侵权问题。
请贵公司尽快对我方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签字确认,并于收到本函7日内将签字确认后的授权委托书寄回我方律师事务所,以便我方律师事务所能够及时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代理的一家企业是国内知名的品牌公司,自主研发并注册了一款名为“XXXX”的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注册局的认可。
然而,近日我们发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未经我们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我们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进行商品销售,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益。
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我们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保护和维权。
一、案件背景我方企业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销售高品质产品的公司,多年来致力于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在市场中,我们的商标“XXXX”已经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品质与信任的代名词,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
然而,被告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未经我方许可,使用了与我们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该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和设计元素均足以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注册权益。
二、侵权行为描述被告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与我方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这些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排版等与我方商标几乎一模一样,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将被告公司的产品与我们的产品混淆。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与我们商标相同的产品名称、产品造型和包装,以及与我们商标相似的广告语。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我们的商标注册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侵权行为的影响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们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
首先,他们的侵权行为削弱了我们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别度,进而破坏了我们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其次,由于消费者对于商标的混淆和误认,我们的产品销售额受到了直接的影响,市场份额逐渐被挤占。
对于我方企业来说,商标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我们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商标权益和市场地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我们对此坚决不予接受。
四、诉求及维权措施鉴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益,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1.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我方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并立即停止销售与我方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2.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撤回已发布的与我方商标相似的广告宣传,向公众澄清并消除对我们商标的混淆和误认;3. 赔偿我方因被告公司侵犯商标权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额的损失、声誉和品牌形象的损害等;4. 请求法院对被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其认识到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从而遏制类似侵权的发生;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权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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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就原告所提供证据而言,原告所诉的涉案产品不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所提供证据第7495XXX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其中并不包括原告所诉的“无功补偿模块”。
原告在其补充证据1“损失计算表中”明确叙述:无功补偿波模块除了包括电容器、电抗阻器外,还包括接触器、母排系统、壳体和辅料;原告的补充证据3、4、5、6、7、8可以证实,其在其他公司采购的上述电器元器件、壳体和辅料,是进行无功能补偿模块的组装。
可见,无功能补偿模块是一个组装产品。
由于该组装产品并不在其商标注册证核定之列,那么,其不能依照《商标法》主张自己的商标被侵权的经济赔偿。
二假如本案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存在,那么也只是侵犯了原告“商标注册证”中所核定的电容器这一类。
其向侵权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也只能按照注册商标所保护的商品---电容器的涉案数额来作为请求赔偿的基数。
即按照原告证据中所提供的电容器采购价格和计算方式为:840元÷50×11000=184800元。
但是,原告并没有生产该注册商标所保护的电熔器产品,而是在其他公司采购,那么原告的经济损失能付得到赔偿并没有证据支持。
因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主观故意,并且不知道第二被告济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给本公司供应了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能够证实上海某某公司对第二被告的供货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非常重视,从而进行了咨询查询,可见,上海某某公司与第二被告签订一系列购货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采购“斯贝兰德“原产产品。
第二被告所签订的一系列购货合同内容上可以证实,上海某某指定采购“斯贝兰德”的原产产品,而不是其他替代产品或侵权产品。
合同的履行是在双方当事人诚信基础上来实现的,至于第二被告给上海某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所供应的产品是否真实的“斯贝兰德“产品,法律上没有规定需货方具有对合同约定产品的审查义务。
四假如该案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能够证实上海某某公司采购商品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涉案产品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谨请合议庭参阅并采纳。
xx!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发律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