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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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进行了督查,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现将相关问题和整改意见汇报如下:1. 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存在资金使用不透明的问题,资金流向不清晰,难以监督。

这可能导致资金被滥用或浪费,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信力和效能。

整改意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明确资金流向、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他们缺乏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当事人真正的需求。

整改意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专业技能认证和评价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达到要求。

3. 受援人权益保障不足:一些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例如,有的受援人面临长时间等待、办理手续繁琐等问题,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

整改意见:加强对受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督,建立受援人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解决他们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信息公开不及时: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案件处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不及时,缺乏透明度。

这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不信任感,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困难。

整改意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渠道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在整改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坚持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原则,切实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您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逐一落实,确保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同时,将定期向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

谢谢!尊敬的领导:根据之前的报告,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研和整改工作,我又发现了一些与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显著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

然而,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首先,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先进性。

法律援助应该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制度体系,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法律援助条款中的具体案件受理、申请程序、经济补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和细化。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分布不均衡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使法律援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网络体系,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其次,要创新法律援助制度的手段和方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援助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远程法律援助和电子法律服务,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同时,通过法律援助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和资源支持。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和承担,但是政府单一的资源投入无法满足全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比如,可以吸引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服务,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此外,还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动员社会捐赠和捐助,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在我国,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但对其了解和认识还不够充分。

一些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仅停留在知道法律援助存在的层面上,对具体操作程序和法律援助的权利还不够了解。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利用意识。

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4篇)

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4篇)

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2024年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迎来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

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再次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绩。

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回顾2024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总结其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亮点1. 创新服务模式2024年,我们将创新服务模式作为工作重点,推行了线上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建设智能化的法律援助平台,实现了线上咨询、在线法律文书制作等服务,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这一举措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援助成本。

2.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2024年,我们注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学习交流,提升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特别是推行了年度专业培训计划,确保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2024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与公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与司法机关加强了援助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不足之处1. 资金投入不足虽然2024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我们面临着外聘援助律师数量不足、法律援助机构扩大运营困难等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支持,提高援助律师的待遇,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参与援助工作。

2. 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有限尽管我们推行了线上法律援助服务,但受限于网络普及率、技术设施等因素,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仍然有限。

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通过设立法律援助点等措施,提高服务的覆盖范围。

三、发展方向1. 提高法律援助公共形象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积极倡导法律援助的理念,提高法律援助的公共形象。

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宣传报道等方式,向公众传递法律援助的正能量,增强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改革,以确保人民群众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不可避免地,一些问题和困难在改革中暴露出来。

为了更好地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了督查,并做出了整改报告。

督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制度性不足。

所有法律援助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开展,但最近的督查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着法律援助服务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够完善的问题。

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快法律援助建设,确保法律援助尽早落地,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第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需要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服务跟不上的问题,这样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信任度降低,这样的问题需要更好地督促相关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合理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入落实。

第三,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不足。

针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注意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吸引力,普及法律援助服务的信息,增加专业人员、设备和资金等的投入。

加快提高覆盖面,以确保人民群众根据需要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并加大力度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全面深化改革。

督查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完善,深入改革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快捷、有效。

未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加精准重视督查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意识和质量,加快法律援助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

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我保护和自我动员,参与到治理之中,共同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成为当前一个紧迫的任务。

在改革的过程中,督查工作既是评估落实改革的效果,也是发现问题、指导整改的一个关键环节。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十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我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以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督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彻底的整改。

首先,需要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虽然政府已推出多个法律援助平台和服务网点,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力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服务质量并不高。

为此,相关部门必须树立全民服务的理念,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完善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完善法律援助政策。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援助政策,但实际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某些弱势群体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资格标准或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某些地区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满足需求的法律援助服务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必须深入调研和探讨,完善现有法律援助政策,并依据具体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援助政策。

第三,需要提高民众意识。

当前,民众的法律知识程度较低,对法律援助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这不仅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也使得援助效果不理想。

因此,需要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民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度,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援助解决方案,提供全面、细致、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四,需要加强社会参与。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由政府负责,必须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

除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认识外,政府还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组织和引导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工作,搭建起社会化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正如所述,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方案已经不具备满足民众合法权益的需求。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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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
志,它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的要求。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
初萌芽,经过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
法》在法律上确认,至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
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

目前,这一新
兴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
组成部分,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建立时
间尚短,受实践上不成熟和认识上初浅的限制,
仍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法律援助制度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
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必要改革。

思考一:必须重建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制度应由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部
门来统领。

由权力机关的专门机构来统一领导、
协调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及资
源,符合我国宪法和政体,能较好地解决和处理
在法律援助体系中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
系。

同时,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安排,省
级、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既要具体办案,又要行
使行政管理职能。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要有行政
权能,按行政法原理,非行政主体要行使行政职
权要么被权力机关授权,要么受行政主体依法
委托,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法律援助中
心行使监督管理某一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职
权,《法律援助条例》系行政法规,它也没有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代为行使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管理职能。

如果由人大
的专门机构来统领法律援助工作,并通过专门立法设立或授权某一社会组织行使管理法律援助的社会事务职能,则可从法理上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随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展,必然会发生涉及诉讼或非诉讼的行政案件,如果法律援助中心系行政主体或受行政主体委托,依法理不得代理状告行政主体的案件,如果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受援人,一则受援人无异于“与虎谋皮”,二则法律援助中心构成双边代理,会失去公信力。

如果这一中心变成由权力机关依法设置的独立于政府等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部门或机构,则情况完全不同,法理上没有任何障碍。

思考二:必须重新配置法律援助资源
重新配置法律援助资源,包括国家力量的整合,社
会力量的推动,财力人力的保障等。

从国家力量
的进一步整合看,《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现行
作法仍将司法救助排除于法律援助之外,目前,
法律援助服务局限于法庭诉讼过程和非诉讼事
项的帮助,忽视了在刑事侦查阶段和法庭诉讼前
对犯罪嫌疑人及有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帮助。

如果将司法救助纳入到法律援助,且援助行动由
一个机构统领,则完全有可能像不少国家那样,
在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设立值班律师
办公室,为那些遭到警察和侦查人员询问的人或
者在庭审前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免费的及时的
法律咨询和帮助。

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推
动和规范看,目前,在我国活跃于政府法律援助
之外开展法律援助的力量有两支,一是以工、青、
妇、残为主的社会团体,一是高等法学院校(系)。

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主要是为
其成员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高等法
学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因其无功利心,其公益性和
公信力较强,其又具有专业和人才优势,办案质
量高,是社会开展法律援助的非常重要的力量,
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对法律援助的促进作用,在
许多发达国家得以验证。

但遗憾的是我们对高等
法学院校对法律援助的作用仍未足够地重视,高
等法学院校一般是以多种形式和名义自发性地
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没有国家或其主管部门的明
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规范和指导它们的
援助行为。

现在我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有高等院
校,而高等院校中一般都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
专业,如果国家统一要求或目前由司法部与教育部联合发文,促成它们设立法律诊所或其它类型的法律援助组织,则将大大加强法律援助的力量。

从财力的整合看,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拨付的法律援助资金有限和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开源,通过向国内外大力宣传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以获取国外慈善组织和国内外个人及其它团体的捐款;也可以考虑通过国家发行类似体育彩票的方式去积聚法律援助资金、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日常性的捐集资金活动、建立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及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制度、建立受益人交费和分担费用机制、试行诉讼保险制度等方式方法来逐渐增多法律援助资金。

另一方面,当然是节流,其中最关键的是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以及按原则使用,资金使用原则应定位在“确
对法律援助制
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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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纵横2009年第1期
江海纵横2009年第1期
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监督刍议
□石学峰
政治建设
保重点,照顾基层,低成本高效率”。

从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的整合看,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为了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应该对不同的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层次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对诉讼或仲裁的法
律援助案件,应安排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依规定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应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组织他们办理民事非诉讼案件,解决基层群众的法律问题。

还可以将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等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法制教育等活动,指导群众自己解决纠纷。

应指导工、青、妇、残等社团组织人员积极开展与它们能力相适应的与其成员有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高等法学院校,则应发挥其法学专业和人才优势,指导安排其稳定地开展一些专项法律援助项目或活动。

思考三:必须科学规范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形式的改革,可以通过引入法律服务竞买机制,建立办案质量监控体系。

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其受援对象限于社会贫困人群,故其需要受援的事务,相对来说主要限于社会生活基本方面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其法律服务面对的都是比较大众化、普遍性的问题,不要求很高的服务水平和精深的专业能力,其工作成本也不会很高。

例:某市法援处一件援助案件办案成本在2000元左右,
如果以2500-3000元一件的价格向社会律师购买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应有市场,是可行的。

反过来,如果由法援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来办案,则办案成本可能远远高于3000元,因为政府养一个办案的工作人员所付出的经费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工资这么简单的,还需要支付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经费、交通费
用、培训费用、医疗费、养老费用等一系列长期看得见和
看不见的各种费用和负担,因此,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尽量避免用来养人,而应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而且要由国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向社会购买律师服务.
这种竞买要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要先确定有关准入条件、服务标准、竞争规则等,要规范竞买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当然还要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思考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阶段。

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

我们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情,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1.把分散在宪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地方法有关法律援
助的规定集合于专门法中,根据实践时发现的当前法律
援助制度里欠缺的问题,重新定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2.专门法中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的性质、
任务、类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奖惩机制,对经费管理、“经济困难”全国标准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

3.对整个弱势群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不能照顾到每类个体。

建议对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体、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量体裁衣”,分别制定有关的法律援助法规。

4.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援助国内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国际弱势人群,在法律中添加用于解决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责任编辑:
吴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党和国家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而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监督薄弱,为什么?党员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是党内监督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一、目前党员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主要表现(一)上下不对等,下级监督权利得不到保障。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似乎是天经地义,下级对上级特别是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则难以保证,监督权利的大小与职务高低成正比,领导人一张口就是“重要指示”,一般党员的反映、呼声甚至举报往往难以引起重视。

有时在组织生活会上,书记给党员提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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