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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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两年 多来 ,按 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部署 ,长江上 游 、黄河上中游等地 区认 真开展 了退耕 还林 的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 ,组织得力 ,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 良好 ,取得
了一定经验 。实践证 明 ,党 中央关于退耕还 林 的决策 和 “ 退耕还林 、封 山绿化 、以粮代 赈 、
2 号) 4 ,对 确保退耕还林 的顺 利实施 和健康发展起 到 了重要 保证作用 。但是 ,在试 点期 间也
出现 了一些需要研究 和解决 的问题 ,有 些政 策措 施 也要 进一 步完善 。为把退 耕还林 工 作 扎
实 、稳妥 、健康地 向前推进 ,现就进一 步完 善退耕还林 政策 措施作 出如下规定 : 退 耕 还 林 磬须 遵 循 的 原 则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八章 附 则
第五 十六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 日 起施行 。
国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退耕 还 林 政 策 措施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发 [0 2 0号 2 0 ]1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 机构 :
( 六)退耕还林要 以营造 生 态 林 为 主 ,营 造 的生 态 林 比例 以县 为 核算 单 位 ,不 得 低 于 8 %。对超 过规定 比例 多种 的经 济林 ,只 给种 苗和造林补助 费 ,不补助粮 食和现金 。 O
扩大退耕还林规模 ,能退 多少退 多少 。对生产 条件 较好 ,粮 食产量较 高 ,又不会 造成水 土流
失 的耕 地 ,农 民不 愿 退 耕 的 ,不 得 强 迫 退 耕 。 ( 四)因地 制宜 ,科学 制订规划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下 同 )要依 据 国家退 耕还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林规发〔X〕X号)文件精神,省、市于今年4月份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

通过我县自查,发现主要存在滞留政策兑现资金过大问题,因此,为了促进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退耕还林工作责任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在农民增收和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特别是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不断实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开发步伐明显加快,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农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而且退耕还林是体现以人为本精神,造福百姓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建国以来,国家在我县农村投资最多、覆盖面最广、群众受益最多的项目。

为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坚定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信心不动摇,要增强干劲,密切协作,求真务实,扎扎实实抓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

同时退耕还林是各级党政一把手的〃帽子〃工程,实行的是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因此,在工程管理上一把手不能有任何的松劲和懈怠,必须经常过问,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特别是针对历次检查考核中存在的苗木保存率低、管护不到位、林粮间作、封山禁牧不彻底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今后凡是在省市检查、明察暗访中,受到通报批评及年度退耕还林考核排在倒数第一的乡镇将严格按照《乡镇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负总责实施办法》、《封山禁牧实施办法》、《巩固成果实施办法》、《退耕还林综合考核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在全县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中给予一票否决。

二、严格程序,规范项目占用退耕还林地近几年,我县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基建项目建设违法占用退耕还林地现象,作为退耕还林管理主体责任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既要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又要规范占用退耕还林地审批手续。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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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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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已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果保护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退耕还林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协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是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工作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退耕还林成果所需资金投入,并逐级落实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目标责任。

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市、县(区)林业、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务、环保、扶贫、畜牧、公安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兼)职林业工作人员,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针对我县当前退耕还林建设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在历年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中,发现个别地方因政策领会不透以及少数退耕户思想不重视等因素影响,造成部分小班存在苗木保存率低、管护不到位、森林防火措施不完善等现象,更有违规实施乱占退耕还林地进行开发性项目建设,致使退耕还林成果遭到严重破坏。

为此,各实施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护工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全面开展自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历年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在每次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发放前对所有退耕地还林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要遵循“小班、图表、验收证明、花名册”四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所有坡耕地造林小班认真细致、逐块逐户到实地进行检查验收,绝不允许走过场。

重点检查小班的地类、面积、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情况,检查结果要形成全面详细的验收报告。

三、切实巩固退耕成果。

一是强化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

对已成林的小班,要督促退耕农户加大护林防火的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小班,但通过整改能成林的,要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小班缓发国家补助;对经督促无意整改或成林无望的小班要予以剔除,经报市林业局批准,由县林业局重新安排地块,异地补造,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补助资金;对经批准异地置换造林的,要及时补充各种资料,完善内业档案。

二是严禁对退耕地违规间伐。

当前,有些退耕地已成林,密度过大确需间伐,林权人先申报,林业站勘察、作业设计后方可实施,如果违规擅自间伐,一经发现一律停发国家补助,并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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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
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擅自改变、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内容的;
(二)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列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而拒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而不退耕不还林的;
(三)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不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的;
(二)退耕还林后,擅自复垦复耕、或者滥采、乱挖,毁坏林草植被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林权证书,造成纠纷,致使毁坏林草的;
(四)违反规定搞林粮间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项目检查验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或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检查验收结果和报告,影响整个工作进展的;
(二)检查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随意降低检查验收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面积、树苗质量、成活率等基本情况和数据失实的;
(三)被检查验收单位弄虚作假,冒充、虚报或者重复申报退耕还林面积数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不按照检查验收的补植要求及时补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检查验收结果不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公开公布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政策兑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警告至党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补助粮食和祖资金的
(二)挤占、克扣或者截留、挪用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不向群众公开张榜公布政策兑现详细情况,搞暗箱操作的;
(五)粮食补助和各项资金补助的兑现没有按规定直接发放到户的;
(六)兑付的补助粮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以代金券、现金代替补助粮食,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兑换兑付;违反规定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
(七)违反规定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对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征税或者未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政府负责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涉及需要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具有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同时又有贪污、受贿、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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