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法律实务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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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全)

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全)

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为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及消费者融资关系的纽带和桥梁,担保行业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消费、就业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存在问题1.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准入较难,门槛要求高。

2.政府相应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发展,进行资金支持和风险补贴。

3.协作银行都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合同承担100%风险,而银行坐收利息,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对成。

4.担保收益低,弥补损失能力较弱。

5.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6.风险分散机制不足,自动化分析技术远未形成。

目前,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散渠道基本缺乏。

除明确约定分保及政府承诺兜底情形外,出险及其损失基本由担保企业自身承担,作为重要业务关联方的协作银行一般不分担担保企业的风险。

二、建议1.积极推进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互信互惠机制;简历贷款担保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对大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共同考察,分别决策,共同防范风险。

2.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应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债权.3.对于担保公司承保的优质项目,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共同培育扶持优质企业发展。

4.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平台,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运营环境。

5.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目前,我国银行要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融资担保公司是金融企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提供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承担着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角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文章将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编制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将担保业务和非担保业务分开核算,以确保资产负债表反映出担保业务和非担保业务的真实状况。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问题。

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保证资金安全和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会计实务中,要合理计提担保业务准备金,确保对潜在担保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储备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核算问题。

担保费用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担保费用的准确定义和核算是会计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据此,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合理核算担保费用,并及时提取出来,以备不时之需。

针对以上问题,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处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会计制度,明确各项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和方法,以确保会计实务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

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应对会计实务核算中的问题。

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政策变化,确保会计实务核算与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编制、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担保费用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等方面。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及相关对策探析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及相关对策探析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及相关对策探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融资担保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实务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以供有关企业参考。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实务操作;问题和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的核心,其会计实务水平决定着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会计管理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管理是指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从会计角度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它既是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也是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管理,有利于完善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健康、稳定地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及风险概述融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一般的中小企业一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财务上独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

二是担保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业务发生实际情况,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担保企业不得提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是担保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一个会计实务核算问题是如何核算担保费用。

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提供担保为借款人获得贷款,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对于担保费用的核算,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货币计量原则将其作为收入进行核算,并在收入确认、确认依据和计量原则上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还需要处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由于提供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面临贷款违约等风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处理,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货币计量原则将其作为费用进行核算,并在计提、调整和使用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为了保证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提高其对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确保会计实务核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问题的分析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问题的分析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金问题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在依约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此时,由于双方利益的对立,债务人很可能对追偿金额范围问题提出异议,并由此产生纠纷。

现笔者仅就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金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及解决提供参考。

一、有关利息的追偿问题虽然《担保法》第31条仅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并未对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金额范围做规定,但理论上认为[1]:(保证人)求偿权是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一)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此范围应与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一致,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给付的金额大于主债务免除金额,则超出部分保证人不得追偿,而应依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追偿;(二)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给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三)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履行保证责任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的损失.据此,担保公司可向债务人主张的利息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代偿利息,即《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的“利息”。

而该部分利息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与履行期之外的迟延利息;(二)追偿利息,即前述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给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

对利息的追偿,一般少有债务人提出异议,但仍有部分债务人提出:担保公司在其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就应主动地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消灭债务,否则担保公司就违反了委托担保合同[2]的约定。

是担保公司的这种“逾期代偿”行为造成了利息的继续计算,因此自己对该部分“徒增”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的异议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全)

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全)

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为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及消费者融资关系的纽带和桥梁,担保行业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消费、就业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存在问题1.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准入较难,门槛要求高。

2.政府相应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发展,进行资金支持和风险补贴。

3.协作银行都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合同承担100%风险,而银行坐收利息,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对成。

4.担保收益低,弥补损失能力较弱。

5.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6.风险分散机制不足,自动化分析技术远未形成。

目前,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散渠道基本缺乏。

除明确约定分保及政府承诺兜底情形外,出险及其损失基本由担保企业自身承担,作为重要业务关联方的协作银行一般不分担担保企业的风险。

二、建议1.积极推进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互信互惠机制;简历贷款担保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对大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共同考察,分别决策,共同防范风险。

2.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应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债权.3.对于担保公司承保的优质项目,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共同培育扶持优质企业发展。

4.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平台,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运营环境。

5.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目前,我国银行要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04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04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0474、趸收和分期收款的担保费怎样确认收入?答:对于趸收的担保费和分期收款的担保费,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应一次确认收入。

、对于趸收的一年以上担保周期的担保费,其收入与风险成本的配比可以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来体现,只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周期应当与担保周期相适应。

对于分期收款的担保费,其对应的应收担保费可能出现收不回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来解决。

75、综合授信担保以及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费怎样确认收入?答:综合授信担保以及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费,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应一次确认收入。

但如果保证合同约定对保证合同项下每笔放款均要由担保机构确认,则应在确认担保时予以确认相应收入。

76、担保合同已签订并出具,担保费也一次性收到,可否确认为收入?答:按《办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责任时”,所收到的担保费才可确认担保费收入。

因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随主合同成立而成立。

所以关建在于担保企业是否已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担保产品,处理方法也有分别。

例如,在一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合作银行放款后,担保企业才开始承担责任,收入才可确认。

若银行未放款,所收到的担保费,应作预收担保费入帐。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担保费在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并放款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担保费贷:担保费收入又例如,担保产品为银行受信额度,担保客户有权在指定时间内无条件地向银行提取贷款,在此情况下,银行批出受信额度当天,担保企业便开始承担不可撤回的担保责任,则应确认其担保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担保费收入77、担保合同己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担保费还未收到、或分期收取的担保费,可否确认收入?答:按《办法》规定,担保企业应判断担保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及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人担保企业。

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合同己明确担保费的收入金额,其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担保企业,但也应视个别情况考虑。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发挥了重要的融资服务作用,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管理挑战。

在日常运营中,融资担保公司需要认真处理好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一、担保费的会计核算问题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对贷款本金或者利息等还款责任进行担保来获得担保费用的收益,但是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担保费的认定和分配问题。

担保费用应该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逐笔确认为收入,并根据约定的比例分配到期间,不能按照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否则将会出现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问题。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在计提担保责任准备金时,也需要根据贷款的违约风险来计提相应的担保责任准备金,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合规。

随着融资担保市场逐渐透明化和竞争化,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积极拓展业务,进入新的领域。

然而,业务拓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不仅是风险控制,还包括了会计核算问题。

新业务中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或会计估计,这就需要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新业务的稳健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科学和合规。

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不正当的财务处理,以及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在处理财务核算的同时,融资担保公司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尤其是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根据税务局的具体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调整。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的会计实务核算中,需要关注担保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业务拓展的会计核算问题、内部控制的会计核算问题以及税务管理的会计核算问题,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合规,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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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重点问题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特殊的保证人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连带保证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6、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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