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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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电厂运营安全,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对象所有在电厂工作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和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安全意识培训:培训员工对电厂安全的重要性和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意识;2.技能培训:包括电厂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技能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3.紧急处理培训: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逃生等技能,提高员工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对能力;4.法规法律培训:培训员工关于电厂安全相关的法规法律知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合规操作;5.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员工掌握电厂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标准和规程执行工作;6.安全交底和技能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员工的技能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培训计划和组织1.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2.为每个培训项目确定培训目标、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并将计划通知到相关人员;3.由电厂的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和安排培训活动,包括培训师的选派、场地和设备的准备等;4.培训部门负责培训资料的准备和发放,确保员工了解培训内容,并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五、培训评估和改进1.对每次培训活动进行评估,包括培训效果和培训满意度等;2.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培训改进和调整;3.培训部门负责对员工培训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员工个人发展提供参考。

六、违规处理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参加培训或不合规操作的员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甚至开除等。

七、宣传和奖励1.宣传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并提高员工对参加培训的意识;2.对在培训中表现出色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以激励员工参与培训并提高培训效果。

以上是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定和执行本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电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厂的稳定运营。

火力发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力发电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发电站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发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发电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安全管理措施1. 设备安全(1)发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储存在专用容器内,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人员安全(1)职工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3)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3. 环境安全(1)发电站应保持整洁,定期清理废渣、废水、废气,防止环境污染。

(2)发电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发电站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防爆、防中毒事故发生。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3)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加强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发电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风电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风电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风电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风电发电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 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厂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厂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五、设备安全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消防安全1. 厂部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人。

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 做好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交通安全1. 厂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做好车辆行驶记录,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八、应急管理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九、奖惩1.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风电发电厂所有。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发电厂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发电厂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发电厂安全培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的宗旨是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加强安全培训,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发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发电厂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的安全规章制度、紧急救援知识、设备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方法等。

第六条安全培训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培训课程、实地演练等。

第七条安全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不分职务和岗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

第八条重点关注新员工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对发电厂安全规章制度的熟悉和掌握。

第九条安全培训应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作业需要进行分类,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对参与培训的员工进行评估,鼓励优秀员工,惩罚违规员工。

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发电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安全培训计划,监督安全培训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培训人员,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记录每次培训的内容、参与人员及效果,并定期评估和汇总。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检查员工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掌握情况。

第十五条发电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培训,但需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国家标准和发电厂规定。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部门应编制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安排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七条安全培训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和奖励。

第十九条发电厂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档案,记录每位员工的考核成绩和培训情况,作为员工晋升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篇)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篇)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提高参加电厂建设的各级各类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术技能,确保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____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脱硫系统EPC项目的各级各类人员和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____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脱硫系统EPC项目有合同关系的外协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1安保部负责对项目部领导、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考试;对各外协单位经理、生产经理、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

2各二级单位的安全专工负责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各外协单位的安全员对本单位的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所有考试成绩报项目安全保卫部。

3安全保卫部对3.1、3.2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考试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归档。

4一年一度的全员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统一组织,统一试卷,统一时间,统一进行。

四、细则1开工前所有进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____个工作日的安全教育培训。

2按照国家与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内容,组织安全考试。

3安全考试合格人员,通过项目部登记,办理身份胸卡,才能进场作业。

无证人员入场将视为安全隐患的因素,进行处理。

4按照电力行业、业主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规考试,并上报公司安保部和业主。

5每周一上午两小时为全员安全学习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

不管工期多紧,任务多重,安全学习时间必须得到保证,以增强员工的安全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单位做好学习记录。

6经允许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由接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发给临时通行证和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现场,离开时归还发放单位,严禁未经允许的任何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7经允许来访的上级领导,参观考察人员,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向上述人员介绍施工场地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提供必需的安全进场用品。

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养成良好安全习惯;3.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稳定;4. 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管理工作;2.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操作行为;4.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事故时,立即上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7. 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8.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9.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违规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病作业、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严禁擅自关闭安全装置、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10. 工作票制度:对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工序,实行工作票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五、安全管理实施1.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2.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安全事故;6. 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电力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电厂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是非常必要的。

二、培训目标1.了解电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掌握电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危害;3.掌握电厂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操作方法;4.提高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三、培训内容1.电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电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2)电厂安全相关标准规范2.电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危害(1)电厂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安全事故类型(2)电厂生产设备和工艺带来的风险和危害3.电厂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操作方法(1)发电机组的安全操作(2)锅炉的安全操作(3)汽轮机的安全操作4.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1)事故应急处置(2)自救和互救方法(3)紧急疏散和逃生技巧1.理论教育培训通过讲解、PPT展示等形式,传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风险和危害、安全操作方法等知识。

2.案例分析通过电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使培训对象更加深刻地理解安全风险和危害。

3.实地参观组织培训对象前往现场参观,了解电厂设备和工艺,加深对安全操作方法的理解。

4.模拟演练组织培训对象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加强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的训练。

五、培训教材1.《电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2.《电厂设备和工艺安全操作手册》3.《电厂事故案例解析》4.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教材六、培训师资1.培训师应为经验丰富的电厂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2.培训师应具备良好的演讲和教学能力。

七、培训评价1.考试评价进行培训结束后的考试,考核培训对象的学习成果;2.实操评价通过实地参观和模拟演练等方式,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价;3.问卷评价对培训结束后的问卷调查,了解培训对象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的满意度。

6.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6.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下同)安全生产技能,防范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发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得到保证。

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对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综合培训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奖励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效果评估的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岗位实际,识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需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在资金、时间上给予保证。

第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年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部门(车间)和班组应将年度计划细化分解为月度计划。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讲师、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方法、培训费用和评估指标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应运用集中授课、演讲、竞赛、广播电视、网络、板报、实物、图片展览等多种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形式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应体现岗位、个人差异。

第八条 企业应采用“请进来”、“走出去”、培养内部讲师等方式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讲课、技术比武活动,多措并举提高生产技术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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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前言
本标准为规范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而制定。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加强各部门及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编制。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
发电厂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安全素质,防范生产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滇东第二发电厂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滇东第二发电厂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外包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部门(外包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各类安全教育考试应及时登记考试成绩。

员工考试不及格成绩亦应填入本人安全教育档案。

第七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外包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外包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外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所有考试试卷由考试组织者所在的部门(外包单位)、班组保存,保存期至少为2年。

第十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员工,是指企业(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生和实习生。

(二)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各单位安监室组织,第二级由生产车间(部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三)两级安全教育,是指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生产车间(部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四)外来人员,是指临时工、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人员、电厂大、小修期间(抢修)向兄弟电厂(电建公司)临时借工、向当地借用的青壮工及生产设备安装、调试的厂家安装、技术指导人员及实习人员等,其定义详见《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所分各类员工岗位,以滇东第二发电厂人事部规定为准。

第二章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一)各单位的领导,应当参加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各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其中新上岗的安全监察室主任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各单位安全监察人员宜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最低必须取得国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各部门(外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一下简称“安监部”)组织。

(四)生产系统、设备检修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简称工作票“三种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每年应自行学习有关规定,并参加由安监部组织的相关内容的年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具备其相应工作资格。

(五)各部门(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五一”前由安监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六)生产岗位、非生产岗位的人员调岗为生产管理岗位时,应由安监部进行初次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生产管理岗位之间进行调岗,可不再进行。

(七)生产车间(部门)的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部门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

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八)非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及其本部门员工)初次上岗前,应由人事会同安监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九)各部门(外包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十)各部门(外包单位)领导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一)各部门(外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含安监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卫生、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知识;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二)非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一)生产岗位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首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应定期参加每年由车间(部门)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三)生产岗位员工调整为另一生产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各级教育合格;
(四)生产岗位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两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各部门(外包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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