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
编内合同工

编内合同工一、背景介绍编内合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其雇佣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的。
编内合同工通常享受与编制内人员相似的福利和待遇,但与编制内人员的雇佣形式略有差异。
二、编内合同工的特点1.雇佣形式:编内合同工与编制内人员一样,是以合同的形式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一年以上。
2.编制内待遇:编内合同工与编制内人员享受相似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3.稳定性:相对于非编内合同工,编内合同工在单位中的稳定性更高。
他们通常不需要频繁地更换单位,也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
4.职业晋升:编内合同工在单位内部有晋升的机会,可以通过考试、岗位竞聘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位和待遇。
三、编内合同工的权益保障1.工资保障:编内合同工的工资由单位支付,支付标准和方式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单位需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随意扣减或拖欠。
2.福利待遇:编内合同工享受与编制内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假期休假:编内合同工享受与编制内人员相同的假期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4.退休养老:编内合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成为编内合同工1.符合资格要求:成为编内合同工需要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等。
具体要求根据单位和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2.申请流程:有意成为编内合同工的人员需要按照单位的招聘流程进行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或面试等。
3.合同签订:通过招聘程序后,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五、编内合同工的职业发展编内合同工在单位内部有晋升的机会,可以通过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来获得更高的职位和待遇。
以下是一些提升职业发展的方法:1.学习进修: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进修班或研讨会,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合同制能转编制吗

合同制能转编制吗
合同制是指雇佣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约定一定期限或者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量完成时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
而转编制则是指将原本以合同制形式雇佣的员工转为正式编制的员工,享受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在中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连续劳动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合同制员工在连续劳动满十年后,有权要求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转为正式编制员工。
在实际操作中,转编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连续劳动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转编制等。
因此,合同制能否转为编制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情况来确定,建议在转编制前与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制转编制涉及到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谨慎处理,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如果您需要针对合同制转编制的
具体情况起草合同范本,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职、在编、在册、在岗相关概念解读

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概念解读汇总(两江假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交流资料)第一期一、员工关系管理相关概念(一)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即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所有人员。
包括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如病休、待岗、外派培训人员等。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如协保、内退、停薪留职。
(二)在编员工广义的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工作单位中,各类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的配置。
国家人员编制主要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等。
企业在编员工在计划经济时代类似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即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在编员工主要分为全民工和集体工。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
随着社会进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目前企业在编员工主要指企业劳动定员、组织架构编制内人员,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俗称正式员工,实施初期还分为正式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固定工)、合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这两个概念使用较少,统称为合同制员工。
在编员工具体包括在编在岗和在编不在岗人员,如病休、待岗、协保、内退等人员,不包含外单位借调、挂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工、临时工。
(三)在岗员工企业在岗员工,顾名思义及在企业工作岗位上的实有员工,具体分为在编在岗人员和在岗不在编人员。
事业编和合同制的区别

事业编和合同制的区别1. 简介事业编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事业编是指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招聘员工,员工享有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而合同制是指以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员工,员工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事业编和合同制的区别。
2. 用工形式事业编是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录用员工。
事业单位一般由政府或公共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员工与单位的关系类似于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
事业编的员工在录用时需要通过考试或招聘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合同制是以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员工。
雇主与员工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制的员工一般没有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程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招聘。
合同制的员工通常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能力,但不同于事业编,他们的工作与公司的法人身份没有直接关联。
3. 劳动关系事业编的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类似于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
他们享有事业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较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事业编的员工一般稳定性较高,享有较多的福利和权益。
合同制的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
他们的福利待遇和权益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通常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
合同制的员工在福利待遇和权益方面相对较灵活,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4. 离职与退休事业编的员工离职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并经过单位同意才能离职。
事业编的员工退休时,单位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退休金、养老金等。
合同制的员工离职一般需要提前通知雇主,通常劳动合同规定了离职的相关事宜。
合同制的员工退休时,退休金和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可能与事业编有所不同,具体以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5. 职业发展事业编的员工在事业单位内有较为稳定的职业发展路径,可以通过晋升、调岗等方式提升职位和待遇。
事业单位一般设有相应的职称评定制度,员工可以通过评定获得职称晋升和相应的薪资调整。
事业编和合同制的区别

事业编和合同制的区别
事业编和合同制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它们在员工权利、责任和雇佣关系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事业编是指员工以公务员身份在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工作,其雇佣关系属于公务员制度范畴。
而合同制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其雇佣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制度范畴。
其次,事业编的员工享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通常具有较高的职业保障和福利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而合同制的员工则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其聘用期限和福利待遇相对较为灵活。
此外,事业编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公务员法规范,其权利和责任受到特定的法律法规保护,而合同制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事业编和合同制在用工形式、权利、责任和雇佣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雇主和员工在选择用工形式时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在起草事业编和合同制的相关合同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约定,以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合同制工勤是编制吗

劳动合同制工勤是否属于编制,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工作人员进行录用、安排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权益的制度。
编制内人员通常被称为“在编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招用的在岗位上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工作人员。
这类人员与企业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共同构成企业职工队伍。
在我国,编制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编制主要用于描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人事管理体制,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则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招用的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工作人员。
那么,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是否属于编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不属于编制内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编制关系。
这一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他们的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与编制内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那么,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与在编人员有何区别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体制不同:在编人员属于编制管理,其录用、调配、晋升等事项需按照国家和地方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在职、在编、在册、在岗相关概念解读(公司内部资料)

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概念解读汇总(两江假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交流资料)第一期一、员工关系管理相关概念(一)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即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所有人员。
包括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如病休、待岗、外派培训人员等。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如协保、内退、停薪留职。
(二)在编员工广义的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工作单位中,各类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的配置。
国家人员编制主要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等。
企业在编员工在计划经济时代类似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即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在编员工主要分为全民工和集体工。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
随着社会进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目前企业在编员工主要指企业劳动定员、组织架构编制内人员,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俗称正式员工,实施初期还分为正式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固定工)、合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这两个概念使用较少,统称为合同制员工。
在编员工具体包括在编在岗和在编不在岗人员,如病休、待岗、协保、内退等人员,不包含外单位借调、挂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工、临时工。
(三)在岗员工企业在岗员工,顾名思义及在企业工作岗位上的实有员工,具体分为在编在岗人员和在岗不在编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篇一: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是一样的吗?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的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的校园招聘的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啊?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5。
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还有什么区别?满意回答1、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
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
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
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
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
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
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
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
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
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
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
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
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
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的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
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
如果是派遣工。
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的劳务公司签合同。
简单的说就是你是被你的公司派到银行工作的。
现在的社会啊有许多的不平等。
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
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说是同工同酬。
不错工资是差不多。
但是他们的工资是做样子的。
奖金才是正式员工的工资。
篇二: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4日来源: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
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