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论文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
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
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从法律上讲,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许多企业在合同中设置了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本文将从霸王条款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限制或排除对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2. 表现形式(1)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如规定消费者只能在指定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禁止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他人等。
(2)免除或减轻企业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4)限制消费者维权途径:如规定消费者维权需先向企业申请,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损害赔偿:消费者因霸王条款遭受损失,可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企业违反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含有霸王条款。
违反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可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3. 刑事法律后果(1)侵犯消费者权益罪:企业利用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宣传罪:企业通过霸王条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摘要:在商品的交换和买卖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双方不能完全平等的进行交易,所处弱势的一方,为了买卖产品(或服务),就必须接受强势一方的附加条件,给弱势的一方造成了损失。
本文就如何应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主题词:合同条款探究Abstract: in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nd business process, due to a variety of reasons the parties could not completely equal transactions, the weakness of the party in a, in order to buying and selling product (or service), you must accept the strong side of the additional conditions, to weak party caused the loss. This paper is how to deal with this phenomenon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Keywords: explore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引语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物质方面由不足,逐渐变得了富有,随之产生了私有制。
为了达到人们多种不同的物质需求,在私有制的出现以后,对持有富余物质的人来说就需要交换来满足不曾拥有的物质。
在交换的过程中,交换的物品就变成了“商品”,与其等价物成为了“货币”,约定成俗的交易的习惯也就渐渐的演变为今天的“合同”。
“霸王条款”就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2 “霸王条款”的产生从客观上来说,所有的交易是自愿的,也应该是公平的。
但是买卖双方由于受到拥有资源量的不同、掌握信息量的不同、谈判价格能力的不同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了双方交易的不平等性,强势一方为了获得更多是“报酬”(低于其本身价值的价格与对方交易),总想给弱势的一方附加额外的条件,以获取额外的“利润”。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1篇遇到霸王条款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法律快车提示,对于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2篇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该条款合法;如果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霸王条款不合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3篇对于霸王条款的处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或者条款的提供者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起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且霸王条款可能会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分析: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一方实力强势、地位高于对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约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限制对方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其中之一是免责条款,即一方免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方。
这种条款常见于合同的某些特定条款中,如供应商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客户。
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条款,这种条款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区或时间内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或进行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条款的确立通常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但它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不合理的价格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赔偿等。
这些条款在对方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然而,要避免和处理这些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明确和公正的意愿。
双方可通过协商和平等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确保合同的平衡性。
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应当保持警惕,并在协商和签署合同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展开沟通和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各自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多有明确限制。
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并对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和处理霸王条款,加强合同的审核和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要。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篇1摘要:本文以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其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首先,文章对霸王条款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旅游格式合同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
接着,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了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出了对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学研究;消费者权益一、引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却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中一些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因此,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种多样,它们在合同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霸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二是它们在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它们往往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一是关于旅游者退票、改签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关于旅游者住宿、餐饮的强制性消费条款;三是关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学分析从法学角度出发,对霸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霸王条款可能涉及的法学问题包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是合同的合理性问题。
即使合同中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它们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
三是合同的解释问题。
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限制霸王条款的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一、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社会原因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
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便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另外,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形式及规制

、
二 、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 明、告示 、行业惯例等形式 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 、商场等消费服务
领 域 ,其 表现 形 式主要 有 : ( 一 )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1 . 商 品 房交 易中 的 “ 霸王条 款” “ 买方在签订 《 房地产买卖合 同》时,应支付总房款 3 0 % 的分期款 ( 含定金 )”。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 了定金和房屋 分期付款的概念 ;其次 ,按照 《 担保法 》的相关规定,定金不 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 2 0 %。但在该条款将定金 和房屋分期付款合 并 在 一起 ,所 以一 旦买 方 在支 付 了 3 0 % 的欠 款 后 违约 ,其 所 应 该 承担 的定 金双 倍偿 还 的具 体数 额就 难 以确定 了 。 2 . 商场 商店 合 同 中的 “ 霸 王条款 ”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 “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 “ 商 品售出,概不退换 ”之类的条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2 4条 “ 经营者不得 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害消 费者 合法权 益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格 式合 同 、通 知 、声 明 、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 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 均 免 除 了经 营 者 的 “ 三包 ” 义务 ,违 反 了该 项 规 定 ,减轻 了其 所应 当承 担 的赔偿 责任 。 3 . 旅游合同中的 “ 霸王条款” “ 因人力 不可抗 力 因素造 成 的行 程变 更 、延 误所 产生 的费用 由客人 自理。 ” 在合 同签订后 , 旅 行社和游客是完 全平等的 民事 主体 , 他们 之间的权利 义务是对等 的。 可是在 上述条款 中 ,仅仅规定 了 游客 承担 责任 ,而完全 免除了旅行社应承 担的责任 ,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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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
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
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
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
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
[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
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1、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1]2、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违背契约自由平等原则是霸王条款出现的最根本原因,从法律特征上看霸王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
[2](2)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均衡。
在很多旅行合同中存在严重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性,尽可能地推卸己方责任和义务。
(3)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比如很多旅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但往往事与愿违,购物时间安排居多,有时候甚至赶上景点游玩时间,旅行变成购物。
(4)对乙方权利的限制扩大化。
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或者绑定其他消费项目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超出了合同权利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霸王条款的现状分析(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不断滋生的客观基础。
霸王条款是继承计划经济不尊重市场规律、不尊重消费者的血脉。
社会发展会涌现越来越多的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各行各业出现越来越多的“寡头”企业,垄断地位优势令其把持制定消费领域“游戏规则”的权利,霸王条款不断滋生。
二是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的恶化导致企业为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霸王条款成为企业攫取利益、规避责任的重要工具。
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订立霸王条款最大限度地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降低自己的风险,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达到压缩成本、提高利益的目的。
三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力规避霸王条款,为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常会公布“年度十大霸王条款”、许多媒体也会关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之外,也会给企业及行业信誉、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阻力。
三、霸王条款的规制和预防(一)霸王条款的规制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生活中,与格式合同孪生的“霸王条款”也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引发了较严重的经济乱象。
我国应该立足现实,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模式,综合利用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约定及其他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进行有效的控制。
1、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消费者是与霸王条款“正面对抗”的第一线,消费者起诉霸王条款的案件层出不穷,这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和违法性,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几十年,依然存在严重的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现象。
消费者有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在订立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条款,最好事先就相关格式合同条款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减少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当然,消费者群体的“反霸”只能治标不治本,回避一时的损失,不能一劳永逸。
2、企业的行业自律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成为影响公平交易、影响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存在。
要发挥格式合同的优势和有效性,就要不断修正、清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往往是由行业的领头羊最先提供出来的,进而成为整个行业里大大小小企业遵循的游戏规则,霸王条款成为行业的“惯例”;一旦霸王条款形成“行规”,行业生态链中的企业都或主动推广,或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游戏规则,不然就不能融入整个行业;整个行业的自律,主动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交易规则,杜绝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肃清行业风气,必能带来行业的新发展。
3、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消费者的经济活动中,作为消费者的“靠山”——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对霸王条款进行督促的重要组织。
消费者协会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披露通报、调查等手段,发布了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也不时地对垄断企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批判,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认清霸王条款的不合法本质,提高消费者的“反霸”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法律规制我国也开展了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如199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告、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了无效格式合同的情形及相应民事责任。
(二)霸王条款的预防1、完善现行立法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格式合同的范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金融、邮政电信、旅宿餐饮、交通服务系统、教育及各种中介服务等众多行业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格式合同应用广泛,法律上应明确规定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专门机构;在条件成熟后应该制定一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细化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
[3]2、强化行政监督力度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机关,而监督体系缺乏导致行政机构内部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妨碍了行政监督效力。
为改变这一现状,在我国有必要成为专门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机构,由三至五名委员构成,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机构负责全国适用的格式合同的审查,地方机构负责审查本地区使用的格式合同,坚持事先审核制、事先协商制、事后介入制互相结合,如出现霸王条款,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属实,应当以行政命令或其他司法、法律手段促其停止。
[4]3、运用司法手段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手段,单一的控制手段无法担负起控制格式合同的重任,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等的通力协作。
司法机关要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就要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将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行政性公司等制定的有关涉及交易行为的规则,都纳入到格式合同的范围,杜绝霸王条款提供方的特权效应。
其次,法院要依法严格审查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以及逻辑性。
第三,加强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为了平衡这种不公正现象,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应当对格式条款按通常理解和对提供方作不利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5]4、提倡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要求格式合同提供人增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坚持市场经济发展原则和制定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平等互利条款,主动承担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主动对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诚信进行自我审查和修正。
5、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监管、服务机制也处于跟进发展之中,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履行监管、服务的职责,对各类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协调、处理和披露,多形式开展对消费者的教育和消费理念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反霸”能力;协议应当及时研究市场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将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销行为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解决的方案。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促使合同提供方修改霸王条款,建立诚信体系,培养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改善行业经营风气,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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