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与车辆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
《车抵贷方案(1)》

《车抵贷方案(1)》第一篇:车抵贷方案(1)二手车质押贷款方案汽车质押借款的意义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
(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一般贷评估价5-8成。
)国内,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机构来申请办理。
譬如,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是专门面向小企业、个体商户、创业者的一项短期小额信贷服务。
汽车质押贷款分押车与不押车两种贷款形式。
押车。
把车辆移交到公司、代为保管、有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24小时有专人看管市场情况分析目前成都汽车保有量约400万辆,平均每月新车上户约5万户,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第三位。
在庞大基数的基础上,为我们开展汽车质押贷款提供了可观的潜在客户群体。
办理车辆质押业务,在车辆的选择上,我们遵循两条:一、本地车,二、中低档轿车。
如果是私家车,需要查验的证件有。
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年检期内),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机动车辆险证,养路费缴费凭证,车辆使用费,本人签名的空白车辆过户表两张。
如果是单位所有车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的过户表两张。
证件用途,很多的诈骗案都是因为没有认真查验证件或者根本没有查验证件而上当受骗的。
认真审查客户车辆资料,可防范套牌车、盗抢车以及骗贷车流入我司,给我司造成内附事故。
查看这些证件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看看这辆车有没有违章记录,还有这个人有没有违章记录,如果顾客有很多违章记录就不做,如果顾客坚持,那么我们会让顾客先去缴纳违章的罚金。
查验证件,只是汽车质押的第一步,接下来要看看车况,评估价跟顾客商谈一下具体的贷款金额。
我们查看车况,上网查找对应厂商有没有推出新车型,或该车型新车有没有大幅降价,评估价格这些都要有所体现。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二篇)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车辆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拥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车辆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快捷方便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控制的手段。
为了规范车辆抵押与管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制定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车辆抵押的条件与限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车辆抵押业务时,必须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车辆的抵押价值。
只有在借款人符合一定信用要求并且车辆具备足够抵押价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车辆抵押贷款。
此外,车辆抵押贷款的额度也需根据车辆的价值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
第二,车辆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车辆抵押过程中,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需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该合同需包括抵押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并明确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和权益保护机制。
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车辆抵押的登记与监管。
车辆抵押贷款需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登记过程中,需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方便监管机构对车辆抵押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车辆抵押风险管理与处置。
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是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需对车辆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车辆价值下跌,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五,车辆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
车辆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是制定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要点。
金融机构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并公示相关费用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是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利益的重要手段。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1、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就是说车子仍由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就是说质押需要押车。
2、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了抵押担保范围以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贷款问题,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到底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带来相关问题的解答。
1、抵押与质押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营运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营运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及法律防范营运车辆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车辆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车辆,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所谓营运车辆抵押贷款应当是指以营运车辆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车辆拥有量的增加,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多,营运车辆抵押权贷款所带来的风险也不能不引起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重视。
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是指,抵押人同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抵押人所有的车辆或抵押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车辆上设立抵押担保这种负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营运车辆设定抵押权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抵押人应当真各在营运车辆上设定抵押权的主体资格抵押人车辆设定抵押权首先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除对拟抵押车辆应挡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外,还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抵押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
拟抵押车辆必须属于可抵押财产《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车辆可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车辆:(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车辆。
根据该条之规定公民个人和非国有实体所有的车辆及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车辆一般都可以用于抵押。
但根据该法之第37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车辆不能用于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车辆;(2)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车辆;(3)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车辆;(4)国家机关所有的车辆;(5)报废的车辆;(6)走私的车辆。
以上车辆或因所有权受到限制或因用于公益目的或因被限制流通而不得在其上设定抵押权。
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不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虽然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不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在将来主张抵押权时不利于举证和解决纠纷。
车辆质押规定

车辆质押规定一、概述车辆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借款的一种担保方式。
为了确保质押担保的顺利进行,以下是车辆质押的具体规定。
二、车辆质押条件1. 车辆所有权:借款人必须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车辆抵押价值:车辆抵押价值应当满足贷款机构的要求,一般以市场价值为依据。
3. 车辆状态:车辆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重大事故及损坏。
4. 车辆保险:借款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保险,并将贷款机构作为受益人。
三、车辆质押流程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包括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
2. 评估估价:贷款机构会对车辆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抵押价值。
3. 合同签订:双方根据贷款金额、利率等因素达成一致,并签订车辆质押合同。
4. 车辆登记:贷款机构将车辆信息登记到自有系统中,确保质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5. 放款及质押:贷款机构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并将车辆作为质押物留存。
四、质押物保管与维护1.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借款人需确保质押车辆的安全及完好。
2. 保险要求:借款人需按时缴纳符合要求的车辆保险费用,并将贷款机构列为受益人。
3. 维护责任:借款人需按照车辆维护保养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五、违约处理1. 还款逾期:借款人如发生还款逾期情况,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质押物。
2. 质物处置:如借款人违约,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车辆,并从处置所得中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六、解除质押1. 还清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机构将解除对车辆的质押。
2. 异议申请:借款人认为可以解除质押的,可向贷款机构提出解除质押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风险提示1. 利率风险:贷款利率可能会根据市场状况发生变动,借款人需留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北京市车抵押逾期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市车抵押逾期纠纷案例分析一、事实概要2015年9月28日,陈XX与魏XX签署了《北京市小客车挂牌指标使用协议》一份,约定魏XX将其名下的小客车指标给陈XX长期使用,陈XX支付使用费8.5万元。
2015年9月28日,陈XX购得奔驰轿车一辆,登记的所有人为魏XX。
费俊玮向唐虎威借款160万元并以涉案奔驰车提供担保,2016年6月1日,陈XX、费俊玮、唐虎威签订了借款手续与车辆质押手续。
费俊玮与唐虎威签订了《借条》,载明:“费俊玮借到唐虎威借款160万元,借款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
”三方签订了《机动车质押合同》,约定陈XX将其所有的涉案奔驰车质押给唐虎威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机动车质押合同》第3条载明:“质押的机动车,到期未赎回,且不办理续借手续,即视为违约。
违约后,陈XX需承担唐虎威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续借期超过三天再不赎回即视为陈XX自愿放弃回赎权,唐虎威拥有机动车所有权并有支配其转移权且转让权。
”经陈XX认可,费俊玮签署《承诺书》,载明:“因本人抵押借款,将奔驰车质押给唐虎威,若本人到期无力回赎,导致该机动车抵押,本人承诺同意全权委托唐虎威办理该机动车拍卖、转让事宜并无条件移交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陈XX认可,费俊玮给唐虎威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费俊玮作为委托人已将奔驰车抵押给乙方,如委托人未能按期回赎该汽车导致绝押的,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办理)出售该汽车和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等事宜。
在办理过程中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负责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陈XX将涉案奔驰车交付给唐虎威。
借款届期后,唐虎威于2016年8月12日将涉案奔驰车卖给了冷XX。
2016年8月18日,涉案奔驰车完成了过户登记,登记在了冷XX名下。
二、判决要旨陈XX为费俊玮向唐虎威借款提供涉案奔驰车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将奔驰车交付给唐虎威,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
唐虎威与陈XX 签订的《机动车质押合同》第3条中关于“续借期超过三天再不赎回即视为陈XX自愿放弃回赎权,唐虎威拥有机动车所有权并有支配其转移权且转让权”的约定,以及费俊玮签署的《承诺书》与《授权委托书》中约定在质押奔驰车出现绝押时,同意且授权唐虎威办理该机动车拍卖、转让、出售等事宜,均违反了《物权法》第211条之“流质契约之禁止”的规定,为无效约定。
动产质押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的要点及注意事项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动产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动产质押的要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动产质押的要点1. 抵押物的选择:动产质押的抵押物通常为可移动的财产,如车辆、设备、存货等。
在选择抵押物时,要确保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易于评估和处置。
2. 合法所有权:抵押人在进行动产质押前,应确保自己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在质押过程中,抵押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有关抵押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3. 质押合同的签订:质押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质押合同应包括质押物的详细描述、抵押人和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质押的债务金额和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4. 抵押登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动产质押需要进行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将抵押合同的相关信息登记在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登记簿上,以确保债权人在抵押物转让或被查封时能够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押的注意事项1. 了解风险:作为抵押人,应充分了解动产质押的风险和后果。
在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收回债款,甚至可能导致抵押物被拍卖或转让。
2. 保管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避免丢失、损坏或被他人侵占。
同时,抵押人还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抵押物,不得无故转让或毁损抵押物。
3. 注意质押物市场价值:由于某些原因,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抵押人和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抵押物市场价值的波动,以便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自身利益。
4. 注意法律法规: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双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人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确保抵押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5. 公正第三方介入:为了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可以考虑请第三方机构或律师参与质押交易的过程,以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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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是人们日常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在担保领域也被人们当作优良便捷的担保物来使用,车辆可以抵押,车辆也可以质押,但在实践中常有人将两者混同,导致权利人并不能有效运用车辆的担保功能,本文就车辆的抵押与车辆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探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此为抵押权的基本定义。
《物权法》第二百
零八条则将质权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
从基础条款来看,抵押权与质权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而质
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该区别点也使得车辆抵押与车辆质押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如在新车
购置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使用车辆抵押的方式筹得购车款,同时车辆还能自用。
而在民间借贷的场合,当事人有可能使用车辆质押的方式快速变现资金。
这两种方式各有其
特点,同时不同担保的方式的选择对当事人来说风险各不相同。
一、车辆抵押
1、车辆抵押的成立与生效。
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设立
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同时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了抵押权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主要来自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八条。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
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
必要条件。
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
查封等情况。
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
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2、车辆抵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抵押权人而言,车辆抵押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人仍能使用车辆,但作为抵押权人来说,又不能实际有效的控制车辆,如果车辆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就该车辆主张权利,这也
可能导致抵押权失去实际意义。
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接受抵押车辆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验车况,评估出合理的价位,同时要注意车辆的保险状况,防止抵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赔偿超
额时产生权利冲突,同时为防止车辆遗失,最好为该车辆购买盗抢险。
二是要求附加额外的
保证条件,比如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责任。
实务中,抵押权人还存在以下方式控制车辆,比如在车辆上装GPS定位,或者要求抵押人办理委托办理车辆过户的公证,即约定由抵押权人代为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当债权到
期,抵押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直接将车辆过户给第三方,抵押权人这样规避
风险的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对于抵押人来说有可能被被侵犯隐私,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车辆被过户给第三方,这对抵押人来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抵押人而言,除上述所例举被侵犯隐私,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易主。
在一些担
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形,抵押权人作为法人解散的情形,导致抵押人无法及时消除抵押。
给车辆的年检及过户等带来不便。
二、车辆质押
1、车辆质押的成立与生效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物
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随车辆交付后,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
有效的控制了债务人的提供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保障。
2、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
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去车管所登记备案。
质权人接受质押车辆后,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查封的风险。
广州某县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甲因欠乙数万元钱款未能偿还,乙将甲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支付欠款给乙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乙的请求,从案外人丙的手中把登记在甲名下的一辆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经查实,被执行人甲早已将该车辆作为履行债务出质给了丙,甲丙签订有书面的质押协议并且甲将该车辆交付给了丙,但车辆出质后双方未到相相应单位办理质权设立登记手续,虽然车辆被扣押后,丙依据与甲订立质押协议而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对该车辆有有限受偿权,但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甲丙订立了质押协议,但对车辆的质权的约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该协议只对出质人和质权人具有约束力,车辆全书并未改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驳回了案外人丙的异议。
该案中,法官据以作出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法院据以作出驳回异议的法理依据,该案中,法院已经查封了并且对该车辆实施了有效的扣押,这是法院据以作出驳回异议的现实依据。
但对本案中的质押权人丙而言,笔者认为有失公平的。
实务中,不同的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对于质押车辆被查封后,如何
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目前并无明确的审判意见。
质权的性质决定了质
权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以及交付就可以设立质权,这使得部分当事人有可能私下订立合同,完成交付,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当法院在不能确定质权的真实性以及权利起始的节点时,
往往会依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作出对质权人不利的判决,即否认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这又可能误伤了质押在先的,真实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的利益。
虽然有学说认为,用区
分质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节点来判定权利,如在执行前或查封前设定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押行为有效。
即使该质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法院查封后,被
执行人与第三人仍设定质权,质权至始无效,受到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但这一方案中,判定在前在后,同样有可能纳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志,使得质权能否得到优
先权变得不确定。
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
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