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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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内立法规范

2)国际条约

3)国际商务惯例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3、双方义务

(1)卖方的担保义务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5、违约补救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租船合同(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输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风险的种类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三大基本险

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特殊附加险

2、损失的种类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5、保险责任的期限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平安险

基本险水渍险

险种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特别附加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特殊附加险

除外责任:《海商法》242、243条

责任期间: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仓至仓”(最常用的约定期限的条款)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是指:(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至。(2)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3)如果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包装不当。

6)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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